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务部门将给予他们什么优惠?
小微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四、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六、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予以扣减。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有哪些?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
2015年,我国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减免税近1000亿元。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对财税〔2013〕52号文件的明确,财税〔2013〕52号文件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指月销售额或营http://www.rixia.cc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度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度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JTdRUYeMHT万元(按季度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会计处理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2013〕24号)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
按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新办小型微利企业
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国家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体现在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日夏养花网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在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此前为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提高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此前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税收优惠分税种,分税率和税额优惠
增值税(流转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附加税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发布时间:2014-09-24 来源:大学生创业网
一、什么是小微企业
根据相关文件,小微企业的定义有两个,分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其中:
1、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来自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标准进行划分。
2、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源自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涉及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3个税种。
(一)企业所得税
日夏养花网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规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请问国家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23公告不一致的如何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以前规定与此公告不一致的,按第23号公告规定执行。
4、2014年1月1日以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
我国税务部门给予外企的优惠
内容摘要:
一、地区投资税收优惠
1、设立在北海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可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对设在北海市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国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
2、设立在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3、在北海市举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的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全部返还;第六年至第十年的按规定全额缴纳所得税后,由当地财政部门返还50%。(《北海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北政发[1998]28号)
二、新办企业优惠
1、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日夏养花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
3、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
三、基础产业优惠
在北海市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有关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18号第一条)
四、再投资退税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五、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1、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已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2、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六、预提所得税优惠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
4、外商在我市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4]161号)
七、免征地方所得税
凡在北海市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免征地方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有关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18号第二条)
八、项目投资设备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用于国家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的,其购买国产设备的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
2、对西部地区外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
九、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
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概各个方面。具体的政策规定,可以查看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优惠政策网页。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农业企业
农村专用合作社
高新技术企业
中小型科技企业
小微企业
自贸区企业
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
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20%优惠税率。
对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降低。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从过去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降低至5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从原180万元降低至80万元,小规模企业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相对变低。
同时,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一律降至3%。
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降低。
新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调低了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
其中,制造业由7%~20%调整为5%~15%,娱乐业由20%~40%调整为15%~30%,交通运输业由7%~20%调整为7%~15%,饮食业由10%~25%调整为8%~25%等。同时,新办法还专门增加了农、林、牧、渔业,应税所得率为3%~10%。
扩展资料
其它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
支持中小企业筹资融资。
对为中小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
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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