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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园林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021-02-27 01:18:51 分类:养花问答 来源: 日夏养花网 作者: 网络整理 阅读:124

做园日夏养花网林设计所要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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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8685e5aeb931333236373265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植树工程施工规范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草坪产品等级标准
草坪与地被规程规范
垂直绿化技术规程
大树移植及保活技术措施初探
大树移植技术规程
大树移植施工技术规程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公园设计规范CJJ 48— 92
古树名木管理技术规范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
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
花卉种苗产品等级标准
花卉种球产品等级标准
花卉种子产品等级标准
花坛、花境技术规程
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
假山叠石工程施工规程
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林业苗圃工程设计规范
绿地设计规程
绿化喷洒车的技术要求及操作规程
绿篱修剪机的技术要求及操作规程
某设计院绘图规范标准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盆花产品等级标准
盆栽观叶植物产品等级标准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案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鲜切花产品等级标准
行道树栽植技术规程
育苗技术规程
园林城市评选标准
园林古建工程技术操作规程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园林绿化管养规范
园林苗圃育苗规程
园林树木养护技术规程规范
园林系统公共标志实施规程
园林栽植土质量标准
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
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
园林植物栽植技术规程
浙江省林业育苗技术规程
竹子养护技术规程
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
工程设计相关资料汇编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监理工作流程图--监理总程序
建筑工程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全套作业指导书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施工项目管理手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学生公寓施工组织设计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城市规划准则
园路工程技术规程
泵站施工规范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北京)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江苏省园林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城市古树名木汇编
城建监察规定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上海有关园林绿化建设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还有全国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最好是能详细的列出来。谢谢
与园林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搜集希望能帮到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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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北京)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江苏省园林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城市古树名木汇编
城建监察规定

园林绿化适用的法律法规

园林绿化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内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0号令;

  1992年8月1日起施容行。
  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后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园林法规四类标无形财产

园林法规四类标无形财产
你好,笔者根据提议结合 大律师网 里面的法律知识的解释回复:2000年12月,国际会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9b9ee7ad9431333339663461计准则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以下简称IAS41),已于2003年生效。IAS41的发布得到了一
些国家、地区的好评和积极响应。借鉴IAS41,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规范与农业活动相关的生物资产和农产品以及农业企业社会性收支的会计核算办法近日即
将由财政部正式发布。但是,对于同样与农业活动相关的土地(已列为固定资产)、滩涂等稀缺自然资源的会计处理,由于不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范围而未能对其作
出规范。作为资源性资产的土地是农业活动不可或缺的,是农业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
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强调指出,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2年12月制定的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虽然将农业企业使用的土地明确为固定资产,但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对其会计处理、列报和披露,均未能作出规
定,因而只能在账外造册登记,即仍然未能完全摆脱传统自然资源价值观的影响,因而未能将土地资源的价值量化并真正上升到资源性资产的阶段。显然,时至今
日,现行农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处理,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党的十六大强调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因此,在我国不同所
有制的农业企业即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专业核算办法之后,借鉴国内外资源资产理论研究成果,按照我国有关法规的要求,尽快制定《农业企业会计核算
办法—资源性资产(探讨)》(以下简称探讨办法),采取资产化方式来经营和管理自然资源,使自然资源从实物管理过渡到价值管理;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会计
处理、列报和披露作出规范,从会计核算制度的层面上防止土地等国有资源资产的流失,就显得十分迫切。可以说,这也是首先在农口将资源性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
系的一次创新性的尝试。但是,探讨办法的制定,既涉及资源资产理论和会计技术问题,也涉及相关的法规问题,尤其是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正在拟议修改中,所
以,必须广泛征求意见,使之切合我国各地农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更具有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二、资源性资产的定义

  要
制定好一项会计核算办法,首先要对办法所依赖的基础性概念作出科学、准确而明晰的定义,并从经济学、会计学的角度给以界定。探讨办法应该遵循《企业会计制
度》和生物资产办法的有关规定,需要作出补充界定的只是“资源性资产”这一概念。在探讨办法中我们拟将“资源性资产”定义为: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具有稀缺
性和不可移动性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包括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等。

  这里我们先把这一拟定的定义与生物
资产办法中的生物资产定义作一比较。该办法将“生物资产”定义为:“农业活动所涉及的活的动物或植物。”而“资源性资产”,则是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
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这样下定义,与“生物资产”概念一样,首先,抓住了资源性资产的本质物征,是人类劳动参与的天然形成的自然资源,比如,大自然恩赐
的土地须经http://www.rixia.cc过开垦才能成为农用地。其次,从经济学、会计学的角度,将其限定在农业活动范围内,即既将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等明显非农业活动适用的资源性
资产排除在外;也将不须对其进行生物转化管理(指人为提供营养、湿度、温度和光照等条件,促成或加强转化的发生)的天然生物及其衍生自然物,即虽属于自然
生成物但不属于农业活动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包括林区内的森林、林内动植物以及森林环境等)排除在外,同时,也为“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留下了
空间。再次,自然生成物属于有形资产,这样定义也就把通过国家出让、补地价方式取得或通过市场交易取得以及接受投资者投入等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有一定使用
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排除在资源性资产之外。

  再看这一定义对“自然生成物”的两个限制性定语,首先是“具有稀缺性”,稀缺性是资源成为资
产的必要条件,比如,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空气、太阳能等资源,显然不能成为资产;而具有稀缺性和有限性的土地资源就可能转化为资产。其次,“不可移动
性”将农业活动不可或缺的、同属自然生成物的水资源资产也排除在外,因为水资源具有流动性。

  总之,我们设想这样定义,既能揭示农业活动所涉及的资源性资产的本质特征,又将其限定在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农业资源资产的范围之内。

 
 但是,这一定义是否与《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存在交叉甚至重复的情况呢?不错,《企业会计制
度》和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都涉及到土地,但上述制度和准则都仅在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表述中提到了土地,并规定: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不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制度讲解》在固定资产的分类中也提到土地,并指出:土地,主要是指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
关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可见,《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所提到的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一般指已估价入账的建设用地或
拟改变土地用途的农用日夏养花网地;而探讨办法所要对其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的土地,是指按现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仅造册登记而未入账且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即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探讨办法所要对其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的土地资源资产,在我国现行的会
计核算制度体系中,与《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并不存在交叉或重复的情况。

  应该强调的是,列入资源性资产的土地必须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完成了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农用地。

 
 按照拟定的资源性资产的定义,资源性资产一般包括农用地、水库、水渠、已开发用于养殖的滩涂等;至于湿地,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角度看,应强调其生态
价值与环境价值,不宜将其开发列为其他农业资源性资产。对于国有农场目前账外的防护林等人工林资产,有的同志主张也应作为资源性资产入账,但考虑到因其非
属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而符合生物资产的定义,故应适用于生物资产办法。此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有关规定,涉农企业向国有农场或农民以经营租赁
方式租入的农用地也不能列入资源性资产。至于农业企业建设的机井、水泥晒场、养殖池、公路、桥梁、输变电线路等,因其不符合资源性资产的定义,可按照《企
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或社会性收支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拟分别从确认、初始计量、后续支出、折旧、处置、减值准备、会计科目等方面予以表述。

  1.资源性资产的确认

  资源性资产应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因过去事项而由企业所控制;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入账价格能够可靠地计量。

 
 确认的第一个条件,之所以不提“由企业拥有或控制”,而仅提“由企业控制”,是因为企业拥有,一般是指企业拥有该项资源的所有权,但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
规定,我国的资源产权采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二元结构的公有资源产权制度。如《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
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农业企业,如国有农场,对土地的实际控制,体现在依法确认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据以获取经济利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编报
财务报表的框架》(以下简称《框架》)指出:在确定资产的存在时,所有权不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企业控制了得自不动产的利益,则该项不动产就是一项资
产。再者,“控制”这一概念的外延比较宽广,在这里,可以涵盖了“拥有”,因此,《框架》在阐述资产的定义时,也是仅提“由企业控制的”。同时,明确必须
“由企业控制”,对于自然资源来说,强调对其产生利益的控制,也是资源转化为资产的必要条件。因为,资源如果没有特定主体控制,比如太阳能、空气,是无人
控制的共享品,显然,这样的自然资源也就不可能转化为资源性资产。

  资源性资产确认的第二个条件,是与一般会计学上所说的资产确认共性
的条件,不需赘述。至于第三个条件,由于国有农业企业使用的农用地,通常都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因而其入账价格如何可靠地计量,既是资源转
化为资源性资产必须解决的难题,也是探讨办法会计处理的难点,以下将在初始计量部分进行探讨。

  2.资源性资产的初始计量

 
 作为自然生成物的资源性资产的计量,与一般会计学上所说的资产的计量不同,由于其稀缺性、非交易性,其计量有一套特殊的方法体系,理论界往往采用收益还
原法、成本法、市场价格法、剩余法等基本方法对其价值评估,或构建边际机会成本模型和模糊数学模型等数学模型的方法对其价值计量;此外,对于单纯性资源,
如土地资源的价格,理论上还可以采用马克思的地租资本化价格法,即:土地价格=地租利息率。但是,上述理论评估、计量方法,大部分还只局限于学术交流阶
段,认知程度较低,距离可实用性还有相当的差距,这也正是将资源性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的困难所在。

  我们认为,对于资源性资产的初始
计量,既要考虑资源性资产的特点,更要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相关的法规。如对于资源性资产中的土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的法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交
易,因而土地使用权存在市场价格;而法律规定不准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因而土地不存在市场价格。那么,应如何确定农业企业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农
用地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呢?由于土地资源资产入账后将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资产列示,因此,在确定土地资源资产的入账价格时,就应该考虑到因国家建设(如国
家修建高速公路)的需要,农业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经批准可能会被“征用”(即指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国有农场历史上场队合并或以场带社并进来或带进来
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则是指土地由集体所有转化为国家所有),此时须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中注销,并将处置而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在利润表中确认为收
益或费用。显然,土地资源资产的初始计量不可能按照土地中介服务机构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入账,也不能采用上述理论界对资源资产评估或计量的结果作为
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但是,我们注意到,农业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被征用时,可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得到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应当根据原使用单位的投入情况,按不高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给以
适当补偿。依照上述法规,我们设想,土地资源资产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可以参照《土地管理法》和各省、市(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征用农业企业土地
时应给以补偿的标准确定。我们认为,对于土地资源资产,采用征地时的土地补偿费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价格,既具有可实用性、可操作性,又具有充分的法规依
据;而且,在理论界,这也是得到认同的。

  至于土地资源资产以外的其他资源性资产,可按其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如水库建设的
支出,滩涂开发修建挡潮闸等支出作为初始计量的入账成本;其所占用的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另按土地资源资产确认和计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土地以外
其他资源资产自然生成物部分的价值。为了与现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1993年以前建设的水库、水渠,因其实际成本难以可靠地计量,宜仍按现行制
度有关规定处理。

  3.资源性资产的后续支出

  与资源性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
先的估计,如因对低产田改造提高了土地的肥力、使其单位面积产量有实质性提高,或者因水库的扩建增大库容而改善了农业的水利条件、增加了旱涝保收的农田面
积,则应将这些后续支出资本化,增加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此外的任何后续支出都应该费用化,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这里之所以未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IAS16改进后对初始成本和后续支出运用单一确认原则的做法,主要是考虑到遵循固定资产准则的相关提法,同时这样规定也更适应资源性资产后续支出的特点。

  4.资源性资产的处置

 
 资源性资产转让、报废、毁损,或由于国家建设需要被征用时,应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中注销,并将处置收入,包括企业获取的征日夏养花网地补偿费等补偿收入(在补偿成为
应收款项的期间)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作为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将与划出土地资源资产对应的土地资源资本转入其他资本公积。

  后续支出已资本化的农用地在被征用时,其资本化价值应体现在据以计算该幅农用地征用补偿费平均年产值的相应增加值上。

别墅私家花园违规挖泳池参考什么法律法规

您好!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开挖锦鲤池、游泳池,属于改建其他工程设施,因此必须向政府申请才能建设。
根据广州市规划局今年5月实施的十大提高工作效率和便民服务举措,其中第五项措施是“简化管理,实行自动许可”的服务措施,凡是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建筑外立面修改或者变更使用功能的装修及原状维修建设工程,以及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的建筑小品等建筑物,实行规划行政自动许可,免去申请人申请规划许可手续。也就是说,假如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内部装修,或者是规划图纸上原本就有、但一直没有实施的建筑小品等建筑物,实际建设时无需再申报规划许可。别墅的规划图纸上有锦鲤池、游泳池、凉亭的,等入住后才补建,不用再次申报。
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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