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夏养花网

您好,欢迎访问日夏养花网,我们的网址是:http://www.rixia.cc

剧毒和高毒类化学品应如何保管

2021-10-07 10:39:27 分类:养花问答 来源: 日夏养花网 作者: 网络整理 阅读:185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

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规定
  一、定义
  1、隔离贮存segregated storage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贮存方式。
  2、隔开贮存cut-off storage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开的贮存方式。
  3、分离贮存detached storage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贮存方式。
  4、禁忌物料incinpatible inaterals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
  二、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1、贮存化学危险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化学危险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中。贮存化学危险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贮存仓库。
  3、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
  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化学危险品按GB 13690的规定分为八类:
  a.爆炸品;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7-26批准1996-02-01实施。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c.易燃液体。
  d.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e.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f.毒害品。
  g.放射性物品。
  h.腐蚀品。
  6、标志:
  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7、贮存方式化学危险品贮存方式分为三种:
  a.隔离贮存。
  b.隔开贮存。
  c.分离贮存。
  8、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 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9、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三、贮存场所的要求
  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贮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3、贮存场所的电气安装:
  3.1、化学危险品贮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并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3.2、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3.3、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4、贮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
  4.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4.2、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3、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4.4、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4.5、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4.6、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四、贮存安排及贮存量限制
  1、化学危险品贮存安排取决于化学危险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贮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2、贮存量及贮存安排见下表:
  贮存类别
  露天贮存
  隔离贮存
  隔开贮存
  分离贮存
  贮存要求
  平均单位面积贮存量,t/m2
  1.0~1.5
  0.5
  0.7
  0.7
  单一贮存区最大贮量,t
  2000~2400
  200~300
  200~300
  400~600
  垛距限制,m
  2
  0.3~0.5
  0.3~0.5
  0.3~0.5
  通道宽度,m
  4~6
  1~2
  1~2
  5
  墙距宽度,m
  2
  0.3~0.5
  0.3~0.5
  0.3~0.5
  与禁忌品距离,m
  10
  不得同库贮存
  不得同库贮存
  7~10
  3、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4、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5、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6、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7、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8、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9、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北京建安教育: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

具体看是哪方面危险,比如是遇酸,还是遇碱,看情况而定

企业如何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六条 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七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第八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第九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履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但是,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
  第十二条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吊销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 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
  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http://www.rixia.cc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日夏养花网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二条 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
  第二十三条 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l.5万支以下,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第二十四条 接受货主委托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医用单张处方最大剂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公布。
第五章 进口、出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四)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受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出口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的商务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征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麻黄素等属于重点监控物品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进口、出口。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国际核查目录及核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布。
  国际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
  对向毒品制造、贩运情形严重的国家或者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本条例规定品种以外的化学品的,可以在国际核查措施以外实施其他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规定、公布。
  第三十条 进口、出口或者过境、转运、通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第三十一条 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三十三条 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海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区jpzHdNtN别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情况进行保管、回收,或者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其中,对收缴、查获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一律销毁。
  易制毒化学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无力提供保管、回收或者销毁费用的,保管、回收或者销毁的费用在回收所得中开支,或者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禁毒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交流机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许可证,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业务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许可。
  附表: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首先要建立完整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制度,然后按制度规定认真执行,此外,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的规定条款并公布执行,最后是要做好制度的执行检查,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哪些环节,如何管理好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哪些环节,如何管理好化学品?

个人觉得危化品管理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存放

化学品应该根据其存放条件和安全风险进行存放。首先危化品试剂要和普通试剂分开存放,但是仅仅这样还不够,因为危化品试剂的种类很多,互为禁忌的种类也很多,且危化品的存放应符合常用化学品储存禁忌配存表的相关规定,我们实验室是借助一个信息化管理的系统来管理(ilabpower CIMS)。系统对试剂柜有不同分类:普通试剂柜、危化品试剂柜、冰箱等。其中危化品试剂柜又根据配存禁忌规定分成22类,这样可以对危化品的一个存储有一个合规且方便的措施。

使用

危化品使用应该做到严格管控,一般实验室是走线下审批流程,通过纸质的签字留存记录,但在实际运用的时候会浪费很多时间,降低了工作效率。在CIMS系统设置在线审批流程,通过双人双锁模式进行严格管控,但因为线上,达到管控目标的同时,也让管理层在审批时,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另外,信息化系统可以针对化学试剂,实现使用周期的管理,对于普通化学品的库存信息做到良好把控。

  危化品管理制度
  1.总则

  1.1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运输、贮存、生产和使用过

  程中发生火灾、爆炸及毒害等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2.范围和分类

  2.1凡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危险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燃

  烧、爆炸和导致人身中毒或伤害事故,并使财产受到毁坏的化学物品,统称为化学危险物品。

  2.2有些物品虽不属于危险物品,但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也应加强管理。

  2.3化学危险物品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分为:

  2.3.1爆炸品

  2.3.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2.3.3易燃液体

  2.3.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2.3.5毒害品和腐蚀品及感染性物品

  2.4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3.生产和使用

  3.1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根据危险品的种类、性能和生产过程中的

  火灾危害及毒害程度,设置相应的排风、通风、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泄压、降温、防潮、避雷、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隔离操作和自动报警等安全设施。

  3.2生产车间存放的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

  存放量。原料和成品应经化验,以免因成分不符标准或发生事故。

  3.3剧毒物品生产和使用场所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专用www.rixia.cc防护用品和器具(如酸、碱作业岗位要戴眼镜、处理问题时必须戴面罩)。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得在剧毒物品场所饮食,应备有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甘草含剂等)以备应急抢救之用,工作结束后应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3.4包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印贴专用的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性质(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贮运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3.5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其电气、动力设备、照明装置、仪表和开关等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国家颁发的《爆炸危险物品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等规定,分别采用防爆或隔离措施。

  3.6输送液体物品,应采取防止泄露、消除静电的措施,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3.7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明火加热,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若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或照明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离措施。

  3.8凡用于生产的煤气、有毒、有害气体蒸汽、水等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3.9化学危险品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处理。

  3.10严禁用一级易燃液体洗刷机器设备、车辆部件和工作服等。

  3.11易燃、易爆设备、管道检修,要求严格按公司《动火管理制度》和《安全检修制度》规定执行。

  4.贮存和保管

  4.1贮存量较大的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火围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4.2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化学危险物品,不同品种要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

  4.3对化学试剂危险物品库要安排的货位,避免混存。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贮存在同一库内。

  4.3.1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4.3.2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4.4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爆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及低温处贮存,不能在露天场地贮存。

  4.5化学危险物品仓库与生产、生活区有适当的距离,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设施。

  4.6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包括库工)必须进行公司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由本单位发给安全作业证方能上岗操作。

  4.7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人员,要选配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

  4.8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出入库发放制度:

  4.8.1 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均应按合同或入库单、请检单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a. 商品数量;
  b. 包装;
  c. 危险标志;

  d. 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4.8.2 化学危险品出库前均应按合同或领料单进行检查核对,核对内容包括:
  a. 商品数量;
  b. 包装;
  c. 危险标志;

  4.8.3 进入化学危险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4.8.4 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4.8.5 装卸对人身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4.8.6 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严格执行。

  4.8.7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8.8 为防止发料差错,对剧毒物品、易制毒品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四双”制度。

  4.8.10 化学危险物品仓库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4.8.11 化学危险物品的领用需经使用人员提出,部门主管批准,仓管人员同意后方可出库。

  4.8.12 化学危险品的出入库须有台帐记录,每月必须进行盘帐,做到帐、卡、物相付。

  5.装卸运输

  5.1化学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品一般性质和安全防范知识的人员承担。

  5.2化学危险物品装卸运输人员,应持有安全合格证,按运输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翻滚、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5.3化学危险品装卸前后,对车厢、库房应进行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装过剧毒物品的车辆,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5.4相互碰撞、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害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互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而在同一车上混装运输。

  5.5化学危险品装运时不得人货混装。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危险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5.6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应严格防止外来明火,尽可能选择路面平坦的道路,不得

  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行车中要保持车速、车距,严禁超速、超车和强行会车。

  5.7装运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辆排气筒上必须装有阻火器,并配备灭火器材。车

  头应悬挂“危险品”标记,罐车要挂静电接地导链。

  5.8装运爆炸、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须包装牢固、严密,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5.8.1禁止使用电瓶车、翻斗车、jpzHdNtN铲车和脚踏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氯化钾、

  氯化钠等氧化剂和铁桶包装的低闪点的易燃液体时,不得用铁板车及汽车挂车。

  5.8.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等危险物品。

  5.8.3高温季节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要有防晒设施。

  5.8.4装运电石等忌水物品时,应要有防雨设施。

  5.9公司销售部对来公司拉运危险货物的客户要检查:“采购证、准运证、押运人员的押运证、槽(罐)车准用证”、并检查运载工具外观是否合乎安全要求,如发现问题应责成用户处理后方可发货。

  6.报废处理

  6.1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物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处理。

  6.1.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6.1.2包装容器必须在生产部指派专人监护下销毁。

  6.2剧毒物品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先提出申请,制定安全措施,经生产部批准后方可处理。

  6.3凡公司报废的金属容器、设备、管道等含有化学危险物质的,必须由使用单位按规定要求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交给废品处理部门。

  6.4公司生产中的各类有害废渣、污物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您好
在《HGT 23001-1992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标准》有明确指出。
1.购买的时候需要具备购买资格,并备案
2.保管的时候必须双人双锁。
3,领取的时候两人领取,双人使用,并且有两本账。
防暴晒

文章标签:

本文标题: 剧毒和高毒类化学品应如何保管
本文地址: http://www.rixia.cc/wenda/172253.html

上一篇:柚子和橙子有什么不同?

下一篇: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的珍稀动植物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猜你喜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