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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有( )。

2022-02-16 01:18:51 分类:养花问答 来源: 日夏养花网 作者: 网络整理 阅读:106

知识竞赛(多选)

61.松鼠大尾巴的作用是(http://www.rixia.cc )。rnA. 保持平衡 B. 当“报警器”,向同伴求救rnC. 保暖 D. 遮阳rnrn62.下列动物中,( )在我国是长寿的象征。rnA. 鸳鸯 B. 丹顶鹤 C. 大雁 D. 龟rnrn63.目前全球野生动物面临着一系列威胁,其中主要的有( )。rnA. 栖息地片段化 B. 资源过度利用 rnC. 环境污染 D. 气候变化rnrn64.啄木鸟喜欢啄树的原因是( )。rnA. 找虫子 B. 安家 C. 吸引雌啄木鸟 D. 贮存食物rnrn65.保护野生动物最重要的手段是( )。rnA. 建立自然保护区 B. 建立禁猎区rnC. 建动物园 D. 保护栖息地rnrn66.养金鱼的水应该做到( )。rnA. 干净的水就OK了 B. 每天换全部的水rnC. 最好消毒 D. 时刻充氧rnrn67.属于有袋类哺乳动物的有( )。rnA. 考拉 B. 袋鼠 C. 负鼠 D. 棕熊rnrn68.象鼻的作用有( )。rnA. 采果子 B. 闻味道 C. 问候 D. 吸水rnrn6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有( )。rnA. 林业 B. 环境保护 C. 公安 D. 渔业rnrn70.下列属于哺乳动物的有( )。rnA. 猩猩 B. 海马 C. 人 D. 鲸rnrn71.狐猴的种类很多,主要有( )。rnA. 大狐猴 B. 黑狐猴 C. 红狐猴 D. 胖尾狐猴rnrn72.犀牛背上常停着一些犀牛鸟,两者非常友好,其原因是( )。rnA. 犀牛鸟经常啄食犀牛背上的寄生虫,作为自己的主食rnB. 在犀牛背上停着,犀牛鸟感到很安全rnC. 犀牛鸟会为犀牛“拉警报”rnD. 犀牛鸟很懒,靠犀牛带路rnrn73.所有哺乳动物都有的特点是( )。rnA. 有脊椎骨 B. 用母乳喂养幼仔rnC. 体温恒定 D. 有毛rnrn74.下列属于鸟类的动物是( )。rnA. 蝙蝠 B. 企鹅 C. 鸵鸟 D. 鸡rnrn75.雄孔雀的尾巴上长有长而鲜艳的羽毛,展开时就像一把扇子,非常夺目,这就是所谓的“开屏”。孔雀开屏是为了( )。rnA. 让所有的羽毛都晒晒太阳 B. 求偶rnC. 吸引雌孔雀 D. 心情好
61.松鼠大尾巴的作用是(AB )。
A. 保持平衡 B. 当“报警器”,向同伴求救
C. 保暖 D. 遮阳

62.下列动物中,(BD )在我国是长寿的象征。
A. 鸳鸯 B. 丹顶鹤 C. 大雁 D. 龟

63.目前全球野生动物面临着一系列威胁,其中主要的有(CD )。
A. 栖息地片段化 B. 资源过度利用
C. 环境污染 D. 气候变化

64.啄木鸟喜欢啄树的原因是(AC )。
A. 找虫子 B. 安家 C. 吸引雌啄木鸟 D. 贮存食物

65.保护野生动物最重要的手段是(AD )。
A. 建立自然保护区 B. 建立禁猎区
C. 建动物园 D. 保护栖息地

66.养金鱼的水应该做到(BD )。
A. 干净的水就OK了 B. 每天换全部的水
C. 最好消毒 D. 时刻充氧

67.属于有袋类哺乳动物的有( AB)。
A. 考拉 B. 袋鼠 C. 负鼠 D. 棕熊

68.象鼻的作用有( ACD)。
A. 采果子 B. 闻味道 C. 问候 D. 吸水

6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有(CD )。
A. 林业 B. 环境保护 C. 公安 D. 渔业

70.下列属于哺乳动物的有( ACD)。
A. 猩猩 B. 海马 C. 人 D. 鲸

71.狐猴的种类很多,主要有(BCD )。
A. 大狐猴 B. 黑狐猴 C. 红狐猴 D. 胖尾狐猴

72.犀牛背上常停着一些犀牛鸟,两者非常友好,其原因是( AC)。
A. 犀牛鸟经常啄食犀牛背上的寄生虫,作为自己的主食
B. 在犀牛背上停着,犀牛鸟感到很安全
C. 犀牛鸟会为犀牛“拉警报”
D. 犀牛鸟很懒,靠犀牛带路

73.所有哺乳动物都有的特点是( ABC)。
A. 有脊椎骨 B. 用母乳喂养幼仔
C. 体温恒定 D. 有毛

74.下列属于鸟类的动物是(CD )。
A. 蝙蝠 B. 企鹅 C. 鸵鸟 D. 鸡

75.雄孔雀的尾巴上长有长而鲜艳的羽毛,展开时就像一把扇子,非常夺目,这就是所谓的“开屏”。孔雀开屏是为了(BC )。
A. 让所有的羽毛都晒晒太阳 B. 求偶
C. 吸引雌孔雀 D. 心情好
ACD BD BCD AC AD D ABC AD ABD ACD BC AC ABCD BCD BC
ACD BD ACD AD ABD CD ABD ABD BC ACD ADB AC BCD ACD BC

急求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急需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不妥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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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05-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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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主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主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待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
  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主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日夏养花网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井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捅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眼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浩鹚摺5笔氯擞馄诓簧昵敫匆榛蛘卟幌蚍ㄔ浩鹚哂植宦男写>龆模�勺鞒龃>龆幕�厣昵敕ㄔ呵恐浦葱小?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部门是()?

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部门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分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野生动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

(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

(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

(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等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有( )。

快!快!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有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日夏养花网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aqgchNEmw生动物保护工作。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

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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