进口国对出口国的贸易限制都有哪些?
进口国对出口国的贸易限制都有哪些?
进口配额实施的限制主要分为:全球性限制(对来自全球所有国家的某种商品采取普遍限制),双边性限制(对来自某一个国家的某种商品采取特定限制),以及斟酌裁定限制。双边性限制一般通过与某个国家签订双边条约或通过某一特定的国际性条约确定,如1978年美国与波兰签订的关于纺织品进口的协定。斟酌裁定限制一般同时要求某种产品的进口必须事先获取地方政府的有关许可,这是地方政府进行进口统计和提高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另外,还有一种税率配额,指在一定数量内按优惠税率征收进口关税,一旦进口产品的数量起过约定的限额,则开始征收普通关税。nbsp;nbsp;通常,进口配额是由美国海关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进行分配的。在1979年东京回合《进口许可证协定》的谈判中,各方对进口许可证进行了激烈争论,当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拒绝签署文件,美国和其他一小部分国家签署了该协定。根据该协定,当得到进口配额后才能获得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是表明进口数量的许可文件,但许可证发放程序的烦琐冗长实质上造成了对进口的阻碍。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别中达成了《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该协定对东京回合的守则进行了修改,简化了许可证程序,保障许可证程序有关法令的合理颁行,同时避免因进口产品在数量、货值、重量上与许可证规定的细小相异而受到拒绝进口等不适当的处罚。该协定防止许可证本身成为贸易和进口的阻碍,作为附在《WTO协议》后的多边协议,该协议的义务适用于美国在办的所有成员。nbsp;nbsp;美国法律授权总统按照拍卖的方式公开发放进口许可证。1930年《美国关税法案》曾指出,许可证发放要按照公平、效率和可操作的原则,总统要确保不让一小部分大进口商获得不公平的超额进口份额。但实际上,美国很少在进口商中间发放进口配额,配额更象是美国与外国政府之间关于市场安排的一种协议,是外国政府对出口美国市场的一种自愿的自我约束。进口配额的谈判主要是说服外国政府同意控制其产品向美国市场出口的数量,而不是对谁能使用这些配额做出限制。因此,美国一般不用拍卖方式发放配额,而是采取一种进口配额总统管理系统,这在农产品进口配额的发放上尤其如此。nbsp;nbsp;二、美国进口限制nbsp;nbsp;nbsp;在进口配额中,税率配额曾被用于乳制品、橄榄、金枪鱼、扫帚、地中海鹈鱼、糖、糖浆和糖蜜等产品。有一小部分配额是根据《农业调整法案》第22款制订的,即当有必要维持本国农产品价格或试图达到类似目标时,可以采取配额限制,这此配额曾经被用于动物饲料、乳制品、巧克力、棉花、花生、糖浆和糖等产品。有一些配额则是为对某些不公平贸易做法采取的制裁手段,例如对中国钨矿实行的配额。另有一些配额则是根据国际商品协定的规定实施的,例如根据《国际多种纤维协定》,对纺织品的进口所采取的限制性措施。nbsp;nbsp;美国有时候会因为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的原因对进口商品采取进口限制。这是根据1962年《贸易发展法案》第232条的规定实行的,该法案授权总统在他www.rixia.cc认为对国家安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进口调整”措施。有时美国对那些在政治上敌对的国家采取贸易制裁(如古巴);对毒品、煽动反美的书籍等完全拒绝进口;对淫秽、堕落、有违道德的产品,即使是私用,也限制进口;通过暴力、犯罪获得,或使用童工生产的产品也不允许进入美国市场。来自中国的部分产品就曾因这种原因受到过拒绝。nbsp;nbsp;三、美国参与的多种纤维协定nbsp;nbsp;nbsp;《多种纤维协定》(MFA)是关贸总协定框架下纺织品贸易限制和市场保护的一人协定,根据1956年《美国农业法案》第204款的授权,美国主导了多种纤维协定的谈判和制定,该协定于1974年生效并在随后被多次续延。不同于其他国际商品协定,MFA只是为纺织品生产国和进口国进行双边纺织品谈判提供了主要依据和指导原则。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与会各方经过努力达成协议,WTO成员国要在到2005年前的10年中逐步分阶段取消多种纤维协定中对纺织品进口的限制。nbsp;nbsp;根据多种纤维协定,当纺织品进口急剧而大量增加或存在这种增加的可能,或者这些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的销价比同类同质量的其他国家现行价格要低得多时,就可以认定是“市场扰乱”。进口国需要同生产国协商,采取紧急限制措施,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新的双边协议。否则,进口国可以单方面采取贸易限制措施。
什么是国际贸易政策,它的基本形式又是什么?对外贸易政策又包含哪些内容?
国际贸易政策是国家为鼓励进出口而做出的鼓励性措施,他的主要形式有减免税、补贴、退税、特殊批示、绿色通道等待
具体内容就说不清,每年国家都会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来推动某个行业的发展,往往一个政策会带动一个行业的发展www.rixia.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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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政策
在理论上,自由贸易理论一直占有主导地位。但在实践中,自由贸易政策只在很短一段时间,在少数国家内实行。大多数国家在长时期内普遍采用的是保护贸易政策。
一、对外贸易政策的实质
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是一国政策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对本国进出口贸易所实行的政策,它是为国家最高利益服务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反映。它包括:对外贸易总政策、国别对外贸易政策、进出口商品政策。
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是这个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对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发展而改变,同时它也反映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反映各国在世界市场上的力量和地位,另外它也受一国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的影响。
一国的对外贸易政策有两种基本类型: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
二、自由贸易政策
自由贸易政策,就是国家对对外贸易不加干预和限制,让商品自由进口和出口。
自由贸易这一思想首先是由英国的工业资产阶级提出来的,当时英国的工业资产阶级和贵族地主阶级围绕《谷物法》的问题半争了几十年,1846年,《谷物法》废除,自由贸易政策取得了胜利。
斯密,特别是李嘉图的国际分工、国际贸易理论自由贸易政策提供了理论前提。
三、保护贸易政策
保护贸易政策http://www.rixia.cc,就是国家采取种种措施来限制商品的进口或管制商品的出口,干预对外贸易,保护本国市场和本国生产。
保护贸易政策最早实施是在18世纪末的美国和19世纪上半叶的德国。它的理论基础是由李斯特在《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中提出来的,他认为,斯密和李嘉图理论的根本缺点在于宣扬世界主义而忽视各国经济发展的民族特点,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不同,应当制定适合本国经济特点的理论和政策。他主张为保护国民生产力而实施保护贸易政策,但李斯特主张的保护贸易,并不是无条件的保护,而是对某些需要保护的幼稚工业才给予保护。
四、侵略性保护贸易政策
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帝国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侵略性的保护贸易政策,它同垄断前资本主义时期的保护贸易政策的区别是:它不是保护国内幼稚工业,而是保护高度发达的垄断工业,以增强其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它不是消极地防御外国商品的侵入本国市场,而是采取种种奖出限入措施,加紧对外扩张,以占领国外市场,它不是保护一般的资产阶级,而是保护大垄断资产阶级。可见,帝国主义的侵略性保护贸易政策具有极大的侵略性和扩张性。
侵略性保护贸易政策是以凯恩斯主义的保护贸易学说作为它的理论基础的。
五、贸易自由化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程度放宽了进口限制,在它们的对外贸易政策中出现了贸易自由化倾向。所谓贸易自由化,是指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世界范围内采取的逐步降低关税和放松其他进口限制的政策。
六、新贸易保护主义
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从70年代中期开始广泛采取并不断强化种种非关税壁垒措施,作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以限制别国商品的进口。
七http://www.rixia.cc、管理贸易
70年代末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政策开始向管理贸易转变。管理贸易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从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关系看,它指的是通过国际协定、政府间协议、民间协商等方式,来控制价格,协调关系,以缓和各国间的贸易磨擦,实际上也就是各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国际协调;另一方面,个别国家的政府通过国内立法,或用双边、多边协调管理的办法来管理本国的对外贸易。
对外贸易政策
在理论上,自由贸易理论一直占有主导地位。但在实践中,自由贸易政策只在很短一段时间,在少数国家内实行。大多数国家在长时期内普遍采用的是保护贸易政策。
一、对外贸易政策的实质
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是一国政策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对本国进出口贸易所实行的政策,它是为国家最高利益服务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反映。它包括:对外贸易总政策、国别对外贸易政策、进出口商品政策。
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是这个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对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发展而改变,同时它也反映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反映各国在世界市场上的力量和地位,另外它也受一国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的影响。
一国的对外贸易政策有两种基本类型: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
二、自由贸易政策
自由贸易政策,就是国家对对外贸易不加干预和限制,让商品自由进口和出口。
自由贸易这一思想首先是由英国的工业资产阶级提出来的,当时英国的工业资产阶级和贵族地主阶级围绕《谷物法》的问题半争了几十年,1846年,《谷物法》废除,自由贸易政策取得了胜利。
斯密,特别是李嘉图的国际分工、国际贸易理论自由贸易政策提供了理论前提。
三、保护贸易政策
保护贸易政策http://www.rixia.cc,就是国家采取种种措施来限制商品的进口或管制商品的出口,干预对外贸易,保护本国市场和本国生产。
保护贸易政策最早实施是在18世纪末的美国和19世纪上半叶的德国。它的理论基础是由李斯特在《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中提出来的,他认为,斯密和李嘉图理论的根本缺点在于宣扬世界主义而忽视各国经济发展的民族特点,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不同,应当制定适合本国经济特点的理论和政策。他主张为保护国民生产力而实施保护贸易政策,但李斯特主张的保护贸易,并不是无条件的保护,而是对某些需要保护的幼稚工业才给予保护。
四、侵略性保护贸易政策
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帝国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侵略性的保护贸易政策,它同垄断前资本主义时期的保护贸易政策的区别是:它不是保护国内幼稚工业,而是保护高度发达的垄断工业,以增强其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它不是消极地防御外国商品的侵入本国市场,而是采取种种奖出限入措施,加紧对外扩张,以占领国外市场,它不是保护一般的资产阶级,而是保护大垄断资产阶级。可见,帝国主义的侵略性保护贸易政策具有极大的侵略性和扩张性。
侵略性保护贸易政策是以凯恩斯主义的保护贸易学说作为它的理论基础的。
五、贸易自由化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程度放宽了进口限制,在它们的对外贸易政策中出现了贸易自由化倾向。所谓贸易自由化,是指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世界范围内采取的逐步降低关税和放松其他进口限制的政策。
六、新贸易保护主义
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从70年代中期开始广泛采取并不断强化种种非关税壁垒措施,作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以限制别国商品的进口。
七http://www.rixia.cc、管理贸易
70年代末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政策开始向管理贸易转变。管理贸易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从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关系看,它指的是通过国际协定、政府间协议、民间协商等方式,来控制价格,协调关系,以缓和各国间的贸易磨擦,实际上也就是各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国际协调;另一方面,个别国家的政府通过国内立法,或用双边、多边协调管理的办法来管理本国的对外贸易。
关于进出口的法规都有哪些?
关于进出口国际贸易的法规都有哪些?包括国际性的和我国的!例如《UCP600》等!我需要一份比较全的,最好有链接!国内的有对外贸易法,还有一些外贸相关管理机构出台的一些政策法规,税务、外管、银行、商检都有。期待有高人把之前有的搞个归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七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三)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规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口企业自用的非生产物品,进口企业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出口其生产的产品,免予办理第一款规定的许可。
第十条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和组织的设立及其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应当信守合同,保证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
接受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商品价格、客户情况等有关的经营信息。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十五条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可以限制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三)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四)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五)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六)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破坏生态环境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八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条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第二十条进出口货物配额,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申请者的进出口实绩、能力等条件,按照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
配额的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文物、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货物、物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二条国家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逐步发展。
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第二十四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之一,可以限制国际服务贸易: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为保护生态环境;
(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的服务行业;
(四)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第二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际服务贸易,国家予以禁止: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
第五章 对外贸易秩序
第二十七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
(二)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四)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汇、用汇。
第二十九条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http://www.rixia.cc的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第三十条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第三十一条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给予的任何形式的补贴,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第三十二条发生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作出处理。
第六章 对外贸易促进
第三十三条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
第三十四条国家采取进出口信贷、出口退税及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措施,发展对外贸易。
第三十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进出口商会。
进出口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依照章程对其会员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提供咨询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有关对外贸易促进方面的建议,并积极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三十六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三十七条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走私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三十九条伪造、变造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进出口许可证而用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口或者出口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技术,构成犯罪的,比照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家对外贸易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对外贸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国家对边境城镇与接壤国家边境城镇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四条本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七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三)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规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口企业自用的非生产物品,进口企业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出口其生产的产品,免予办理第一款规定的许可。
第十条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和组织的设立及其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应当信守合同,保证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
接受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商品价格、客户情况等有关的经营信息。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十五条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可以限制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三)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四)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五)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六)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破坏生态环境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八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条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第二十条进出口货物配额,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申请者的进出口实绩、能力等条件,按照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
配额的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文物、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货物、物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二条国家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逐步发展。
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第二十四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之一,可以限制国际服务贸易: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为保护生态环境;
(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的服务行业;
(四)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第二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际服务贸易,国家予以禁止: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
第五章 对外贸易秩序
第二十七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
(二)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四)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汇、用汇。
第二十九条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http://www.rixia.cc的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第三十条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第三十一条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给予的任何形式的补贴,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第三十二条发生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作出处理。
第六章 对外贸易促进
第三十三条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
第三十四条国家采取进出口信贷、出口退税及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措施,发展对外贸易。
第三十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进出口商会。
进出口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依照章程对其会员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提供咨询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有关对外贸易促进方面的建议,并积极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三十六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三十七条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走私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三十九条伪造、变造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进出口许可证而用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口或者出口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技术,构成犯罪的,比照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家对外贸易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对外贸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国家对边境城镇与接壤国家边境城镇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四条本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进口数量限制对进口国和出口国各有哪些影响?
进口数量限制实际上是各国的一种贸易壁垒,会有很大影响。
对进口国的影响:使该国的该项商品免受进口商品的冲击,包括价格、质量冲击。
对出口国的影响:耗费本国资源,要付出政治成本或经济成本才能换来该项商品的出口。
拓展资料:
出口补贴对出口国和进口国的影响?为什么一个热衷一个排斥呢?
出口补贴可以促进外销,增加贸易顺差,增加外汇收入,直接给企业钱就不是促进外销了,会导致国内贸易的恶性竞争,并导致内需饱和甚至过剩。
在内销趋于饱和的时候就更需要促进外销来拉动经济了。
促进经济发展不仅仅看这笔交易的收益,而是通过这种方式加强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而且一般国家会给补贴的行业都是国家鼓励的行业,通过各种出口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抢夺国际市场份额,促进这个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包括经济和技术方面的发展)。
至于对进口国的危害,只要看美国为什么老是和我们打倾销官司就可以知道了,进口的商品越多,越是压缩国内相关企业的生存空间和利润空间
保证内需,促进外需是很重要的,出口优惠政策对进口国来说就是内需的份额被出口国侵占了,对出口国来说就是促进了外需。
国际收支顺差的影响
一国的国际收支出现顺差,固然可以增加其外汇储备,加强其对外支付能力,但也会产生如下的不利影响:
1.一般会使本国货币汇率上升,而不利于其出口贸易的发展,从而加重国内的失业问题。
2.顺差固然可以加大国内的黄金和外汇储备,但也会使本国货币供应量增长,而加重通货膨胀。
3.将加剧国际摩擦因为一国的国际收支发生顺差,意味着有关国家国际收支发生逆差,易引起对方采取报复性措施。
4.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国际收支顺差形成往往是由于出口过多所形成的贸易收支顺差,则意味着国内可供使用资源的减少,因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
国际收支的调节政策:
各国政府可以选择的国际收支调节手段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直接管制和其他奖出限入措施等。
这些政策措施不仅会改变国际收支,而且会给国民经济带来其他影响。各国政府根据本国的国情采取不同措施对国际收支进行调节。
对进口国的影响:使该国的该项商品免受进口商品的冲击,包括价格、质量冲击。
对出口国的影响:耗费本国资源,要付出政治成本或经济成本才能换来该项商品的出口。
拓展资料:
出口补贴对出口国和进口国的影响?为什么一个热衷一个排斥呢?
出口补贴可以促进外销,增加贸易顺差,增加外汇收入,直接给企业钱就不是促进外销了,会导致国内贸易的恶性竞争,并导致内需饱和甚至过剩。
在内销趋于饱和的时候就更需要促进外销来拉动经济了。
促进经济发展不仅仅看这笔交易的收益,而是通过这种方式加强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而且一般国家会给补贴的行业都是国家鼓励的行业,通过各种出口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抢夺国际市场份额,促进这个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包括经济和技术方面的发展)。
至于对进口国的危害,只要看美国为什么老是和我们打倾销官司就可以知道了,进口的商品越多,越是压缩国内相关企业的生存空间和利润空间
保证内需,促进外需是很重要的,出口优惠政策对进口国来说就是内需的份额被出口国侵占了,对出口国来说就是促进了外需。
国际收支顺差的影响
一国的国际收支出现顺差,固然可以增加其外汇储备,加强其对外支付能力,但也会产生如下的不利影响:
1.一般会使本国货币汇率上升,而不利于其出口贸易的发展,从而加重国内的失业问题。
2.顺差固然可以加大国内的黄金和外汇储备,但也会使本国货币供应量增长,而加重通货膨胀。
3.将加剧国际摩擦因为一国的国际收支发生顺差,意味着有关国家国际收支发生逆差,易引起对方采取报复性措施。
4.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国际收支顺差形成往往是由于出口过多所形成的贸易收支顺差,则意味着国内可供使用资源的减少,因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
国际收支的调节政策:
各国政府可以选择的国际收支调节手段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直接管制和其他奖出限入措施等。
这些政策措施不仅会改变国际收支,而且会给国民经济带来其他影响。各国政府根据本国的国情采取不同措施对国际收支进行调节。
进口数量限制实际上是各国的一种贸易壁垒。
对进口国的影响:使该国的该项商品免受进口商品的冲击,包括价格、质量冲击。
对出口国的影响:耗费本国资源,要付出政治成本或经济成本才能换来该项商品的出口。
对进口国的影响:使该国的该项商品免受进口商品的冲击,包括价格、质量冲击。
对出口国的影响:耗费本国资源,要付出政治成本或经济成本才能换来该项商品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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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 进口国对出口国的贸易限制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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