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队遗留下来的土地归属权
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谁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扩展资料: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通过承包合同网签管理系统,建立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确权登记制度。
(4)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方式确认土地经营权。
(5)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谁代表集体?村上认为,村级行政组织是土地的所有者,组或生产队
认为应该属于自己,而且现在有的地方乡镇也站出来说农村土地属于乡镇所有。
根据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但我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属于组或生产队所有是比较符合客观实际的,也
是合理、合法的。理由有三:
一是根据农村现状,农村分田到户是以组或生产队为单位,甲生产队人平
1.2 亩,乙生产队可能是1.3 亩,老百姓无任何意见,甲生产队的没有去乙生
产队争取平均。
二是根据历史形成。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合作化运动中,农民将自己的土地
交由生产队管理经营,形成了生产队,不是交给村上,更不是交给乡镇。
三是人民公社草案规定。1962 年9 月召开八届十次全会通过《农村人民公
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重新做出规定:"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
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
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其中,明确了归于生产队所有。
四是人民公社消失的现实。规定了三级所有,公社一级在计划经济年代是
从事农业生产的组织者,但不是土地的所有者,而且,公日夏养花网社这种集体管理模式
经过实践检验,是完全不符合中国情况的,并在改革开放初期就予以废除了的,zzFbrmFFaC
就没有了乡镇、公社一级对土地权属的控制。因此乡镇一级的所有权在历史上
就是否定了的。所以,我们坚决不要再走历史的老路。至于村一级,类似公社
的情况,原来叫大队,也是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不是土地的所有者,至
于通过"撵地"建立的公共设施,比如村小、村办公室等设施,我倒建议采用等
额股份的形式明确到组或生产队,没有收益就作为公共贡献,有了收益,就该
分配到组,进而分配到农户。比如闲置村小的出租收益等等。
另外,将农村集体土地还其本来面目,有益于规范化政府的建立,有利于
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国家政权的稳固。如果一旦在村,特别是在乡镇
一级的土地所有权开了口子,就会造成上级行政权利对下级利益的消减甚至侵害。
关于土地权属问题
简单点说:本生产队(第五生产队)有一块集体土地,面积约12亩。上世纪60年代,被县农业局“征用”,后因跟本生产队在实地丈量的细节方面的问题,没有达成共识,就此作rnrn罢。后得知县农业局干脆抛开本生产队,且在本生产队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生产大队(生产大队-就是现在的村委会)进行了丈量,并签订了土地征用协议及补偿方案。从本生rnrn产队得知此事后的50年里。从来没有放弃过与县农业局关于此基地权属问题的争议;也从来没有放弃行使我们自己的合法权利。再说我生产队也没有得到一点点失去土地的补偿(rnrn因为,县农业局没有按协议所载的补偿方案日夏养花网,给予土地征用的补偿费)www.rixia.cc。rn所以,我想请教您,他们的作法是否合理合法。还有就是关于这方面的相关法律条文和规定。rn(附:有当时的土地征用协议,协议内有说明:“地点建XX大队第五生产队资江河边原XX水电工程局仓库两则(附日夏养花网图),等等……)生产队的土地可以买卖吗?
你好:我家有一块宅基地是祖辈留下的,95年生产队和村委会开出证明这块地归我使用,2000年县国土局经调查认定后,批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后有人声称他在91年从生产队手中购买了此地,现在要要回此地,但他并不是本村村民,他的购买合同合法吗?我应该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可以买卖。因为中国所有的土地都是属于国家的,用户获得的只是使用权。
我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第四十七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可见我国法律是严禁土地所有权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2、转让前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转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
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4、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5、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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