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允许在耕地上建养殖棚吗???
耕地上可以建养殖场吗
如果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不得占用建养殖场,如果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
在农村耕地上建养殖场违法吗?有什么处罚?
在农村耕地上建设养殖场的情况不一定是违法的吗?对于这种情况,肯定是违法的。自然资源部公布了对生猪养殖场的新说明,因此普通耕地可以用于建设生猪养殖场,不得批准土地。这些详细内容可以在自然资源部网站上确认,但养殖场建设要遵循禁区和环境保护政策。
在农村建设养殖场的最明确规定之一是必须在离农村500米的地方。这是硬性规定。在禁区的规定上,在农村耕地上建设也要遵守。禁区约有5个部分,风景旅游区和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居住集中区和政府规定的其他禁区。其中,容易出错的是政府规定的其他禁区,这主要是当地乡镇政府知道的,这一点都是分开的。我的建议是建设的使用必须由当地畜牧管理部门理解,然后确定建设的位置。
如何判断违法养殖场建设?一般有两个,一个是土地使用的性质有问题。第二,建在禁区范围内。发生这两种情况的养殖场都属于违法建筑物,对处理结果是一样的。必须能在期限内拆除,有补偿吗?这是各种网民的关系。禁烟区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养殖设施,拆除时不仅有补充,还可以提供新的养殖场。土地性质的问题,这是无法补偿的,属于违法建筑物。农村建设养殖场也要遵守现行相关养殖法规和环境保护法。因为禁区的法规是农村农业部和环境保护部共同公布的,对正规养殖业的发展有很好的促进作用,而且必须对养殖环境问题不抱乐观态度。
猪肉紧张的时候鼓励猪,没有地方,直接布置土地,关键取决于哪个时期。这段时间疫情爆发期,口罩严重紧张,到处缺货,我们菏泽的一家口罩厂一直不批准,停滞不前。最终,根据政府的命令,老师进行了复读,几年没有解决的问题,三天处理得很好。形式上的一般问题不大。不建固定住房就可以了。牧原在我们地区建了许多养猪场,占地面积数百亩,我们不知道如何批准。按道理养殖要照顾,会帮助取得土地,必须做好批准。现在鼓励养猪、国家、补贴等。养殖场要给予帮助,征地要得到照顾,一般养殖场是暂时的,可以拆除,建楼绝对不行。这是惠民工程一定会得到帮助的。
在农村耕地上建养殖场,究竟算不算违法?为什么有人可以建?
在农村耕地上建养殖场,究竟算不算违法?为什么有人可以建?相信很多朋友都有这样的疑问。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规定,畜禽养殖用地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其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当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要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耕地,有条件的,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经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向社会公告并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根据上述规定,设施农用地的使用虽然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转用手续,但仍应当办理设施农用地建设的用地手续,并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主要办事程序:
(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www.rixia.cc,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在农村耕地上建养殖场,究竟算不算违法?为什么有人可以建?相信很多朋友都有这样的疑问。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规定,畜禽养殖用地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其规划布局日夏养花网和选址skjynbhN,应当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要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耕地,有条件的,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经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向社会公告并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根据上述规定,设施农用地的使用虽然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转用手续,但仍应当办理设施农用地建设的用地手续,并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主要办事程序:
(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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