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夏养花网

您好,欢迎访问日夏养花网,我们的网址是:http://www.rixia.cc

非法采伐珍贵林木水杉,触犯哪些法律条款

2022-05-23 12:59:11 分类:养花问答 来源: 日夏养花网 作者: 网络整理 阅读:86

砍松树多少触犯法律

砍松树多少触犯法律
在林区盗伐林木材积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50株,在非林区,盗伐林木材积1至2.5立方米或者幼树50至125株,属于盗伐森林、树木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分析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木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其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的,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根据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哄抢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上述林木,情节严重的,也应以盗伐林木罪惩处。决定盗伐的性质,不仅在于非经合法批准而秘密砍伐,而且还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1、未经审批或许可,偷砍一棵树也属盗窃,属于犯法。
  2、偷砍树木,数量达到2--5立方米,成立盗伐林木罪;未达到此数量,数额达到1000---3000元的,成立盗窃罪。
私自砍50公分以内的松树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有关红豆杉的法律??

使用红豆杉是不是都犯法?我想知道有关红豆杉的法律`!

有关于红豆杉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使用红豆杉并不算是犯法,因为有很多人工种植,然后进行出售的。但是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就是违法的行为了。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红豆杉是红豆杉的其中一种,红豆杉(学名Taxus mairei)是第四纪冰川时期孑遗植物,世界珍稀濒危物种。

中国红豆杉是中国特有种,分布于甘肃南部、陕西南部、湖北西部、四川等地,华中区多见于1000米以上的山地上部未干扰环境中;

华南、西南区多见于1500~3000米的山地落叶阔叶林中,相对集中分布于横断山区和四川盆地周边山地,在广西北部、贵州东部、湖南南部也有分布。 我国将其列为一级重点保护植物。

红豆杉主要价值

1.“国宝” 红豆杉是250万年前第四纪冰川时期遗留下来的珍稀濒危物种,是植物中的活化石。1994年红豆杉被我国定为一级保护植物,全世界42个有红豆杉的国家均称其为“国宝”,是名符其实的“植物大熊猫”。

2.属CAM类植物 红豆杉全天24小时吸入二氧化碳,呼出氧气,与其它植物相比,最大的优势是适合在室内摆放,起到增氧效果。

3.吉祥树。红豆杉树龄可达5000年以上,称为“长寿树”、它红果满枝,晶莹剔透,寓意吉祥喜庆,所以又称之为“吉祥树”。

4.黄金树 红豆杉全身是宝,它的木材是优质红木,可做高档家具,果实可做保健品,根部可做工艺品,皮与细根是提炼紫杉醇最好的原料,所以又被称为“黄金树”。

5.耐阴耐温 红豆杉是极好的盆栽观叶植物,它喜阴湿、避阳光、少浇水,极好养护,在温度高达41摄氏度时,依然生长良好,温度在零下6摄氏度时还能微长,四季常青,造型美观,是南北适宜的常绿植物。

6.防避蚊虫 红豆杉通过光合作用日夏养花网,向外挥发自己的气味分子香茅醛,香茅醛具有防避蚊虫的效果。温度越高,其发挥的香分子越多,驱蚊效果越好,而且这种清新淡雅,炎热夏天令人神清气爽,心旷神怡。经权威测试这种香味对人畜无害,可驱避上百种蚊虫。


扩展资料:

除红豆杉外,国家一级保护植物还有:

1.水杉 杉科落叶大乔木,为我国珍贵孑遗树种之一,被世界生物界誉为活化石,产于四川万县、湖北利川、湖南龙山与桑植一带。

2.桫椤 木本蕨类植物,又称“树蕨”,既是观赏植物又是经济树种,产于我国南方诸省。

3.银杉 松科常绿乔木,为我国特有的孑遗树种,树史达1000万年以上,在第三纪晚期的冰川活动中几乎灭绝,仅在地处低纬度的我国西南残存,五十年代被发现。

4.珙桐 珙桐科落叶乔木,亦称“水梨子”“鸽子树”,是驰名世界的观赏树,仅产于湖北恩施州和兴山县。因珙桐育苗难,成活率低,很难移植,因而正日趋减少。

5.金花茶 山茶科小乔木,为我国最珍贵的观赏植物之一。它不仅有绚丽悦目的花朵,其叶还是高级茶科并能入药。仅产于广西邕宁、东兴等地,尚不可移植。

6.人参 五加科多年生草木植物,名贵药材,仅产于我国东北和朝鲜北部,栽植技术要求高,是有名的经济植物。

7.秃杉 杉科常绿大乔木,是我国最有名的建材树种之一。其木质轻软且密,纹理顺直,产于云南、贵州等地及缅甸北部,但稀少罕见。

8.望天树 龙脑香科常绿大乔木。顾名思义它有望天之功,树高可达70余米,是世界上最好的船舶、车辆用材的树种,独产于我国西双版纳的原始森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红豆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一级保护植物

林护发[2002]287号
 我国红豆杉属所有种均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为保护好这一宝贵的自然资源,促进资源增长和合理利用,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在红豆杉原生地划建自然保护区,建立专门保护机构,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采滥剥及非法经营红豆杉的行为,并通过大力引种繁育,发展红豆杉资源,探索科学合理利用的途径,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从目前情况来看,仍有少数企业和个人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在野生红豆杉采集或采伐、紫杉醇及其他红豆杉产品加上经营及进出口等环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致使部分地区野生红豆杉种群遭受严重破坏。为切实保护好野生红豆杉资源,扶持红豆杉的人工培育和基地建设,促进资源增长和产业发展,国家林业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野生红豆杉资源保护和规范红豆杉资源经营利用管理工作。

一、切实加强野生红豆杉资源的保护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受理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或采伐野生红豆杉直接用于商业性生产紫杉醇或其它产品的申请。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野生KpsHW红豆杉的,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根据采集地野生红豆杉资源状况提出采集或采伐作业方案和监督检查措施,报国家林业局批准。经批准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集证》(林木采伐的,还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集单位方可凭证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批准的范围和数量实施采集或采伐作业,严禁超范围和超量采集或采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区域野生红豆杉资源状况,研究制定野生红豆杉保护专项措施,特别是野生红豆杉集中分布的地区,应通过积极划建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或保护点等有效措施,改善野生红豆杉生存条件,为其自然发展提供基本保障。国家林业局驻各有关省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红豆杉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

二、规范管理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的行为

人工培育红豆杉资源是促进资源增长的有效途径。为扶持人工培育红豆杉资源,对因人工培育资源目的需要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的,可继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备齐项目立项、场地条件、技术能力、建设规模、主要利用方向以及野生红豆杉资源状况、采集作业方案和监督检查措施等相关材日夏养花网料,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严格执行以下规范管理措施。

(一)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仅限于采穗圃建设,禁止直接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用于紫杉醇原料基地建设或其他商业活动。

(二)因建设采穗圃需要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的,须首先对野生红豆杉植株进行选优,确定相应数量的采条母株。采条作业仅限在选优确定的母株上进行,不得在非优树植株上擅自采条。

(三)经批准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的,在其采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按批准的数量、区域在采条母株上从事采条作业,并严格执行以下技术指标:(1)采条作业应优选母株中上部枝条,禁止采集母株主梢,单株采条数量不超过母株枝条总量的20%,采条作业后,应使母株上保留的枝条均匀分布;(2)采集的枝条应为当年生的嫩枝和去年生的枝条,附带3年生(含当年)枝条的长度不得超过5厘米;(3)胸径小于20厘米的野生植株不得作为采条母株;(4)扦插育苗成活率应不低于60%。

(四)对野生红豆杉采条作业,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并负责对采条作业的全程监管。采条扦插活动结束后,扦插剩余物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并妥善处理,不得用于紫杉醇的商业性生产、销售和出口。

(五)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红豆杉资源保护、繁育、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应予以大力支持,提高野生红豆杉资源保护、优良种源和优良单株选育、人工繁育、天然母树林改造和人工林高效培育等技术水平,促进红豆杉资源保护、发展和可持续利用。

三、开展红豆杉资源经营加工企业清理

为规范红豆杉资源经营利用行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于近期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本行政区域内红豆杉资源经营加工企业组织开展一次清理,调查掌握加工企业基本情况及其红豆杉原料来源,对依赖野生红豆杉资源从事加工经营的企业,要立即改正,在未解决人工培育原料前,要一律停止其加工经营紫杉醇或其他红豆杉产品的行为;对其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尽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具备技术能力、经营管理规范、有稳定的人工培育原料来源的,应附具原料来源证明、原料培育基地建设情况以及经营加工规模、加工技术、生产产品种类等相关材料,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强化出口紫杉醇及其他红豆杉产品的出口管理

为防止乱采滥伐野生红豆杉所获紫杉醇及其他红豆杉产品用于出口贸易,导致对野生红豆杉资源的危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出口紫杉醇及其他红豆杉产品的,要严格审核其原料来源是否全部为人工种植红豆杉资源,核实其原料产地、原料培育基地(场)种源来源证明、基地规模、培育状况及原料利用动态等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机构审批,经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后,申请单位方可凭允许出口证明书办理出口报关、报检手续。

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保护宣传和执法监督力度

野生植物既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的环境因素,在维护生态平衡中发挥着无法取代的作用,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关系到人民的长远利益。各地要充分认识保护红豆杉等天然林资源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制定切实有效的保护管理措施,使红豆杉资源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要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普法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守法的自觉性。同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破坏和非法经营红豆杉资源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进一步依法规范红豆杉人工种植和加工经营等环节,使红豆杉资源保护工作和人工培育经营产业向良性和健康方向发展。各级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森林公安机关要互相配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执法监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红豆杉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你可以去查下森林保护法

急!急!急!请教:被蛊惑砍伐一棵十年生的红豆杉,会被叛什么刑?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对象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南方红豆杉是我国特有的树种,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一级保护,树种,在索有“生物物种基因库”之称的上杭县国家A级自然保护区梅花山保护区范围内有较广分布。赖某系上杭县古田镇人,2000年2月间,他以每年1900元的租金租用了邻村的7亩农地,用作“珍稀植物繁殖基地”。后未经办理审批手续,赖某雇请当地农民擅自进入集体山场采挖南方红豆杉树木,并经截顶去枝后集中移植于其年租用农地里。‘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赖某共移植南方红豆杉2198株。至2000年12月29日,所移植的南方红豆杉巳死亡1119株。根据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等特殊需要采集的,须经省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福建省上杭县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赖某违反国家和地方保护森林法规,擅自采挖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南方红豆杉并进行移植,致使南方红豆杉坏死在农地里,其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毁坏珍贵树木罪,上杭法院一审判处赖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①
  案例2:
  1995年9月,云南省马关县农民杨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口县白石岩脚国防林区内盗伐国家一级保护树木望天树(俗名小叶船板木)2株,木材蓄积量达7.76立方米。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明:1995年9月间,被告人杨某为建盖地棚,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在河口县白石岩脚国防林区内盗伐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望天树(俗名小叶船板木)2株,木材蓄积量达7.76立方米。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为建盖地棚,无视国家林业管理法规,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家的林木,造成国家一级保护植物被毁,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之规定,作出如下一审判决:杨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②
  二,问题
  案例1属于典型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③在刑法颁行以前,由于没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规定,此类案件均以盗伐林木罪处罚,因为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尚未与盗伐、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相互分离,单独作为一种特定的犯罪对象,所以对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的行为只能按盗伐林木罪从重处罚。刑法颁行以后,这类案件显然应以本罪论定,而不能再适用盗伐林木罪的规定处罚。可见,刑法第344条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除了强调惩治和打击此类犯罪这一立法目的以外,另一目的则是为了使本罪与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相区别。案例2中行为人杨某盗伐的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望天树正是该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但本案没有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给被告人定罪科刑。这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所盗伐的树木是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两株望天树就长在被告人所耕种的土地附近,有关林业保护部门和林业保护人员未对该重点保护树木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亦没有告知行为人该树木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因此,杨某主观上不具备“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故意,只具备“盗伐林木”的犯罪故意。“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刑法的新增罪名,而且在处刑上重于“盗伐林木罪”,而被告人盗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望天树的行为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前。因此,即使被告人主观上具备“盗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该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12条的规定,在审判该案时也只能按1979年刑法规定的“盗伐林木罪”判处。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已将刑法第344条修订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修改使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中增加了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内容,同时还对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予以处罚。因此,刑法第344条的罪名应分解为: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植物罪。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包括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界定问题和“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等。
  三,研讨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一)犯罪对象范围的界定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珍贵野生植物。1984年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公布了首批(珍贵濒危保护植物名录),包括一级保护植物水杉1种,二级保护植物攀枝花苏铁等6种,三级保护植物长白松等12种。所谓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0条)。该条例附录所载(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以下简称(野生植物名录》),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二级三类。一类保护植物,是指我国特产并具有极为重要的科研、经济或文化价值的濒危植物种类。所谓濒危植物种类,是指出于灭绝危险中的或者其适宜生存环境已臻不利于其生长繁殖的种类。如银杉、珙桐等共8种;二类保护植物,是指在科学研究或经济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濒危或渐危植物种类。所谓渐危植物种类,是指尚未处于濒危状态.,但分布范围逐渐缩小,种群已处衰落状态,成熟植株缺乏或明显减少的植物种类。如百山祖冷杉等共143种;三类保护植物,是指在科学研究或经济上有较重要意义的渐危或稀有植物种类。所谓稀有植物种类,是指分布区范围狭窄或分布零散,生存环境较为独特的植物种类。如秦岭冷杉等共203种。1992年10月林业部发布了《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并重新修订了《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以下简称(珍贵树种名录》),将珍贵树种分为二级:一级37种;二级95种。国务院于1999年8月4日批准并发布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这些珍贵植物皆为本罪对象。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7日通过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森林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还专门对珍贵树木作出解释,“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首先应对本罪的犯罪对象加以鉴别,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珍贵植物范围的界定。首先,本罪的对象只能是珍贵植物,一般植物也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上述《珍贵树种名录》、《野生植物名录》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中的珍贵植物皆为本罪对象。未列入名录的植物,则不属于本罪的对象,行为人非法采伐、毁坏的亦不构成本罪。其次,本罪对象既包括珍贵的木本野生植物,也包括一些其他草本的野生植物。故上述“名录”所列珍贵植物,除相互重叠的部分以外,皆属本罪对象。此外,根据我国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该公约附录所列濒危野生植物,凡上述名录未列入的部分,亦属本罪的对象。对那些未定名的树种,在确定名称和保护种类之前,不能作为本罪的对象。如其定名后归人国家保护之列的,应视为本罪的对象。
  二是地方保护珍贵野生植物是否属本罪的对象。所谓“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这表明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是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其保护范围亦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所以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之珍贵植物,凡经国家确认后,载人《珍贵树种名录》、(野生植物名录》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的,都属于本罪的对象。行为人非法采伐、毁坏的,可以构成本罪。
  三是特定环境中的珍贵植物是否属本罪的对象。这个问题(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已作出明确规定,即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第2条)。非法采伐、毁坏特定环境中的珍贵树木应以本罪论定。由此可见,特定环境中之珍贵树木亦属本罪的对象,行为人非法采伐、毁坏的,亦可构成本罪。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目前,非违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数量应限定在什么范围内,应结合有关珍贵野生植物保护的规定,针对(国家重点保护的一级、二级)珍贵植物制定一个具体的定罪数量标准,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实践准确认定本罪。我们认为,依照国家林业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第2条第4项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当立案;采伐珍贵树木2株、2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3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采伐珍贵树木10株、10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15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根据《森林刑事案件解释》及有关规定的精神,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2株以下或者毁坏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下的;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下的,应作为认定本罪的基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的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因为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属于我国特产的或者濒于绝种的珍贵树木,仅作一般性处罚则量刑偏轻。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9月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破坏珍稀树木者,应视为情节严重。
  依照刑法第344条的规定,犯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至于“情节严重”包括哪些情形,根据(森林刑事案件解释》及有关规定的精神,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2株以下或者毁坏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下的;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下的,应作为认定本罪的基准。(森林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包括:(1)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屡教不改的;(2)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管理人员的,等等。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第2条第4项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当立案;采伐珍贵树木2株、2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3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采伐珍贵树木10株、10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15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一、罪名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典的规定
  (王秀梅 杜 澎)
  第三百四十四条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修改)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6号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第一款 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四、指导性意见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
  关子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2001年5月9日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非法采www.rixia.cc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当立案;采伐珍贵树木2株、2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3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采伐珍贵树木10株、10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15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关子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3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5--5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事审判参考〉2003年笫2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笫184--198页。
  五、典型案例
  肖先勇、肖过房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案
  ——本罪与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区别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律研究所鳊/人民法院案例选>2001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40--45页。

关于未经审批善自砍伐森林树木有何法律上的制裁

有23平方米的树木未经审批,砍伐了有哪些法律上的制裁
  1,行政责任:23平方米的树木未经审批,砍伐了,如果不是珍贵林木,一般不构成刑事责任,你没有讲具体的违法行为,你自己看那个比较适合你的危害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文网址)
  http://www.cnlawservice.com/chinese/law®ulation/flcx/ady.htm#5

  2,刑事责任:个人认为不构成刑事责任,如果构成适用的是以下法条......

  如果砍伐的是珍贵树木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罪名是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如果是一般的树木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按照行为人的主体适用不同的条款....如果是无权砍伐而盗伐的适用第一款,罪名是盗伐林木罪....如果是有权砍伐而超越砍伐权滥伐的适用第二款,罪名是滥伐林木罪.....如果是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适用第三款,罪名是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砍伐林木数量较大的,涉嫌盗伐、滥伐林木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砍伐自家山上的一棵樟树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如果未经许可砍伐自家山地的林木是违法行为,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扩展资料:

8月14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张芳芳(化名)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3年10月1日上午,年逾五旬的被告人张芳芳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其承包到期的土地上树木146棵,其中承包地内杨树145棵,与邻地有争议的桐树一棵,经林业工程师鉴定146棵树木折合立方蓄积12.6406立方米。被告人张芳芳将146株林木卖出后得款4200元。

案发后,其已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芳芳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146棵,经鉴定立木蓄积12.6406立方米,数量较大,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上缴非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家树木未办证 私自砍伐获徒刑

6月19日,永春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案件,并同时在法院大门口的LED电子屏幕上直播。被告人范华某被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5月21日凌晨2点多,一辆摩托车悄悄地从永春县达埔镇洑溪村“湖仔”山场驶出。车行驶到达中桥头时,两名派出所巡警见驾驶人范华某神色慌张,将其拦下检查,发现车后座捆着的两节树干疑似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樟树,遂将其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根据范华某的交代,20日下午,他到“湖仔”山场寻找做木架子的木材,发现一棵十余米的香樟树,树干笔直坚实,他认为非常适合做木架子,随用携带的单手锯将树砍下,制材成2米、2.3米两节,树尾丢弃在树桩附近。由于天色较早,范华某怕被人发现,便把这两节树干藏在山场中的水泥路上方,等到第二天凌晨www.rixia.cc再将其偷运到木材加工厂加工,不料,他在运输途中被巡警查获。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鉴定,被采伐的这株香樟树的林分起源为天然,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蓄积量0.2962立方米。

  法官说法:回顾这起案件,被告人明知野生香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去采伐,仅为了做一个木架子而领了刑罚,不禁令人唏嘘,也暴露出群众对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这一行为的法律后果认识严重不足。根据我国《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指载入林业部1992年颁布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附件《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的树木。非法采伐、毁坏的对象是珍贵植物或者是国家重点保护其他植物,比如天然生长的红豆杉、台湾松、水松、水杉等。对于凡是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均构成本罪,不论采伐、毁坏的数量、程度。

自己的不是自己说了算嘛
砍伐自己山上的一棵树,不会构成什么处罚。

文章标签:

本文标题: 非法采伐珍贵林木水杉,触犯哪些法律条款
本文地址: http://www.rixia.cc/wenda/255574.html

上一篇:什么植物永不落叶?

下一篇:今天跟老爸去医院拿药,看到有人在检查血压,我也是随便一检查。高压160,低压100医生说我有高血压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猜你喜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