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证书怎么办理,
要办动物检验检疫证明需要哪些资料
要办动物检验检疫证明需要的资料为注射日期起程日不超过30天的《狂犬病免疫证书》;
带上所需材料后,检疫部门会对动物进行抽血化验,经检查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将签发有效期为3-5天的《活体动物检验检疫证明》。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带动物出国,则要根据各国对动物入境的不同规定进行办理。
登机前提前将爱宠带至地县级(含)以上检疫部门进行检疫。
扩展资料:
根据《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检验检疫证书格式和内容对向中国输出的水生动物出具检验检疫证书。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风险分析、评估审查结果和检验检疫要求,与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协商签定有关议定书或者确定检验检疫证书。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境水生动物种类及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名单。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养殖和包装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民航资源网——白云机场:携宠物乘机前须办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2、提供动物免疫记录,动物已佩戴了农业部统一的耳标。
3、临床检查健康。
4、生产地没有发生动物疫情。
5、如果是种用动物,需进行相应的实验室项目检测。
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办理动物检疫证明。
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流程如下:
一、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申办资格):
1、凡从事饲养畜禽的饲养场。
2、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的场所。
3、凡从事其他与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关的场所。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动物饲养场所、储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三、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相关文件:
1、申请人填写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证明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饲养场所在地用地证明复印件。
4、经营加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承租协议复印件。
5、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防治人员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或结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每人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每人1份。
6、有关动物防疫制度书面材料。
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办证地点:农业局
2、提供动物免疫记录,动物已佩戴了农业部统一的耳标。
3、临床检查健康。http://www.rixia.cc
4、生产地没有发生动物疫情。
5、如果是种用动物,需进行相应的实验室项目检测。
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办理动物检疫证明。
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流程如下:
一、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申办资格):
1、凡从事饲养畜禽的饲养场。
2、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的场所。
3、凡从事其他与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关的场所。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动日夏养花网物饲养场所、储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三、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相关文件:
1、申请人填写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证明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饲养场所在地用地证明复印件。
4、经营加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承租协议复印件。
5、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防治人员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或结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每人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每人1份。
6、有关动物防疫制度书面材料。
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办证地点:农业局
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相关文件:
1、申请人填写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证明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饲养场所在地用地证明复印件。
4、经营加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承租协议复印件。
5、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防治人员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或结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每人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每人1份。
6、有关动物防疫制度书面材料。
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如何办理商检证
商检证办理的时间,地点,过程及详细内容!!!rn谢谢!进出口商品经过商检机构进行检验或鉴定后,由该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称为“商品检验证书”。以出口货物为例,获得商检证书的流程如下:
1、商检机构受理报验。
首先由报验人填写“出口检验申请书”,并提供有日夏养花网关的单证和资料,如外贸合同、信用证、厂检结果单正本等;商检机构在审查上述单证符合要求后,受理该批商品的报验。
2、抽样。
由商检机构派员主持进行,根据不同的货物形态,采取随机取样方式抽取样品。。
3、检验。
检验部门可以使用从感官到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等各种技术手段,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验的形式有商检自验、共同检验、驻厂检验和产地检验。
4、签发证书。
商检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商品签发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出口企业在取得检验证书或放行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报运出口。
扩展资料:
需要商检的货物可以分为几类:
1、客户需要商检的。
客户为保证自己收到的货和合同订立的一致,会要求你办理商检并出具商检单。
2、中国需要法检货物。
出口货物有些国家规定必须在出口前作商检。
3、进口国需要法检的货物。
进口国可能对某些中国出口的货物规定必须检验。检验可能可以在中国进行,也可能要在进口地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检流程
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 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对外所签买卖合同,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之用。
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4、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国外要求签检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封面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只发行行单。〖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供对外索赔用。对于验收合格的,收、用货单位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把验收报告送商检机构销案。
登记备案后才可以报检,报检程序
一、报检单位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2.入境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3.出境货物生产企业或代理人。
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5.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等。
6.其他对外贸易关系人。
二、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应检对象。
2.有关国际公约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对象。
3.输入国有规定或与我国有协议/协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有关证书(明)方准入境的对象。
4.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对象。
5.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
6.委托检验检疫的业务。
7. 一般原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的签证业务。
三、报检时必须提供的单证
1. 受理入境货物报检时,要求报检人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以及入境货物通知单等单证;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检疫注册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在报检单上注名文件号。
(1)报检入境货物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
(2)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3)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4)入境日夏养花网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验的,应加附有关验收记录、重量明细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等。
(5)入境特殊物品的报检。
特殊物品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器 官、血液及其制品 、生物制品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 定的其它须特别审 批的物品。对入境特殊物品的报检,报 检人应根据不同货 物种类向检验检疫 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证明或证书。
①微生物:菌、毒株的学名、株名、来源、特性、用途、批号、数量及国家级鉴定书。
②人体组织、器官:凡用于人体移植的,须出示有关捐献者的健康状况和无传染病(包括爱滋病检验阴性)的证明。
③血液及其制品:提供用途及实验室检验证书。
④生物制品:应提供该制品的成分、生产工艺、使用说明、批号、有效期及检验证明。
(8)入境废旧物品应提供环保批文、贸易合同、监管注册证书等副本(复印件)。
(9)入境的保健食品应提供卫生主管部门(卫生部)核发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10)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加附输出国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书、产地证书;须办理进口审批手续的,还必须提供必要的检疫审批单、接种证明等。
2. 受理出境货物报检时,报检人应提供外贸合同(确认书)、信用证、发票、装箱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有关函电等资料。
(1)凭样成交的还应提供买卖双方确认的签封样品。
(2)申请预检的货物,还应提供必要的检验检疫依据。
(3)经本地区检验检疫机构预检的货物,需在本地区换证出境时,应加附原地签发的“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经其他地区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货物,必须加附发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4)凡办理审批、卫生注册或许可证手续的,报检时应提交有关文件。
(5)对出境的尸体、棺柩、特殊物品,报检人提供的资料与办理入境相同。
(6)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还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明,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
3. 申请包装检验检疫的报检。
(1)申请包装性能鉴定时,申请人须提供有关产品标准和厂检结果单等有关资料。
(2)申请包装使用鉴定时,申请人须提供包装性能鉴定报告及有关单证。
4. 申请委托检验检疫的报检。
(1)申请人应提交检验检疫样品、列明检验检疫要求,必要时提供有关检验检疫标准或 检验检疫方法;
(2)国外委托人委托检验检疫和鉴定业务时,应提供有关函电或资料。
四、报检时限和地点
1.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应在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由收用货单位或代理接运单位凭《进口货物报关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向到货口岸或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 办理报检手续。
2. 需要对外签证的入境货物,收用货单位或代理部门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日,向口岸或货物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 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在入境30日前报检。
4. 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15日前报检。
5.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7日前报检。
6. 进口货物的残损鉴定,应在口岸报检。
7. 进口大宗散装货物的鉴日夏养花网定,一般应在口岸报检。
8. 同一批入境需分拨到数地的货物,收货部门或代理人应报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出证。因故不能在口岸进行整批检验检疫的,申请办理异地检验检疫。
9.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10日前报检,对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实验室工作时间。
10. 出境活动物,应在动物计划离境60日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预报,并提交相关资料,在出境口岸隔离检疫一周前报检。
五、报检要求
1. 报检人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报检单,按照同一合同、发票、提单填写同一份报检单。做到书写工整,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项目填写齐全,译文准确,中英文内容一致, 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
2. 报检人对所需检验检疫证书的内容如有特殊要求的,应预先在报检单上申明。
3. 申请报检时应按规定预缴检验检疫费。
4. 报检人应预先约定抽样检验检疫、鉴定的时间,并提供进行抽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5. 报检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撤销报检时,经书面申明原因后,可办理撤销手续。
六、证单的更改
1. 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各种证单,报检人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或者增减内容时,必须向原签证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并随附原签发的全部证单,经审核同意后,由原检验检疫机 构予以更改或者换发有关证单。
2. 内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如发现问题,属于检验检疫项目内容的更正和补充,应由报检人与原签证机构联系处理。
3.已报检的出境货物,如国外开来信用证修改函时,凡涉及与检验检疫有关的条款,报检单位须及时将修改函送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更改手续。
七、重新报检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并交还原签 发的证书或证单,并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1. 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或愈期报运出境的。
2.更改不同输入国或地区而有不同检疫要求的。
3.出境改换包装或又重新拼装的货物需重新检验检疫的。
4.报检后在30日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或自动撤销报检的。
时间:周一至周五
地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也就是商检局
过程:
1.做好商检资料: 装箱单 发票 外销合同 报检委托书(如果是找别人代理报检的话), 进出口企业报检登记证(有些地方可能不用),报关单(有些地方可能不用)。检测单(如遇到玩具,鞋子等需要检测的产品)
2.报检 如果自已单位有报检员的话 就在报检系统上申报,如果没有的话就在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3.缴费。
4.检验人员验货。 你拿着这些报检资料到检验检疫科,找验货人员。验完货后他们会在一些由商检局出具的表格上写上验货结果 ,然后他们签字,然后由办公室的头签字。
5.拉通关单。拿着签字的的报检资料到签证外签证。
如遇到需作检测的产品最好由工厂来做否则商检局的检测费很高。
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供对外索赔用。对于验收合格的,收、用货单位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把验收报告送商检机构销案。
办水果检疫证,在哪里办?
除非你是把水果从陕西运到国外市场才需要办理检疫之类!!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水果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境外输入的新鲜水果及茄科蔬菜中的番茄、茄子、辣椒的检疫。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的检疫审批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的检疫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 禁止输入地中海实蝇发生国家或地区生产的水果。来自疫区以外的第一次对中国输出的水果品种,必须经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并须与输出国家签订检疫议定书后,方可进口。
第五条 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六条 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输入水果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疫情;
(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
第八条 进境水果检疫审批的程序是:
(一)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事先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供展览用的进境水果,必须经展览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署意见;供直通车船、关前免税店、涉外酒店等使用、销售的进境水果,必须经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署意见。
(二)经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核,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签发,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的理由。
第九条 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一)变更进口水果的品种或增加数量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三)变更进境口岸的;
(四)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的。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十条 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水果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及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等单证。
第十一条 进境水果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在港澳地区采购的水果,如确实无法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的,凭国家检验检疫局确认的有关港澳农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上述有关单证报检。边境小额贸易进境水果,因贸易条件限制,无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的,应事先征得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
第十二条 进境水果的检疫依据包括:
(一)中国有关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
(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协议;
(三)国家检验检疫局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部门签署的协议(含议定书、备忘录等);
(四)检疫许可证的检疫要求;
(五)贸易合同中订明的检疫要求。
第十三条 水果进境时,必须符合以下检疫条件:
(一)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
(二)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不带有枝、叶和土壤;
(三)以原包装进口,有明确的产地标记;
(四)符合双边协议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现场检疫时,应当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根据载货的情况进行检查,按有关程序和标准进行抽查和取样,并按实际检查的品种和数(重)量分别进行核销。
第十四条 室内检疫应根据水果的产地、品种、可能携带病虫害的情况和有关程序或标准进行检疫。检疫结束后,应填写《实验室检疫报告单》。
第十五条 进境水果经检疫后,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准予进境。
(二)经检疫发现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性病虫害,必须作除害处理,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发现重大疫情的,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并立即报告国家检验检疫局。
第四章 检疫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向中国输出水果的国外果园、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国家检验检疫局根据检疫需要,并商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有关机关同意,可以派检疫人员到产地进行预检、监装或者产地疫情调查。
第十七条 供展览用的疫区水果,必须事先向国家检验检疫局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在展览期间,必须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赠送、销售或调离。遗弃的水果,要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供港澳直通车、船上销售的进境水果,经检疫合格后分装于经检验检疫机构监制的密封袋中。旅客携带进境时,凭上述包装验放,检疫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供关前免税商店销售的进境水果,经检疫合格后分装于经检验检疫机构监制的密封袋中方能销售,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际航行船舶、列车、飞机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间,交通员工和其他人员不得将配餐用的水果带离交通工具;配餐使用后的果皮果核等废弃物,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发现有禁止进境水果的,必须封存或者销毁处理;作封存处理的,在中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启封动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批准过境或转口的水果实施检疫监督。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机场、港口、车站、仓库、加工厂等场所实施疫情监测,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疫情监测器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1988年9月12日发布的《进口水果检疫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植物检疫证书需要去植保站或植保局、农林局办理。植保站或植保局的全称一般为植保植检站或植检植保站
如何办理出境动物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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