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环境保护法有哪些?
中国都有哪些环境保护法
大气、
水、
海洋、
土地、
矿藏、
森林、
草原、
野生生物、
自然遗迹、
人文遗迹、
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城市和
乡村等
本法所称环境.
都是环境保护只内的。
水、
海洋、
土地、
矿藏、
森林、
草原、
野生生物、
自然遗迹、
人文遗迹、
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城市和
乡村等
本法所称环境.
都是环境保护只内的。
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都有什么?
http://www.zhb.gov.cn/law/index.ht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日夏养花网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场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日夏养花网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捕猎场所,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 198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日夏养花网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场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日夏养花网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捕猎场所,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 198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主要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法规就太多啦,可到中国政府网的法律法规栏去查。网上还可以搜到法律法规大全的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法规就太多啦,可到中国政府网的法律法规栏去查。网上还可以搜到法律法规大全的文档。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保法所遵循、确认和体现并贯穿于整个环保法之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是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环保法本质的集中体现。环保法的基本原则有:
1.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正确处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的原则。
该原则是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问题及环境损害的发生;在预防为主的同时,对已经形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积极治理;用较小的投入取得较大的效益而采取多种方式、多种途径相结合的办法,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整治,以提高治理效果。如合理规划、调整工业布局、加强企业管理、开发综合利用等。
3.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
该原则也称“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是明确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其治理和保护的义务及其责任。
4.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有最高的行政管理职责,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以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不受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损害。
5.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该原则也称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是指人民群众都有权利和义务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进行群众性环境监督的原则
1.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正确处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的原则。
该原则是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问题及环境损害的发生;在预防为主的同时,对已经形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积极治理;用较小的投入取得较大的效益而采取多种方式、多种途径相结合的办法,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整治,以提高治理效果。如合理规划、调整工业布局、加强企业管理、开发综合利用等。
3.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
该原则也称“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是明确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其治理和保护的义务及其责任。
4.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有最高的行政管理职责,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以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不受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损害。
5.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该原则也称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是指人民群众都有权利和义务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进行群众性环境监督的原则
环境保护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具体包括:
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原则和国际环境组织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协调发展”着重从横向关系上,即制约发展的基本因素的相互关系上对发展提出要求,“可持续发展”则是从纵向历史发展过程,即当前需要与未来需要的关系上提出要求。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的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构成危害。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这是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国内外环境管理的主要经验和教训提出的。这一原则在各部环境法律中均有体现。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这里提到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就是预防为主原则的具体体现。此外,我国环境立法中确立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就是为了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三、鼓励综合利用的原则。综合利用是指把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地利用起来,做到物尽其用,以便使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达到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四、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开发者养护,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者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者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例如,环境保护法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处理。
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原则和国际环境组织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协调发展”着重从横向关系上,即制约发展的基本因素的相互关系上对发展提出要求,“可持续发展”则是从纵向历史发展过程,即当前需要与未来需要的关系上提出要求。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的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构成危害。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这是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国内外环境管理的主要经验和教训提出的。这一原则在各部环境法律中均有体现。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这里提到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就是预防为主原则的具体体现。此外,我国环境立法中确立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就是为了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三、鼓励综合利用的原则。综合利用是指把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地利用起来,做到物尽其用,以便使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达到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四、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开发者养护,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者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者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例如,环境保护法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处理。
德国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有哪些?
德国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有哪些?在德国的市政建设中,环境保护被列为重中之重。为了尽快造就城市高标准的生态环境,德国在旧废料场的清理、垃圾处理以及扩建和新建净化设备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投资。环保已成为人们的习惯,并且融入了日常生活。
漫步大街小巷,花花绿绿的垃圾桶映入眼帘。每户德国居民的住宅前面一般都有黄、蓝、黑、绿4只色彩鲜明的垃圾桶,上面贴有简明易懂的垃圾分类图案。其中“黄桶”专门用来装废弃金属、商品包装盒和塑料,“蓝桶”“吞食”废纸,“黑桶”装普通垃圾,“绿桶”则收集从普通垃圾中新分类出来的茶叶、蛋皮和残羹剩饭等生态垃圾。至于废旧的破玻璃瓶,则要求送往指定的地点,然后认真地按不同的颜色分类投入规定的箱子里。有些大件的旧家电必须送到专收处,再做处理,如此等等。大多数德国人都能一丝不苟地按照规定去做。由于实施多年的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德国城市的垃圾都能得到及时的科学处理,垃圾污染显著降低。
德国很重视对青少年一代进行环境保护的教育,使他们从小就开始树立环境意识。现在,许多中小学生自愿地走上街头,种树栽花植草,清理杂物。全国森林覆盖面积已经占了1/3,其中有11个受到特别保护的“国家公园”。
时至今日,德国已经形成了一个拥有70万人直接或间接就业的环保产业,为全球之冠。
在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方面,德国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城市街道上的环保广告随处可见,呼吁人们减少使用私人汽车,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视节目中,经常出现这样的公益广告:“为了我们的环境,请您改乘公交车!”在交通路口竖着的大牌子上,写着“当红灯亮起时,请您关掉汽车发动机”的标语。德国城市近10年来空气中的有害物质大幅度下降,莱茵河水日渐变清。
德国国土面积37万平方公里,有8000万居民,人口高度密集。德国大部分地区属典型的海洋性气候,类似上海。德国是有名的“绿色国度”,境内湖光山色,非常迷人,其环境保护著称于世。南部是阿尔卑斯山和森林。有西门子公司,奔驰汽车公司,宝马汽车公司等世界大公司。著名的啤酒节每年在慕尼黑举行。中部丘陵,有著名的鲁尔区,法兰克福机场是欧州大陆最大的机场,北部平原,有汉堡港和大众汽车公司等。 从德国北部到南部,从工矿到乡村,所经之处景色迷人,空气清新。连绵不断的森林,开阔的草地,无污染的风力发电大风车以及清澈流淌的河流,无不体现着由环境保护所带来的祥和与恬静。
以前的莱茵河污染严重
德国最大的环保非政府组织“自然保护联盟”主席契普克告诉记者,德国 人的环保意识是通过惨痛教训而逐渐形成的。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德国急于改变战后落后面貌,积极发展经济,忽视了环境保护。莱茵河沿岸企业把工业废水直接排入河中,致使河流污染严重。有人形象地比喻,把照片底版扔到莱茵河里都能显影。柏林技术大学环保专家曲希勒教授谈到,那时,在德国工业重地鲁尔区,人们看不到蔚蓝的天空,早晨穿的白汗衫到晚上就脏了。
到上世纪70年代初,德国发生了一连串环境污染的灾难,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大幅增加,水域中的生物急剧减少,垃圾堆放场周围的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自然环境受到破坏,民众深 受其害。环境灾难使政府和民众都认识到,人们赖以生存的土地、湖泊和河流不可能无限度地向人类提供资源。因此,人们更多地关注生活质量,而不是生活水平。环境保护成了最紧迫的问题。这一切促日夏养花网使联邦政府不得不耗费巨资治理环境。当时流行的一句话就是:我们为环境付出代价的时候到了。
德国现在拥有世界上最完备、最详细的环保法
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当时的西德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环 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垃圾处理法》是德国的第一部环境保护法。90年代初,德国议会将保护环境的内容写入修改后的《基本法》。在《基本法》20条A款中这样写道:“国家应该本着对后代负责的精神保护自然的生存基础条件。”这一条款对德国整个政治领域产生了很大影响。目前,全德国联邦和各州的环境法律、法规有8000部,除此之外,还实施欧盟的约400个相关法规。从1972年通过的第一部环保法至今,德国已拥有世界上最完备、最详细的环境保护法。
德国政府、16个州和各个县政府都设有官方的环保机构,另外,德国还 有很多跨地区的环保研究机构。德国政府重视环保并且作了大量的工作。联邦政府每年的环保贷款达到近百亿欧元(1欧元约合人民币10.8元),企业每年的环保投资在30亿至40亿欧元之间,德国因此已形成一个有近百万人就业的环保产业,每年环保产品的出口居世界前列。
德国还设立了环保警察。记者采访了一位环保警察,他谈到,德国环保警察隶属联邦内政部。每名环保警察都要经过一年半的专业训练。环保警察的任务是:发现环境污染时,立即采取补救行动。从化学毒素外泄到不卫生食品的销售,都在他们的管辖范围之内。环保警察行动迅 速,他们通过巡逻和使用遥测工具检查环境的污染情况,一旦发现环境污染的现象,立即采取有效的手段,把污染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一条小溪泛起泡沫,环保警察都会前往取样;凡是已经立法的环保事项,警察在其辖区内一概严格执法,比如鱼类死亡、垃圾箱冒烟、废油渗漏或废气聚集成雾等,都属于禁令之列。
德国人把保护环境视为仅次于就业的国内第二大问题
据最近联邦环保部公布的民意 调查显示,85%的人把环保问题视为仅次于就业的国内第二大问题,75%的人希望德国应该在环境政策上继续维持在欧盟的领先地位。
2002年德国大选期间,社民党在过去执政的几年里没有搞好经济,使德国经济陷入困境。当时的民调显示,社民党再次执政的希望渺茫。这时,一场洪水袭击了德国好几座城市,总理www.rixia.cc施罗德抓住时机,大讲环境保护的重要,并采取了很多环保措施,颇得民心,因此得以顺利连任。近年来,以环境保护为纲领的德国绿党人气上升,在地方选举中连连获胜。绿党领袖、外长菲舍尔被德国人视为最受喜爱的政治家,原因之 一就是菲舍尔长期骑自行车上下班、不吃肉食的环保形象赢得人们的好感。
德国人的环保意识经历了从被动环保转变为个人自觉的过程。垃圾分类最能体现德国人的环保意识。接受记者采访的曲希勒教授同时也是柏林技术大学农业系主任,他在自家小院建立了生物循环系统,自己处理垃圾,把生物垃圾制成肥料种花,用太阳能发电,用沼气作燃料。
应该说,垃圾分类带给居民许多麻烦,特别是住在高楼的住户,他们要将十几种垃圾分别送 到楼下的分类垃圾箱中,倒一次垃圾可能要上下楼跑好几趟。记者的一位德国邻居不但自己认真执行垃圾分类的规定,还自觉监督别人。如果他发现有人把垃圾扔错了地方,就会一一捡出来重新投放。
记者经常出差,在德国许多旅馆的卫生间里都贴有一行醒目的提示语:“亲爱的客人,环境保护从点滴做起,为了节约能源,减少毛巾的更换次数,您是否可以重复使用毛巾?”在德国城市街道上,环保广告随处可见。柏林有许多广告呼吁人们减少使用私车。柏林一位市政官员曾问记者:你是否注意到,德国城市道路都很窄,一般只有两道。这是因为德国市政 建设首先考虑的是环保因素,而不是考虑让公路适应不断增加的车辆。很多德国大城市有意把道路建得越来越窄,让有私车的人找不到停车位,使他们重新考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目前,全德国有90多家汽车共享协会,拥有会员近7万人。一辆共享的汽车可取代6—10辆私人汽车。
在德国,再生纸的使用比较普及,从学生用的练习本到商店售货员用的收据纸,从信封、邮票到各种报纸杂志,从餐馆的餐巾纸到厕所里的卫生纸,随处可见。这些纸没有经过漂白处理,因为造纸行业对环境的污染有相当部分来自漂白过程。同时,再生纸还有不少好处,它不 含任何致敏、致癌物质或色彩原料等。据统计,2003年,德国再生纸的使用率达到了60%。
在德国,凡去超市购物的人大多会自带购物袋。如果要使用店家提供的塑料购物袋,就要多支付至少0.25欧元,而0.25欧元在超市可以买到5个鸡蛋。德国虽然森林成片,但很少有卖火柴的。当地人认为,德国树日夏养花网木“不是很多”,做火柴的成本太高,不利于环保。
两百万人从事环保事业 < P style="MARGIN: 6px 3px 0px; TEXT-INDENT: 30px">德国环保达到今天这样的水平,环保组织功不可没。德国有上千个环保组织,人员达200万左右。比如,记者采访的“自然保护联盟”有105年的历史,拥有成员约40万人。该组织每年的经费1800万欧元,其中,1200万欧元来自成员交纳的会费,另外还有一定数量的捐赠和罚款收入。“自然保护联盟”90%以上的成员都是义务兼职人员,他们每人每年要交纳28欧元的会费,却无偿为环保事业做着大量工作。“自然保护联盟”主席契普克谈到,这些义务环保人员非常活跃,常常到处举行宣传活动,希望能将每一个关注环境问题的男女老少变为辛勤 播撒环保种子的人。
记者在这个组织出版的杂志中看到一则关于“无包装”艺术表演团的报道。这个艺术团的节目旨在向人们介绍如何减少垃圾的数量。他们的表演形式深受孩子的欢迎,于是,剧团就把演出对象定位在孩子的身上,有些节目还让孩子们参与其中。通过这样的演出,孩子们了解了环保的重要性,同时还掌握了许多环保知识。
孩子一上学,就领到一册环保记事本
如果说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德国政府是通过法律等强硬手段推动了环保工作的启动,那么,现在德国更多的是通过宣传教育使人们认识到环保的重要性。德国的环保教育从幼儿就开始进行。德国有关幼儿教育的法规规定,幼儿园要把教导儿童维护自己以及周围环境的卫生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德国一年级的小学生刚到学校报到时,会领到一册环保记事本,用于孩子记述自己的环保活动。环保记事本的设计精心别致,每一页左上角都印有精美的风光照片。编者告诉孩子 :要热爱大自然,自觉维护环境。据说,德国有370多个森林幼儿园,即在森林中搭建简易住房,让孩子生活在大自然中,从小认识大自然的奇迹,同时了解到自己有保护大自然的责任。
在德国学生的自然常识课程里,对学生进行自然和环境保护的教育内容很具体、直接,教学内容也相对较多。记者从邻居家的孩子那里了解到,他们在上动物常识课《家乡冬季的鸟》时,老师就带他们去附近的森林里,了解鸟类在冬季的生活特点,鸟类在冬季寻找食物的困难等等,并要求学生带上一些坚果、面包等食物喂鸟。
正因为有了几十年的依法治理,全民共同参与环保运动的实践,从小培养孩子的环保意识,德国才有了今天美丽的景色。
漫步大街小巷,花花绿绿的垃圾桶映入眼帘。每户德国居民的住宅前面一般都有黄、蓝、黑、绿4只色彩鲜明的垃圾桶,上面贴有简明易懂的垃圾分类图案。其中“黄桶”专门用来装废弃金属、商品包装盒和塑料,“蓝桶”“吞食”废纸,“黑桶”装普通垃圾,“绿桶”则收集从普通垃圾中新分类出来的茶叶、蛋皮和残羹剩饭等生态垃圾。至于废旧的破玻璃瓶,则要求送往指定的地点,然后认真地按不同的颜色分类投入规定的箱子里。有些大件的旧家电必须送到专收处,再做处理,如此等等。大多数德国人都能一丝不苟地按照规定去做。由于实施多年的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德国城市的垃圾都能得到及时的科学处理,垃圾污染显著降低。
德国很重视对青少年一代进行环境保护的教育,使他们从小就开始树立环境意识。现在,许多中小学生自愿地走上街头,种树栽花植草,清理杂物。全国森林覆盖面积已经占了1/3,其中有11个受到特别保护的“国家公园”。
时至今日,德国已经形成了一个拥有70万人直接或间接就业的环保产业,为全球之冠。
在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方面,德国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城市街道上的环保广告随处可见,呼吁人们减少使用私人汽车,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视节目中,经常出现这样的公益广告:“为了我们的环境,请您改乘公交车!”在交通路口竖着的大牌子上,写着“当红灯亮起时,请您关掉汽车发动机”的标语。德国城市近10年来空气中的有害物质大幅度下降,莱茵河水日渐变清。
德国国土面积37万平方公里,有8000万居民,人口高度密集。德国大部分地区属典型的海洋性气候,类似上海。德国是有名的“绿色国度”,境内湖光山色,非常迷人,其环境保护著称于世。南部是阿尔卑斯山和森林。有西门子公司,奔驰汽车公司,宝马汽车公司等世界大公司。著名的啤酒节每年在慕尼黑举行。中部丘陵,有著名的鲁尔区,法兰克福机场是欧州大陆最大的机场,北部平原,有汉堡港和大众汽车公司等。 从德国北部到南部,从工矿到乡村,所经之处景色迷人,空气清新。连绵不断的森林,开阔的草地,无污染的风力发电大风车以及清澈流淌的河流,无不体现着由环境保护所带来的祥和与恬静。
以前的莱茵河污染严重
德国最大的环保非政府组织“自然保护联盟”主席契普克告诉记者,德国 人的环保意识是通过惨痛教训而逐渐形成的。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德国急于改变战后落后面貌,积极发展经济,忽视了环境保护。莱茵河沿岸企业把工业废水直接排入河中,致使河流污染严重。有人形象地比喻,把照片底版扔到莱茵河里都能显影。柏林技术大学环保专家曲希勒教授谈到,那时,在德国工业重地鲁尔区,人们看不到蔚蓝的天空,早晨穿的白汗衫到晚上就脏了。
到上世纪70年代初,德国发生了一连串环境污染的灾难,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大幅增加,水域中的生物急剧减少,垃圾堆放场周围的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自然环境受到破坏,民众深 受其害。环境灾难使政府和民众都认识到,人们赖以生存的土地、湖泊和河流不可能无限度地向人类提供资源。因此,人们更多地关注生活质量,而不是生活水平。环境保护成了最紧迫的问题。这一切促日夏养花网使联邦政府不得不耗费巨资治理环境。当时流行的一句话就是:我们为环境付出代价的时候到了。
德国现在拥有世界上最完备、最详细的环保法
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当时的西德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环 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垃圾处理法》是德国的第一部环境保护法。90年代初,德国议会将保护环境的内容写入修改后的《基本法》。在《基本法》20条A款中这样写道:“国家应该本着对后代负责的精神保护自然的生存基础条件。”这一条款对德国整个政治领域产生了很大影响。目前,全德国联邦和各州的环境法律、法规有8000部,除此之外,还实施欧盟的约400个相关法规。从1972年通过的第一部环保法至今,德国已拥有世界上最完备、最详细的环境保护法。
德国政府、16个州和各个县政府都设有官方的环保机构,另外,德国还 有很多跨地区的环保研究机构。德国政府重视环保并且作了大量的工作。联邦政府每年的环保贷款达到近百亿欧元(1欧元约合人民币10.8元),企业每年的环保投资在30亿至40亿欧元之间,德国因此已形成一个有近百万人就业的环保产业,每年环保产品的出口居世界前列。
德国还设立了环保警察。记者采访了一位环保警察,他谈到,德国环保警察隶属联邦内政部。每名环保警察都要经过一年半的专业训练。环保警察的任务是:发现环境污染时,立即采取补救行动。从化学毒素外泄到不卫生食品的销售,都在他们的管辖范围之内。环保警察行动迅 速,他们通过巡逻和使用遥测工具检查环境的污染情况,一旦发现环境污染的现象,立即采取有效的手段,把污染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一条小溪泛起泡沫,环保警察都会前往取样;凡是已经立法的环保事项,警察在其辖区内一概严格执法,比如鱼类死亡、垃圾箱冒烟、废油渗漏或废气聚集成雾等,都属于禁令之列。
德国人把保护环境视为仅次于就业的国内第二大问题
据最近联邦环保部公布的民意 调查显示,85%的人把环保问题视为仅次于就业的国内第二大问题,75%的人希望德国应该在环境政策上继续维持在欧盟的领先地位。
2002年德国大选期间,社民党在过去执政的几年里没有搞好经济,使德国经济陷入困境。当时的民调显示,社民党再次执政的希望渺茫。这时,一场洪水袭击了德国好几座城市,总理www.rixia.cc施罗德抓住时机,大讲环境保护的重要,并采取了很多环保措施,颇得民心,因此得以顺利连任。近年来,以环境保护为纲领的德国绿党人气上升,在地方选举中连连获胜。绿党领袖、外长菲舍尔被德国人视为最受喜爱的政治家,原因之 一就是菲舍尔长期骑自行车上下班、不吃肉食的环保形象赢得人们的好感。
德国人的环保意识经历了从被动环保转变为个人自觉的过程。垃圾分类最能体现德国人的环保意识。接受记者采访的曲希勒教授同时也是柏林技术大学农业系主任,他在自家小院建立了生物循环系统,自己处理垃圾,把生物垃圾制成肥料种花,用太阳能发电,用沼气作燃料。
应该说,垃圾分类带给居民许多麻烦,特别是住在高楼的住户,他们要将十几种垃圾分别送 到楼下的分类垃圾箱中,倒一次垃圾可能要上下楼跑好几趟。记者的一位德国邻居不但自己认真执行垃圾分类的规定,还自觉监督别人。如果他发现有人把垃圾扔错了地方,就会一一捡出来重新投放。
记者经常出差,在德国许多旅馆的卫生间里都贴有一行醒目的提示语:“亲爱的客人,环境保护从点滴做起,为了节约能源,减少毛巾的更换次数,您是否可以重复使用毛巾?”在德国城市街道上,环保广告随处可见。柏林有许多广告呼吁人们减少使用私车。柏林一位市政官员曾问记者:你是否注意到,德国城市道路都很窄,一般只有两道。这是因为德国市政 建设首先考虑的是环保因素,而不是考虑让公路适应不断增加的车辆。很多德国大城市有意把道路建得越来越窄,让有私车的人找不到停车位,使他们重新考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目前,全德国有90多家汽车共享协会,拥有会员近7万人。一辆共享的汽车可取代6—10辆私人汽车。
在德国,再生纸的使用比较普及,从学生用的练习本到商店售货员用的收据纸,从信封、邮票到各种报纸杂志,从餐馆的餐巾纸到厕所里的卫生纸,随处可见。这些纸没有经过漂白处理,因为造纸行业对环境的污染有相当部分来自漂白过程。同时,再生纸还有不少好处,它不 含任何致敏、致癌物质或色彩原料等。据统计,2003年,德国再生纸的使用率达到了60%。
在德国,凡去超市购物的人大多会自带购物袋。如果要使用店家提供的塑料购物袋,就要多支付至少0.25欧元,而0.25欧元在超市可以买到5个鸡蛋。德国虽然森林成片,但很少有卖火柴的。当地人认为,德国树日夏养花网木“不是很多”,做火柴的成本太高,不利于环保。
两百万人从事环保事业 < P style="MARGIN: 6px 3px 0px; TEXT-INDENT: 30px">德国环保达到今天这样的水平,环保组织功不可没。德国有上千个环保组织,人员达200万左右。比如,记者采访的“自然保护联盟”有105年的历史,拥有成员约40万人。该组织每年的经费1800万欧元,其中,1200万欧元来自成员交纳的会费,另外还有一定数量的捐赠和罚款收入。“自然保护联盟”90%以上的成员都是义务兼职人员,他们每人每年要交纳28欧元的会费,却无偿为环保事业做着大量工作。“自然保护联盟”主席契普克谈到,这些义务环保人员非常活跃,常常到处举行宣传活动,希望能将每一个关注环境问题的男女老少变为辛勤 播撒环保种子的人。
记者在这个组织出版的杂志中看到一则关于“无包装”艺术表演团的报道。这个艺术团的节目旨在向人们介绍如何减少垃圾的数量。他们的表演形式深受孩子的欢迎,于是,剧团就把演出对象定位在孩子的身上,有些节目还让孩子们参与其中。通过这样的演出,孩子们了解了环保的重要性,同时还掌握了许多环保知识。
孩子一上学,就领到一册环保记事本
如果说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德国政府是通过法律等强硬手段推动了环保工作的启动,那么,现在德国更多的是通过宣传教育使人们认识到环保的重要性。德国的环保教育从幼儿就开始进行。德国有关幼儿教育的法规规定,幼儿园要把教导儿童维护自己以及周围环境的卫生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德国一年级的小学生刚到学校报到时,会领到一册环保记事本,用于孩子记述自己的环保活动。环保记事本的设计精心别致,每一页左上角都印有精美的风光照片。编者告诉孩子 :要热爱大自然,自觉维护环境。据说,德国有370多个森林幼儿园,即在森林中搭建简易住房,让孩子生活在大自然中,从小认识大自然的奇迹,同时了解到自己有保护大自然的责任。
在德国学生的自然常识课程里,对学生进行自然和环境保护的教育内容很具体、直接,教学内容也相对较多。记者从邻居家的孩子那里了解到,他们在上动物常识课《家乡冬季的鸟》时,老师就带他们去附近的森林里,了解鸟类在冬季的生活特点,鸟类在冬季寻找食物的困难等等,并要求学生带上一些坚果、面包等食物喂鸟。
正因为有了几十年的依法治理,全民共同参与环保运动的实践,从小培养孩子的环保意识,德国才有了今天美丽的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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