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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被强占了根据行政法该怎样做

2021-11-01 06:00:23 分类:养花问答 来源: 日夏养花网 作者: 网络整理 阅读:163

强占他人基本农田,违法建房国土部门以罚代批犯哪条法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5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法条还有,但过于繁琐,就麻烦楼主自己找了啊。参考下述法律文件)可以从民法或者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待吧。 强占他人承包的耕地肯定涉嫌侵权了;违反《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强占他人基本农田,违法建房国土部门以罚代批犯哪条法律??

主要违反了《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农用地转化建设用地及征用基本农田的审批机关与审批流程。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GvmGaSZ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条规定了违法批地行为及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日夏养花网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时允安装遇到问题怎么解决?
职业旅程中的第一份工作,无疑是踏入社会这所大学的起点。惭乃邪

农村旧房被划入基本农田里该怎么办?

房屋旧房被划入基本农GvmGaSZ田保护区,国家是有补助的,这个不用害怕,是能够安置你到合适的地点居住的
国家出台旧房年久失修全部收回,你说的,确实没有办法,国家政策
这种情况国家是有规定的!你的房子被划入农田,一定有相应的政策和补贴的。不可能让你没地方住的!你找到村委会去问问。
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建房属于是违法的。政府会给予相应的补偿,然后开除。
这样的事情国家必有规定,应该按照国家规定来办。

土地被人强占 怎样写举报书

  法律明确保护土地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土地被强占的,可通过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举报书的主要内容有:
  1、法律对土地承包户的明确保护。
  2、同村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时间与内容。
  3、对方的姓名、身份,侵占原因和时间。
  4、请求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解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给你一范文,供参考:

关于我社集体土地和林地被强占用于厂房建设的
举报
尊敬的区领导:
我们是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石云村七组的村民,现郑重向贵单位实名反映我社集体土地和林地被非法强占用于厂房建设一事。今年3月以来,我社村民王建强行采取非法手段占用位于石云村七社(红道寺)旁的土地共计3500余平方米,进行违法建设,现该地块已整体硬化,地面建筑施工也在明目张胆的进行中。
该地块位于国家规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又因与原红道寺相邻,故地块内有多株挂有文物局铭牌的保护树种—楠木,但因王建违法施工建设,现已惨遭人为砍伐,
自该宗违法占地开工后,本地村民便多次对其进行劝阻,并向当地镇政府和区国土部门反映此事,但均无结果。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影响,且逐渐形成蔓延效仿之势。对于此种严重违反《国土法》、《四川省土地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四川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以及《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诸多法律法规严重违法行为,当地村民无不愤慨!但畏于王建平时叫嚣的官场上有权,江湖上有人的恶言,又都敢怒不敢言。现我们将情况向贵领导如实反映,希望贵领导能尽快查实,秉公执法,以维护法律尊严!还村民一个公道!

举报人:石云村七组村民
2011年12月17号
时间、地点、人物、过程,小学生作文就可以。主要是把事情表述清楚。
直接在Word中找一个合适的模板就ok了。
直接占回来才是王道

基本农田严重被破坏该有谁管?

村上支书欺上瞒下中饱私裹,利用手中权力,卖土卖地,非法谋取村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求助有法律常识网友,指点迷精。

向国土资源部门或农业局举报:

接报后,国土局一般会成立法规监察科、耕地保护科、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并协同所在区域上级管辖单位(乡镇政府)相关人员开展了实地调查。

《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办人(指土地管理部门指派的承办人)在必要时,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日夏养花网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www.rixia.cc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一、向国土资源部门或农业局举报:

  接报后,国土局一般会成立法规监察科、耕地保护科、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并协同所在区域上级管辖单位(乡镇政府)相关人员开展了实地调查。

  二、法律责任:

  《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要求同时具备“数量较大”和“农用地大量毁坏”两个条件。2000年高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就“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做出解释:

  (一) 数量较大:非法占用基本农田 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10亩以上。

  (二)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 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该解释对非法占用农用地分别在质(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和量(基本农田 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 10亩以上)上做出具体规定。

  三、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须有证据证明该处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的事实。

  1、对于该事实的证明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2、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办人(指土地管理部门指派的承办人)在必要时,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员应当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参加。勘验人员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因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本身即具有勘验土地的职权。

  3、《全国耕地土壤监测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级土壤监测的管理工作,由农业部委托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土肥站、测试中心、农技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壤监测管理工作。”因此,县农业局有关技术人员参照《全国耕地土壤监测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取样化验,确定被破坏土壤成分,做出土壤破坏程度的技术性说明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也就是说,县国土资源局与县农业局均有权对土壤被严重破坏的程度加以鉴定说明。县农业局与县国土资源局既可以单独对土壤破坏情况进行鉴定说明,也可以协调配合,共同出具该基本农田被破坏的证明,公安部门也应予以充分重视,不应囿于形式上的规定。在本案涉及到具体法律问题适用的时候,县国土资源局还可向专业律师寻求法律上的指导和帮助。

基本农田改成旱地种菜,有政策管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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