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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后,土地被征收补偿应该如何分配

2021-10-19 16:20:30 分类:养花问答 来源: 日夏养花网 作者: 网络整理 阅读:180

土地流转后,补偿款该给谁

双方在换田协议中注明:以后有转让或任何公私变化,各自负责,概不后悔。双方换田后各自依约对所换的田地进行了耕种。2010年冬,张某耕种的石子坑田地作为工业园建设用地被政府部门征用,征用补偿费2万余元。当村委会发放补偿费时,张某和李某对...
1、针对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征用或征收有集体土地的,必须支付有关补偿费用,具体包括三大块: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后两项发到居民手中。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
土地被流转后征地补偿的分配,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1、针对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征用或征收有集体土地的,必须支付有关补偿费用,具体包括三大块: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后两项发到居民手中。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针对住宅。村民原宅基YQmWDvG地及上建筑物可以参照一定标准(建房成本等)对地上建筑物给与补偿。
3、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如果未依法获得补偿,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你们也可以通过到上级政府上访解决(集体上访在中国比较有效)
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帮助。

土地流转后国家征用该地如何补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6条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通过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可见,荒山承包合同为土地承包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荒山承包问题,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属债权性质的合同。其作用有三:一是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是承包方通过签订合同,取得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三是作为解决承包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目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主要有债权说与物权说两种对立的观点。我们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所确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所承包的土地直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而是物权性质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作用主要是保障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因而应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主要表现在: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其内容不能由当事人通过承包合同任意创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上述权利完全是物权性质的权利。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的支配性,其保护带有明显的物权特征。《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其保护带有物权的性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法第54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日夏养花网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2)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5)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6)将承包地收回折顶欠款;(7)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从以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方式来看,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完全具备了物权保护的特征,具有明显的物权属性。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发包方不得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法》专节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该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49条也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www.rixia.cc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他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题中应有之义,这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具备了物权所具有的财产性和可转让性特征,是物权性质的权利。   三、甲村委解除合同构成权利滥用   我们认为,虽然甲村委在与孟某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经村委同意不得出租和转卖,且孟某将其承包经营的荒山出租并未取得甲村委的同意,孟某的转租行为已构成违约,但该转租行为并未导致甲村委与孟某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而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甲村委以孟某违约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已构成权利滥用,根据禁止权利滥用的民法原则,其诉讼请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行使权利不得违背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也不得超越权利应有的界限。按照该原则,一切私权的行使须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为之,而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否则将构成权利滥用而遭禁止。学说认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由判例发展而来,并被现代各国民事立法普遍接受。如《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行使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我国《民法通则》在文字上虽没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直接表现,但从其整个精神看,无疑也十分强调禁止权利滥用。   关于权利滥用的认定标准,通说认为,是否构成权利滥用,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加以考察。就主观方面而言,权利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损害他人。判断是否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应以社会一般观念认定。从客观上看,权利人的行为产生损人不利己的后果,或者权利人的行为损人很多,利己很少的,可认定滥用权利。   本案中,甲村委在孟某投入巨额资金对所承包的荒山进行开发后,又以孟某违约擅自转租土地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其主观上具有损害他人的目的,客观上该承包合同的解除,使村委获得的利益远远小与孟某由此造成的损失,并且与我国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相悖,不利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不利于保护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符合权利滥用的主客观标准,因此,其行为已构成权利滥用,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四、法院裁决意见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甲村委作为发包方,对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日夏养花网土地有权发包,故其与被告孟某通过公开协商方式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尽管约定被告对所承包的山坡只能绿化、增建旅游设施,未经村集体同意不得出租和转卖,但并未约定如被告违反该约定,发包方有权解除该合同。现被告虽然在承包经营期间与他人签订荒山转让出租合同,将其承包的荒山转租他人,但由于该荒山转租合同未实际履行,从而并未致使原、被告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被告违约行为并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而且被告承包荒山后,对该荒山进行了巨额投资,如果解除该合同将使被告遭受难以弥补的巨大经济损失,有违民法公平原则,故原告要求解除该合同,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94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第1款、第9条、第45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甲村委要求解除与被告孟某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   【注释】我来评两句 网友评论 本文共有评论 0 条评论人: 提交

农村土地流转后,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受让方能获得哪些补偿?

很多朋友在问,农村土地流转后,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受让方(包含接包方、承租方等)能获得哪些补偿?其实,在谈这个问题前,我们先要搞清楚土地到底是通过哪种方式流转的,因为土地流转方式不同,征地补偿款的归属也不一样。



一、土地流转有哪些方式?不同土地流转方式的区别是什么?

土地流转常见的方式有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等,分不清这几种流转方式的区别?没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对各种流转方式有详细介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详细内容如下: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由上文关于土地流转方式的介绍,我们可看出两点:

一是如果是以转让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也就是说,该土地跟原承包方没有任何关系了。

二是如果是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土地,那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该土地日夏养花网的承包权还是归原承包方,受让方获得的只是该土地的经营权。



二、土地征收补偿款由哪几部分组成?分别归谁?受让方能获得哪些补偿?

搞清楚了不同土地流转方式的区别后,下面我们再来谈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土地征收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人员安置费4个方面。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是补偿给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对其丧失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一种补偿。而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到土地补偿费后,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可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提留用于发展本村经济或公共设施建设。

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费如何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22条“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及第23条“被征地的承包户,不要求进行安置的,有权请求支付安置补助费”的规定,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安置费归承包户。



也就是说,甲把土地流转给乙,不管采取哪种方式流转,土地补偿费都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民会议决定如何分配。如果是以转让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那么,受让方乙可获得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费;如果是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土地,那么受让方乙可获得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如果是乙的投入),安置费归甲。

征地补偿款一般都会分配给村委,用于一些公共设施的建设 ,受让方可以获得一些廉价劳动力的支持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土地征收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人员安置费4个方面进行分配,受让方可以获得的补偿就是钱可以分的多一点。
征地的补偿款是实际投入人、着物所有人和土地所属人共同分配的,受让方可以获得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费。
我觉得征地补偿款,受让方应该得到你还有使用期多久的这些年费补偿,其他没有资格,毕竟你只有多久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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