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量刑标准
砍伐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是怎么判的?
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实施了日夏养花网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日夏养花网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客观方面包括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其中该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
“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应当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区域、分布、林木种植、林木树种规划、林木采伐等各项林业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以森林法为代表,包括其他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及地方森林保护法规。
国家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同时,国家还保护依法一切利用和经营管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义务。
禁止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于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必须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来伐证。
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对于未申请采伐证或虽申请未获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都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破坏了自然环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6条规定:“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时,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
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情节严重”:
(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
(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扩展资料:客观要求: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不是指所有的珍贵野生植物。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该条例附录所载《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共罗列了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保护植物143种;三类保护植物222种。其中之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皆属本罪对象。
1992年10月林业部发布了《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并重新修订了《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将珍贵树种分为二级,一级37种。
二级95种。凡载入林业部1992年颁布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附件《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的树木皆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列入这两个名录的树木,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行为人非法采伐、毁坏的亦不构成本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蕨类植物
玉龙蕨、中华水韭、光叶蕨。
被子植物
革苞菊、长蕊木兰、藤枣、萼翅藤、膝柄木、珙桐、狭叶坡垒、望天树、普陀鹅耳枥、掌叶木、异形玉叶金花、天目铁木、坡垒、合柱金莲木、伯乐树。
裸子植物
长白松、银杏、银杉、资源冷杉、苏铁属、红豆杉属、百山祖冷杉、水松、水杉、梵净山冷杉、巨柏、元宝山冷杉。
共有三十种种类。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
凡载入林业部1992年颁布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附件《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的树木皆为珍贵树木。未列入这两个名录的树木,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行为人非法采伐、毁坏的亦不构成本罪。
行为的表现形式为非法采伐和毁坏。所谓“非法采伐”,是指违反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允许擅自砍伐珍贵树木的行为。所谓“毁坏”,是指毁灭和损坏,亦即使珍贵树木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的行为,如造成珍贵树木数量减少、濒于灭绝或者已经绝种等。这两种行为方式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兼并实施,只有行为中任意一种的,即可构成本罪。毁坏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果行FnBfTPCW为人采用放火、爆炸等方法破坏珍贵树木的,由于已危害到不特定公私财产的安全,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具体犯罪论处。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关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以何为目的,在所不问。非法采伐、毁坏珍贯树木,有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有的仅仅是为了搭建住宅而用,有的是为了采集标本科学研究而用,但无论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珍贵树木,而予以采伐、毁坏的,主观上即存有故意。至于不知道树木是珍贵树木而采伐、毁坏的,不构成本罪。
由于珍贯树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以,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树木的所有权,因而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所侵犯的国家、集体与个人财物的所有权有近似之处,区别主要表现为:(1)犯罪客体不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森林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2)客观要件不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珍赏树木的行为,就可构成犯罪;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除要求实施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外,还必须达到一定数额和情节,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构成犯罪。(3)犯罪对象不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对象仅为珍贵树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4)主体要件不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是该罪主体。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参考资料: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实施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客观方面包括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其中该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应当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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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二级珍惜保护植物罪盗挖国家二级保护树木怎么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说的珍贵树木是指列入《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树木,具体怎么判视当时情况而定。
砍了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砍了一棵会判刑几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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