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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绣球招婿,在古时候的婚姻制度中真的存在过吗?

2021-07-28 22:59:10 分类:养花问答 来源: 日夏养花网 作者: 网络整理 阅读:183

古代封建社会竟有“婚姻管制”以适龄不结者皆诛杀,这是真实存在的吗?

为什么会有这种情况呢?

在汉代,由于长期的战争,恢复生产需要更多的劳动力。因此,汉惠帝修改了婚龄,颁布了:对于15岁以上30岁以下的未婚女性,税收将翻5倍,大约是7、8石粮食,可以让一个成年男性吃一年。



由于受到儒家文化的惩罚和影响,婚姻已不再是单身男女的最终话语权,而是已经有了包办婚姻雏形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但仍有人宁愿受罚也不愿结婚。所以在晋代,为了促进人口的增长,司马彦再次颁布了:地方官员有权在女子十七岁以上的时候,父母还未把她嫁出去的,地方官员有权为其婚配。当然,嫁给了遥远的边防军队。

南北朝时,有一条新日夏养花网的诏书:15岁,一个没有结婚的女人,已经触犯了法律。她不仅要被逮捕,还要有家人和亲戚一起坐牢。

因此,15岁以前,即使父母想让她再在家呆两年也不行。亲启会帮助找到合适的年轻人,并敦促女孩们结婚。


在清朝,随着人口的激增,催婚已不再写入法律。但是,由于许多人因犯罪而被送到艰苦的地方,为了稳定边塞,让这些人有接班人,政府设立了官方媒体的阵地。一些被镇压的叛逆妻子和女儿,以及一些逃离荒野的妇女,被官方聚集在一起,让他们与流放的男人订婚。可见,现在的单身女人要是去了古代,大概想过个团圆年都痴心妄想了,不知道去了哪里。

在古代封建社会的环境下,这是有可能的。因为长期的征战,社会生产力严重不足,因此急需百姓早早结婚孕育后代,来弥补生产力。
应该是真实存在的,因为古代封建社会,人均寿命很短,社会生产力不足,需要更多人iqJipXQ口来劳动生产,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且女性十五岁就是成年了,已经到了成亲的年纪。
是真实的吧,古代男子要参军打仗,所以人口稀缺,需要更多的劳动力,在那时女子很早就要结婚生子。
在古代封建制度下,这是有可能存在的。古代对女性的要求特别高,三从四德,要是女子到了适婚年龄还没有出家,这是要被人说长道短的,当时的女性没有地位可言,所以也不是没有这种情况。

古代婚姻制度中“六出”

古代婚姻制度中“六出”
六出,古代汉族婚俗中规定的对妇女犯有的六种可以休弃的情形。古代妇女有“七出”之条,犯其一条即被休弃,唯帝王、诸侯之妻,无子不出,称为“六出”。“出妻之子为母” 唐 贾公彦 疏:“七出者,无子一也,淫泆二也,不事舅姑三也,iqJipXQ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天子、诸侯之妻无子不出,唯有六出耳。”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内容

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 由于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形成的时候深受宗法制度的影响,所以并不像成语“三妻四妾”和电视剧中演的那样,而是严格的执行一夫一妻制,即一个男性只能有一个嫡妻,这是因为宗法制十分重视...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800字左右

1、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个老婆,但那个时候的内容只要有条件,可以娶很多个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称妻。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

2、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夫权至上,“夫者倡,妇者随”,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

3、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所以在其中充满的伦理和道德的约束,而这造就了相对稳定的婚姻关系,女子要从一而终的要求培养了爱情的专一和忠诚的传统,家长制的控制使两性关系归于单纯,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

4、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

5、中国古代婚姻经过复杂漫长的过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从中牵引,而真正结婚的男女双方都未直接参与,只有在结婚完成之后才见对方模样。如此玄妙的结合,是谓千里姻缘一线牵,男女之间的姻缘,要经过媒人的物色,经过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以定下姻缘,共度一生。

扩展资料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存在五大弊端:

1、无自主性,无自主性指的是毫无自主选择权;

2、iqJipXQ承嗣性,古代男女双方结为婚姻关系的目的就是繁衍后代;

3、抑女性,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于女性的束缚力较强;

4、买卖性,父母把儿女的婚姻当成买卖来做,婚后妻子可任由丈夫买卖

5、繁缛性。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婚前婚时婚后礼节十分繁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一、中国古代婚姻非常形式,婚姻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是合法婚姻,否则便是违法婚姻并为社会所不容。
按周礼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首先要满足其三项实质要件:即“一夫一妻”、“同姓不婚”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原则性前提。“一夫一妻”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将有专门论述。“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此禁忌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是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认为同姓结婚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从而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说明当时对优生已有较为科学的认识。其二是因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②,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加强与异姓贵族的结盟,以便于扩充自己的势力、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成员(如未行庙见之礼,该女子去世,则不能葬于男家之祖坟)。 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最终成立。 “六礼”的名称和仪式,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史上影响十分深远。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虽不一定经过六道礼仪程式,但“六礼”的名称却一直相传下来。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有一些乡村的结婚仪式仍可见到“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 (二)离婚的形式。在我国古代,解除婚姻关系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确立的男方家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
二、中国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制度。
原始社会后期,由群婚制变为对偶婚制,即一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择一女为“主妻”即正妻,其余为副妻;而一女子在许多的丈夫中择一男为“主夫”即正夫,余者为副夫。对偶婚仍以女子为中心,女娶男嫁,实行族外婚,夫从妻居,婚制的变化,改变了过去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状况。生父的确定从血缘结构上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的“自由”。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每当王位交接即王位继承时,就会产生激烈的矛盾冲突;甚至祸起萧墙,在众王子之间出现流血拼争,甚至发生弑父杀兄的惨剧。 周朝则吸取了夏商的教训,通过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确定王位的归属,成功的解决了王位继承的难题。所谓“一夫一妻”是指按照西周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百姓,一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即正妻,也称嫡妻,正妻必须经过聘娶大礼迎娶;“多妾”则指国王与贵族占有的其他女人。
 清朝婚姻制度在入关前后有一定变化。满族贵族入关之后,使清代婚姻制度深层次受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影响,在其全面继承明朝婚姻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使之具有自己本朝的特色。

 1、结婚条件(1)结婚年龄,规定男十六岁,女十四岁为法定结婚年龄。(2)"父母之命"封建包办婚姻依然是清朝婚姻的基本特征,尊亲长掌握卑幼的主婚权是清朝法律的规定。(3)婚约、婚书与聘财是婚姻成立的条件

《大清通礼》对一至九品官员的婚娶聘礼作了具体规定:"一品至四品,币表里各八两,容饰合八事,食品十器。五品至七品,币表里各六两,容饰合六事,食品八器。八、九品及有顶戴者,币表里各四两,容饰合四事,食品六器。"

平民百姓婚姻同样有聘财要求,应用马两匹、牛两只、羊三十只,不得多给,违者,将多给之牲畜罚取入官,少给者,勿禁。"
  清律对婚姻关系中聘财的规定如此详细具体,表明了在婚姻关系成立过程中,财产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封建婚姻的买卖性质昭然若揭。
  3 .婚姻之禁止 (1)同姓不得为婚 (2)良贱不得为婚 清代婚姻注重门当户对,《大清律例.户律.婚姻》"iqJipXQ良贱为婚姻"条规定,严禁主人为奴仆娶良人为妻,"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奴仆若娶良人为妻,将妻入籍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男子专权离婚,女子没有离婚的权利。“七出三不去”是古代离婚的基本制度。离婚的方式包括休妻、和离、义绝和呈诉离婚等几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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