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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农业产业有税收优惠政策

2020-11-10 03:59:25 分类:养花问答 来源: 日夏养花网 作者: 网络整理 阅读:158

农业企业现在可以享受哪些免税政策?

  农业企业现在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税。
  4、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免征增值税。
  5、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增值税。
  6、.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
  7、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
  8、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此外,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三条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9、对渔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征免所得税。
  (4)渔业企业兼营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将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远洋、外海捕捞业务的内资渔业企业应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0、对国有农口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4)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家禽行业的优惠政策
  (1)、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12、个人所得税
  关于青苗补偿费暂免征收的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车船使用税

  (1)拖拉机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
  (2)载重量不超过1吨(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可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备查考
  14、印花税
  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免征印花税。
  15、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公告明确,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公告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公告同时明确,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软件企业,需要办理双软认证,才能申请二免三减半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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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农机行业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西部大开发中,国家对农机行业的税收有哪些减免,希望了解的前辈能帮忙解决下这个问题(越详细越好).谢谢

1、增值税:根据08年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饲料、化肥、农药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9b9ee7ad9431333431353965、农机、农膜适用13%税率,即农机产品生产环节按13%税率计算销项税,批发零售环节免税。

2、营业税.根据08年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收入免征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包括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另外还在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

扩展资料: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擦拷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增值税:根据du08年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zhi例第二条:饲料、化肥、dao农药、农机、农膜适用专13%税率,即农机产品属生产环节按13%税率计算销项税,批发零售环节免税;
2、营业税.根据08年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收入免征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包括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另外还在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
1、增值税:根据08年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回、农膜适用13%税率,即农机产品生产答环节按13%税率计算销项税,批发零售环节免税;
2、营业税.根据08年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收入免征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包括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另外还在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

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减免那些税负?

发展和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关键,是引导和吸引工业生产要素注入农业农村、统筹城乡发展的有效形式和重要载体。安徽省作为农业大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对全省农业乃至整个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我省经济发展和税收的效应分析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经济发展和税收的效应,主要体现在“量的扩张”和“质的转变”两个方面。
在量的扩张方面,2000年以来,我省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快速发展,农业产业化十大主导产业初具规模,农产品市场开拓能力明显增强。至2005年底,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全省被认定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20户;按照规模较大、带动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标准,被认定为省级龙头企业的有155户。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效整合了农产品产、销主体。在20户国家级龙头企业中,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济人药业有限公司、安徽鸿润集团、安徽霞珍集团、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建有原材料生产基地或养殖基地,形成了公司加基地加农户的经营模式;安徽稼仙米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丰大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华泰集团等企业通过订单形式,形成了公司加农户的经营模式。另外,在省级龙头企业中,一些企业根据自身特点,构建起公司加合作组织加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的格局和区域板块经济,有效整合了市场主体。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导和扩大了民间投资。20户国家级龙头企业中,民营企业15户,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4户,中外合资企业1户;155户省级龙头企业中,民营企业户(含行业协会)143户,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8户,中外合资企业4户,民营企业成为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主体,引导了民间投资方向,扩大了民间投资领域和规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了税收收入增长。2005年,全省20户国家级和155户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400多亿元,实现利润约20亿元,缴纳各项税收近9亿元,其中缴纳所得税2亿多元。一些龙头企业已成为地方支柱性税源。如安徽丰源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缴纳各项税收7456万元,其中地方税收6332万元,占同期蚌埠市地方税收总收入的7%;安徽金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2005年累计缴纳各项税收38185万元,成为阜阳市重点纳税户之一,对促进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了产业链条的延伸。20户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以禽、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制造企业7户;以农产品为材料的粮、油生产和加工企业6户;以经济作物为原材料的生物制造和加工企业6户;种子制造企业1户。在155户省级龙头企业中,粮、油加工企业34户;禽、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29户;食品生产企业19户;棉、麻、丝织品加工和流通企业19户;农特产品加工企业12户;水产养殖企业8户;中药制造企业5户;农林产品加工企业5户;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5户;其他企业19户,初步形成了以农、林、畜、水产品加工制造为主体的主导产业,延伸了产业链条,拓展了产业发展空间。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升级。农业产业化是实现农业产业升级的根本途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为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扩大经济总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2001年以来,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得到较快发展,通过对农、林、水、畜等产品的初加工和深加工,一方面挖掘和拓宽了农、林、水、畜等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市场,改变了传统的农业经营模式,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提供了可靠保证;另一方面,通过农林产品深加工,扩大了企业规模,提高了农产品附加值,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升级。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了劳动力转移和安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从事的农林产品加工制造业,大多为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同时,产业链条的延伸,为挖掘农村地区生产潜力、推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提供了有效途径。
二、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及相应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较快,农业产业化总体水平明显提高,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三个不相适应”,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与农业大省的地位不相适应,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与以资源主导型农业向加工主导型农业转变的理念不相适应。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偏少。不论是国家级龙头企业还是省级龙头企业,我省的企业数量偏少,难以形成产业集群。
在华东地区六省一市中,我省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排第5位,比山东少25个,比江苏、浙江、福建各少9个、8个和3个,仅多于产业结构中农业比重较小的上海和人口大大低于我省的江西;在中部地区六省中,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数量排第4位,仅仅多于山西和江西,与其他省市之间的发展差异较大。作为农业大省,省级龙头企业也仅有155户,不到全省企业总数的0.1%,而且分布不平衡,一些县市没有一户龙头企业。企业数量偏少,难以形成整体辐射和带动能力,农业产业化的推动力不足,与我省作为农业大省的地位不相适应。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能力不足。从企业规模看,2005年,全国第一批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平均固定资产为2.6亿元,平均销售收入为7.9亿元;第二批国家级龙头企业的平均固定资产为2.5亿元,平均销售收入为6.7亿元。在我省20户国家级龙头企业中,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规模最大,固定资产66.35亿元,2005年销售收入23.46亿元,但其他19户企业的规模都较小,平均固定资产不足5000万元,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五分之一左右;实际平均销售收入约9000万元,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0%左右。从市场融资能力看,我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多融资困难,资金紧缺。金融信贷在抵押、担保等方面门槛较高,手续繁杂,企业往往难以完全达到条件;民间融资又受政策、资金来源等方面影响,难以及时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特别是在原材料收购环节,资金不足问题尤为突出,严重影响了企业发展。从企业发展质量上看,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债率偏高,资产报酬率较低。2005年,全国582家国家级龙头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为65%左右,而我省接近80%,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约15个百分点,过高的负债率加大了企业生产成本,影响了企业发展能力。同时,由于缺少大企业的带动和辐射,一些地区的种植业特色优势和规模优势缺乏强有力的龙头企业的带动和支撑。我省国家级龙头企业中,平均每个企业带动农户数不足3万户,而全国国家级龙头企业平均每个的带动农户数为7万户,是我省龙头企业的2.3倍,这也是我省农业产业难以形成规模化的主导产业和产业集群的关键原因。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场竞争能力较弱。一是产品质量和档次较低。除丰原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等少数企业外,我省大多数龙头企业都主要从事简单的农林产品粗加工,产品档次和附加值都较低,企业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较弱,市场竞争力不强。二是企业研发投入不足。我省大多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受意识、资金等方面的限制,长期以来对科研投入和技术创新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在全国第一批137户国家级龙头企业中,有121户设立了专门研发机构,占企业总数的88%,有80户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占企业总数的58%。而我省第一批6户国家级龙头企业中,只有1户设立了专门研发机构,仅占企业总数的17%;在目前被确认的20户企业中,也只有3户成立了专门研发机构,仅占企业总数的15%,技术创新不足,产品技术含量较低。三是品牌培育力度不够。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农产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竞争方式已从价格竞争为主转向质量竞争为主,农产品品牌在市场竞争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就牛奶加工行业来说,以单位原奶收购创利税衡量,非名牌企业仅为7.79%,而名牌企业为49.89%,后者是前者的6.4倍。我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分散,农产品品牌的开发和培育力度不够,管理和使用不合理,质量标准不统一,导致名牌不多,品牌不响,在同行业中缺乏竞争力。有些虽经多年努力形成了自己的品牌,但在竞争中逐渐被淘汰,品牌持续时间短,不能形成企业竞争优势。
农业产业化头企业经营效益不高。效益是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经营效益不高。除少数规模较大企业外,多数企业的利润总额较小,人均利润率偏低,一些企业甚至处于连续亏损;企业资产报酬率偏低,平均不足4%,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约2个百分点,而且呈逐年下降趋势,影响了企业的后续发展和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度不高。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对象偏少。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只有国家级龙头企业才能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而同样是为农业产业化服务,且规模较大、带动能力较强的省级龙头企业却不能享受税收减免,优惠范围太窄,不利于调动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同时,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只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而对于以农林产品为原材料的深加工和精加工企业,却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如将农产品生产成赖氨酸、燃料乙醇等生物化工产品,将棉花加工成纺纱或布匹,将家禽家畜加工成高级肉食制品,将林、木、水产品生产成家俱或其他高级食品等,不属于税收优惠范围,不利于拓展和延伸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覆盖面偏窄。现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只有企业所得税,覆盖面最广的增值税却未包括在内。但从实际情况看,农副产品生产和加工是微利行业,利润水平较低,有的甚至亏损,能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很少,其主要负担的增值税又不能减免,降低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吸引力。一些税收政策不合理。现行税收政策规定,除国家规定免税的财政补贴资金免税外,企业取得的其他各项财政补贴资金都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而目前一些地区为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对龙头企业给予一定补贴,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抵消了财政资金对农业产业化扶持的政策效应,影响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积极性,不利于农业产业化发展。另外,增值税抵扣政策也不够合理。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农户收购的农产品只能按13%抵扣进项税额,但在销售产品时要缴纳17%的增值培,购进和销售的税负不平衡,加重了企业税收负担,不利于企业发展。
三、发挥税收政策对农业产业化的促进作用
发挥税收调节作用,要从制度层面上完善税收制度和优化税种结构;从操作层面上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全面、及时、准确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从而增强税收政策的整体效能。
(一)调整现行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税收政策理念。当前,农业仍是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也是国家政策应当重点扶持的对象,税收作为重要经济调节杠杆,对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加大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相应税收政策的制定,既要符合税法整体精神和原则,又要适应当前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总体上,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和要求,本着“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方针,遵循“税负从轻、绿色环保、自主创新”的指导思想,调整政策理念。具体来说,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着重从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加大税收优惠力度。进一步减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大税收减免力度,吸引资本、技术和人力等生产要素流入农业产业化领域,扩大投资主体,增强企业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二是促进农产品品质提升。在实行税收普惠制的基础上,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偏向度,鼓励企业生产“绿色环保”和高档、质优产品,增强产品的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规模。三是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增加产品科技含量,提升企业生产效益,提高产品附加值;鼓励培育和生产名牌产品,对企业的品牌建设投入给予特殊税收优惠,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扩大农业产业化税收优惠的覆盖范围。调整税收优惠的享受标准,对凡以农林等产品加工或流动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能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企业,都给予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税收优惠,至少是对省级龙头企业应给予同等税收优惠,以拓展农业产业化发展基础和平台。对直接从事农林产品深加工和精加工企业,给予农产品粗加工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拓展产业链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应给予一定税收优惠,以培育和健全农产品流通体系。
(三)优化税收政策体系。一是调整增值税。把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促进企业扩大投资规模,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将增值税纳入税收优惠范围,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一定增值税减免。考虑到增值税管理的特点,在减免方式上可采取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的方式。调整农产品收购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比例,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收购的农产品,在其销售产品的销售税额中可按17%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二是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制。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内外资农业产业化企业给予同等税收优惠,公平企业税负,增强内资企业竞争能力。取消现行不合理所得税政策。农业产业化是一个投资大、周期长、回报率低的行业,应加大财政对农业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对龙头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资金,不应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适当调整财产税优惠政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因其经营特点,大多占用的房产和土地面积较大,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税基较大,税负较重,应给予适当减征。
(四)规范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管理。调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目前,我国的农业产业化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龙头企业的入围门槛不宜过高,应适当降低企业规模认定标准。建议将中部地区国家级龙头企业的总资产规模由7000万元调整为5000万元,将年销售收入由1亿元调整为8000万元;将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年交易规模由8亿元调整为5亿元,增加企业数量。严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税务、农业、财政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制定科学、合理的认定指标体系,重点突出反映企业规模、企业效益、产品产销率、企业辐射和带动能力以及企业品牌建设等指标,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规范龙头企业财务管理。受管理意识、人员素质和不合理政策等因素的影响,目前我省一些龙头企业财务管理混乱,财务指标失真,有的甚至人为造假,虚报企业资产、利润、带动农户数等各项指标,骗取国家相关优惠,造成税收流失,浪费国家有限资金,也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因此,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和健全龙头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龙头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促使企业如实反映企业资产、经营情况,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认真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坚持依法治税,及时、准确、全面、规范地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做到依法减免,防止骗取国家税收优惠和偷逃税行为;不断健全和完善税收管理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纳税人创造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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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帮考网孙孝群老师讲解注册会计师考试核心考点:农林牧渔业免征与减征优惠

农林牧渔业在征收增值税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9b9ee7ad9431333431353931时,是免收增值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农林牧渔bai企业向农户购买的农作物,du属于税收规定中的zhi“农业产品”dao,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回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答票,向销售给您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个人开具;

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作为扣税凭证抵扣税款;也可由农业生产者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代开发票入账抵扣,符合上述规定的代开条件时免征增值税。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

  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1.农业产品e68a84e8a2ad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37376265免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条例第16条);

  2.基层民贸企业和供销社免http://www.rixia.cc税。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县以下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7]124号);

  3.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8]47号);

  4.农业生产资料免税。生产和销售饲料、农膜、种子、种 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8]78号);

  5.边销茶免税。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1998)33号);

  6.粮食和植物油免税。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1999)198 号);

  7.国产棉免税。对经营国产棉的公司向国内加工出口企业销售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包括新疆棉和内地棉),免征其销售环节增值税。(计经贸[2000]161号);

  8.渔用设备免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制造的渔用设备,如渔船、轮机及甲板设备、冷冻设备、船用加工机械设备、船用通讯设备等,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4号

  9.远洋渔业产品免税。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财税字[1997]64号

  10.进口化肥、农药免税。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194号

  11.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和科研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2000年底以前免征进口增值税。 (财税字[1998] 66号

  12.进口饲料免税。外商投资企业专为饲养出口家禽、养殖水产品而进口合理数量的饲料,免征进口增值税和关税。

  13.法定低税率货物。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条例第2条

  14.农业产品减税。从1994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的初级农业产品,包括粮食、粮食复制品、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林业产品、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和其他动物组织,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94)财税字第4号、财税字[1995]52号

  15.特殊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12种特殊出口货物,包括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可退免增值税、消费税。 (国税发[1994] 31号

  16.新疆棉出口产品免税。对经批准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的出口产品,增值税实行“零税率”政策。(国发[1998]2号

  1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用于出口的货物退税。凡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除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外,其他出口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退税。(国税发 [1999]101号

  18.森工企业综合利用产品退税。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采伐、造材、加工“三剩物”和次加工材、小经材、薪材为原料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2000年底前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财税字 [1998]3日夏养花网3号

  19.民贸企业和供销社先征后返。从1998年1月1日起,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销售货物,2000年底前,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财税字[1997] 124号

  20.批发农产品先征后返。对国有、集体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蔬菜,在2000年底前,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财税字[1998]31号

  21.购进农业产品抵扣。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照收购金额10%的扣除率计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条例第8条

  22.农业特产税抵扣。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人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94)财税字第60号

  23.免税棉花抵扣。从1998年8月1日起,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按收购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国税发119991 136号

  24.免税粮食抵扣。从国有粮食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按购进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财税字 [1999]198号

  25.免税库存粮食抵扣。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销售按照原粮食政策属于免税的库存粮食,按收购金额10%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国税函[1999]829号

  棉纺织品出口退税政策。自2001年7月1日起将纱、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国税发[2001]74号)

  26.库存商品棉抵扣。纳税人销售库存商品棉,可按收购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电[2000]33号

  27.农业服务项目免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条例第6条

  28.农业生产收入免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2号

  29.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 (财税字 [1995]108号

  30.储备粮油收入免税。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6]68号

  31.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财税字 [1998]87号

  32.储备棉收入免税。对供钔补保僻:旧家储备棉所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人,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38号);

  33.储备肉糖收入免税。从1999年12月31日起,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04号

  34.农村信用社减税。农村信用社,2000年底前减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9]21号

  35、棉纺织品出口退税政策。自2001年7月1日起将纱、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国税发[2001]74号)

  36、棉花出口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均可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国发[2001:27号、财税[2001]165号

  37、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减免。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收人全部归属地方。(财税[2001]163号)

  38、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国税发[2001]131号)

  39、农产品增值税减免政策。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财税[2002]12号)

  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

  1.垦荒免税。纳税人开垦荒地或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取得的农业收入,从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税1~3年, (条例第15条);

  2.移民垦荒免税。移民开垦兢地所取得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税3~5年。(条例第15条);

  3.垦植免税。纳税人在山地上新垦植或新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税3?7年。(条例第16条

  4.围垦造田免税。沿海地区纳税人围垦造田取得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1?5年。((78)财农字第2号

  5.三峡移民垦荒免税。对三峡工程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开垦荒地所取得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3~5年。对三峡移民所取得的非开荒农业收入,由各省、区、市给予?定期限的减免税照顾,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国税函[1999]845号

  6.水利工程增产免税。对纳税人兴修水利工程、水土保林工程而增加产量和耕地面积的,其增产部分,免征农业税3?5年。

  7.农业科研免税。纳税人从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取得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条例第17条

  8.良种繁殖减免。对农业系统事业单位的农作物良种示范繁殖农场,凡良种繁殖面积占农场总耕地面积70%及以上的,全额免征农业税;良种繁殖面积占农场总耕地面积70%以下的,对繁殖良种的耕地免征农业税。(财税字[1996]26号

  9.灾害减免。纳税人的农作物遭受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歉收程度,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具体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条例第18条

 10.困难减免。下列地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农业税。(条例第19条

  (1)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

  (2)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

  (3)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困山区。

  11.烈属、残疾军人减免。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疾军人及其他纳税人,因缺乏劳动力或其他原因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农业税。(条例第20条

  12.宅隙地免税。纳税人在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上所取得的农业收人,免征农业税。(条例第17条

  13.机场、铁路、军队免税。军队、军马场、军用机场、民用机场和铁路局在机场、铁道空地上种植农作物的收入,免征农业税。((76)财税字第5号

  14.科研免税。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晶收入,在试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国务院令 143号第6条

  15.垦荒免税。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晶的,自有收入年度起,1?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国务院令143号第6条

  16.贫困农户免税。对“老、少、边、贫”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免征农业特产税。(国务院令143号第6条

  17。灾害减免。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减免农业特产税。(国务院令143号第6条

  18.森工小径材、薪材免税。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工企业生产的小径材(长度小于2米,径级小于8厘米),免征农业特产税;对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的,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免征农业特产税。(财税字[1998]38号

  19.远洋渔业产www.rixia.cc品免税。远洋渔业企业在公海和海外自捕水产品和初级加工制品所取得的收人,免征农业特产税。(财税字 [1997]72号

  20.猪皮免税。从1999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收购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财税字[1998]117号

  21.鱿鱼免税。从事远洋鱿钓生产、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鱿鱼,“九五”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财税字[1999]2号

  22.三峡移民垦荒免税。对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在新开发的荒地、荒山、滩地、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一5年。对三峡库区外迁农村移民所取得的非开荒农业特产收人,由各省级政府给予一定的减免税照顾,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国税函[1999] 830号

  23.西藏产品免税。西藏自治区农业特产品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各地对西藏外运的农业特产品,凭开具的“西藏农业特产品税务准运证”,不再补征农业特产税。(国税函[1996]722号

  24.毛茶减税。生产毛茶的单位和个人,减按7%征收农业特产税;收购毛茶的单位和个人,减按12%征收农业特产税。 (财税字[1997]28号

  25.牛羊皮减税。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和羊皮,减按5%征收农业特产税。(财税字[1998]177号

  26.原木减税。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工企业生产原木,暂减按5%征收农业特产税。(财税字[1998)38号

  27.原木减税。138家国有森工企业生产、销售原木,2000年底前,生产与收购环节减按10%的税率合并征收农业特产税。 (财税字[1998]38号

  28.水产品减税。收购水产晶的单位和个人,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29.贵重食品减税。生产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减按8%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30.农业税抵扣。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但在计征农业特产税时,准予扣除缴纳的农业税税额。((94)财税字第7号

  31.宁夏免税。宁夏规定,牛、马、骆驼、仔羊不征收牧业税。(宁政发[1989]22号

  32.内蒙古免税。内蒙古规定,驴、骡及耕役畜,当年仔畜,良种公畜,科研牲畜,种畜、商业部门临时放牧的牲畜,牧区学校勤工俭学放牧的牲畜,免征牧业税。(内政发[1989]128号

  33.青海免税。青海规定,对科学试验的牲畜、良种公日夏养花网畜、中、小学校自养自食的牲畜,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的役畜,农户耕畜3头以内,免征牧业税。(青政11995]35号

  34.甘肃免税。甘肃规定,对耕畜、役畜、种畜,用于科学试验的牲畜,军马场的军马,商业部门收购后临时放牧的牲畜,免征牧业税。(政府令17号第5条

  35.新疆免税。新疆规定,当年仔畜、配种站种畜,境外引进的优良种畜、科学试验牲畜、学校勤工俭学饲养的牲畜,商业部门收购后临时牧放的牲畜,耕畜、役畜牧业户5头,农户3头;免征牧业税。(政府令45号第8条) ,

  36.宁夏灾害减免。宁夏规定,羊只遭受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的,报县级政府审批。 (宁政发 [1989] 22号

  37.内蒙古灾害减免。内蒙古规定,牲畜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死亡损失的,报县级政府批准,按下列规定减免牧业税: (内政发[1989] 128号

  (1)死亡牲畜占上年牲畜头数5%一10%,减征税额40%;

  (2)死亡牲畜10%~20%,减征税额70%;

  (3)死亡牲畜20%以上,全部免征牧业税。

  38.青海灾害减免。青海规定,纳税人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较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主管征收机关酌情减免牧业税。(青政[1995]35号

  39.甘肃灾害减免。甘肃规定,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损失的,按死亡牲畜占上年末牲畜存栏数的比例,按下列规定予以减免牧业税:(政府令17号第6条

  (1)死亡牲畜占6%~10%的,减征税额15%;

  (2)死亡牲畜占11%一15%的,减征税额30%;

  (3)死亡牲畜占16%~20%的,减征税额50%;

  (4)死亡牲畜占21%一25%的,减征税额80%;

  (5)死亡牲畜占25%以上的,减征税额100%。

  40.新疆灾害减免。新疆规定,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按当年死亡牲畜占上年末牲畜存栏数的比例,按下列规定予以减免牧业税:(政府令45号第8条

  (1)死亡10%以上不满15%的,减征税额30%;

  (2)死亡15%以上不满25%的,减征税额50%;

  (3)死亡25%以上的,免征牧业税。

  41.良种和边境减税。新疆规定,对国有种畜场推广优良种畜,减征应征税额30%的牧业税;对边境乡、镇(含兵团农牧团场)的纳税人,减征10%的牧业税。 (政府令45号第9条、第10条

  42.困难减免。内蒙古、甘肃、新疆等均规定对贫困牧业户或烈士家属、残疾军人、残疾人、五保户,经县级政府批准,可酌情减免牧业税。

  43. 军转农场军马场减免税。军队保障性企业中移交地方的农场、军马场,移交地方前免征农业日夏养花网税和农业特产税的,移交地方后,3?5年内继续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中办发[2000]27号、财税[2001]31号)

  44、林业税收减免政策。对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及更新采伐过程中生产的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以下简称次小薪材),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农业特产税。(财税[2001]171号)

  三、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域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2.校办农场免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农场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94)财税字第1号

  3.乡镇企业减税。乡镇企业可按应纳税款减征10%的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4.农业初加工收入免税。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49号

  5.国有农场林场所得免税。对边境贫困列名的166个国有农场和442个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49号

  6.内资渔业所得免税。内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114号

  7.农村信用社减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减按27%征收所得税。(财税字[1998] 29号、财税[2001]55号

  8.贫困县农村信用社免税。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可定期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8]60号、财税[2001]55号

  9.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减免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国发[2001]21号、财税[2001]103号)

  10.乡镇企业加速折旧。对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省级地税局批准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94)财税字第9号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11.农村信用社管理费扣除。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向其管理机构上交不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2%的管理费,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国税函[1999] 811号

  12.农牧业技术特许权使用费减税。外国企业为农牧业生产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税法第19条

  13.农业投资减免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经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第8条

  14.海南特区农业投资减免。在海南经济特区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报经海南省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5条

  15.海南特区农业再投资退税。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特区农业开发企业,可按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细则第81条

  16.农业税缴税项目免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纳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94)财税字第20号

  17.青苗补偿费免税。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 [1997]87号

  18、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减免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国发[2001]21号、财税[2001]103号)

  19、林业税收减免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71号)

  20、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减免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发[2000]3号、(农经发[2000]8号、农经发[2000]10号、农经发 [2001]4号。国税发[2001]124号

  (一)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二)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21、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减免税。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发[2000]3号、(农经发[2000]8号、农经发[2000]10号、农经发 [2001]4号。国税发[2001]124号

  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建税、印花税

  1.农房免税。农民居住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税发 [1999]44号

  2.农业生产用地免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3.土地改造免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一10年;(条例第6条

  4.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5.水利设施用地免税。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号

  6.渔船免税。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条例第3条、第6条

  7。拖拉机减免税。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所挂拖车的净吨位,适用“载货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86)财税地字第8号

  8.专用汽车征免税。对专用于农林牧渔业等专用汽车,由各省、区、市分别确定征收或免征车船使用税。((87)财税地字第3号

  9.农业用荒地免税。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渔生产的,免征契税。(细则第15条

  10.农民购置房地产免税。农民的房地产被国家征用后,以所得的补偿费另购、典人的房地…………
 

小规模企业 农业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db:内容]
你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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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 哪些农业产业有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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