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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处罚标准百分之7属于什么

2022-05-29 18:39:00 分类:养花问答 来源: 日夏养花网 作者: 网络整理 阅读: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释义:

一、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准予进行施工建设的法律凭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是违法建设,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阶段和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的,首先应立即发出停止违法建设活动通知,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活动,防止违法建设给规划的实施带来更多不利影响。

2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采取的行政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但首先应要求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不允许违法状态继续存在。责令限期改正是指除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外,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恢复合法状态。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开发建设,而又符合规划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已经建成的应当予以改建使其符合城乡规划;不能通过改建达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应当予以拆除。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具体罚款数额要视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而定。

3 .限期拆除。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有关的违法建设如果不进行拆除,就会对城市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全部或部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对已形成的违法建筑,已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但又不能拆除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定无偿没收该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没收后的产权属于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已无法没收的,如该建筑已经售出,就要没收有关当事人的违法收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同时,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是否处以罚款以及具体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实践中违法建设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可以通过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改正;有的需要全部拆除,有的需要部分拆除;有的改正或者拆除难度较大、社会成本较高,如何进行处罚需要综合考虑,既要严格执法,防止“以罚款代替没收或拆除”,又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区分不同情况。

但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必须坚持让违法成本高,使违法者无利可图的原则,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为城镇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建设环境与建设秩序。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大法律信息网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此条文表面看层次尚清楚,但实践中如何适用还存有争议。
一、关于该条适用的地域范围
《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显然,上述条文的适用的地域范围为“乡、村庄规划区内”。与之不同的是,《城乡规划法》第64条没有对该条适用的地域范围作出规定。应当说这是立法的一个瑕疵。但是,《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显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适用的地域范围非常明确,即“城市、镇规划区内”。据此,《城乡规划法》第64条适用的地域范围应当为城市、镇规划区。
二、关于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种类
完整地理解,《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措施应当包括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罚款等5类。特别要指出的是,责令停止建设亦属于法律责任种类之一。对于非法建设,相对人可能在被责令停止建设后自行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从而导致行政执法程序的终结;对于合法建设,若规划部门滥用职权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关于法律责任措施的具体适用
(一)法条的层次
根据《标点符号的用法》(1995年12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GB/T 15834—1995),常用的标点符号分点号和标号2OuaKji大 类、16 种。点号的作用在于点断,主要表示说话时的停顿和语气,分为句末点号和句内点号。句末点号用在句末,有句号、问号、叹号3 种,表示句末的停顿,同时表示句子的语气。句内点号用在句内,有逗号、顿号、分号、冒号 4 种,表示句内的各种不同性质的停顿。根据语法规律,在多重复句内,并列分句之间必用分号。顿号、逗号和分号都在句子的中间表示停顿,但他们之间存在着区别。从停顿的时间看,顿号最短,分号最长,逗号居中;从是否表示并列来看,顿号是表示词与词之间的并列,分号表示分句之间的并列。
《城乡规划法》第64条是一个多重复句,整条包含1个句号、3个分号、7个逗号。句号用于句末,属于“句末点号”,表示末尾的停顿;分号、逗号用于句内,属于“句内点号”,表示句内各种不同性质的停顿。根据“顿号最短,分号最长,逗号居中”的一般规律,分号停顿的时间长于逗号,其断句的功能亦强于逗号。故本条关于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应当首先区分3个层次:1、责令停止建设;2、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的步骤
分清了法条的层次,执法的步骤就迎刃而解。按照《城乡规划法》第64条关于违法建设法律责任的3个层次,我们在具体执法中采取的步骤是:1、责令停止建设;2、按其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作出不同的处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需要说明的是,《城乡规划法》第64条OuaKji的层次与《城市规划法》相比,发生了一些细微变化。《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28)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行政处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rn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请问专业人士,“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符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内容第七条兜底性的规定?如果属于行政处罚,除《处罚法》外还有其他依据吗?另外,“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是行政处罚吗?还是对行政处罚的执行?
1.目前,对于“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这一理解,多数认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往往是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当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时,行政主体往往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手段给以制裁。即使是责令限期拆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0年12月1日函复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请示时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2.“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应理解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当然,最终数不属于处罚、还是属于强制执行,还应该看将来的《行政强制法》如何规定。
应当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拆除行为肯定是属于行政处罚的执行,其前提是行政机关作出拆除的行政处罚日夏养花网
你的问题问的有点乱,可以告诉你,按照你所说的,城乡规划法做出的处罚,都是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32、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65、66条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 57 条
都是对违法建设处罚的依据,第64条针对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第65条针对集体土地上的建设;第66条针对乱搭乱建、临时建设。
由于国有土地已做了分区规划,如果用地性质未改变,违法建设可以处罚,但是集体土地未做分区用地规划,所以违法建设必须改正,或拆除。
乱搭乱建和临建即影响城乡规划而且影响市容市貌所以必须拆除。

城乡规划法中对违章建筑是怎样界定的?

2005年违章建的车库
简单明了一些:
凡是未经土地管理局、城市规划局审批批准并备案的永久或非永久性建筑,都是违法建筑。农村一些非固化土地的农用简易棚架建筑结构、在已经经过审批批准的原建设图纸上已经存在但未建设,或原有建设结构被推平未重建的除外。但新建或重建超过审批批准面积的也是违法建筑。

拆除违章建筑通知是行政处罚,那么属于什么行政处罚,

拆除违章建筑通知是属于法律http://www.rixia.cc、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笫八十三条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有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违章建筑前提必须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个关键。
程序一般是(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行政处罚权力告知(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执行。
确实是违章建筑的,一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不是行政处罚,是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建筑的拆除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处罚只有法律规定的7类,不包括拆除违章建筑。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 行政处罚 标准是什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OuaKji以下的罚款。
处罚的种类、标准写的很清楚,当然处罚前应该有调查取证、告知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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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 城乡规划法处罚标准百分之7属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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