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产品质量标准有哪些?
复混肥料的质量标准有哪些指标?
为了确保复混肥料的产品质量,防止假冒劣质混配肥进入市场,坑农害农,2001年制订了《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GB15063—2001)。国家标准除对肥料外观有要求外,还对高、中、低浓度复混肥料总养分、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水分、粒度和氯离子含量等质量指标作了具体规定(表13)。
表13 复混肥料技术要求
注:
①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1.5%。
②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为“枸溶性磷”,可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若为氮、钾二元肥料,也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
③如产品氯离子含量大于3.0%,并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可不检验该项目;包装容器未标明“含氯”时,必须检验氯离子含量。
由上可知,目前我国生产的复混肥料的技术指标是严格的,它不仅指氮、磷、钾养分含量,而且还包括其他许多指标。如果有一项达不到指标要求,该产品就属不合格产品。
复合肥的国家标准
一、肥料名称。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对有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在产品名称下是用小1号字体标注的,如“复合肥料硫酸钾型”。农民朋友如果看见“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字样,说明产品有不实夸大性质的宣传。
二、单一养分含量。应以配合式氮—磷—钾的顺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农民朋友应该注意,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得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注明。
三、氯离子含量的标注。当复混(合)肥料中氯离子的含量大于3.0%时,应在包装物上标明“含氯”,以避免对忌氯作物如黄烟、果树等造成伤害;凡未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的,其氯离子的含量不得超过3.0%。
四、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每袋肥料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产品外包装上标明。
五、产品标准。复混肥料或复合肥料均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标准号及年代号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
六、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包装的主视面上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扩展资料:复合肥生产多使用测土配方测出土壤的养分情况,测土配方施肥是以土壤测试和肥料田间试验为基础,根据作物需肥规律、土壤供肥性能和肥料效应,在合理施用有机肥料的基础上,提出氮、磷、钾及中、微量元素等肥料的施用数量、施肥时期和施用方法。
通俗地讲,就是在农业科技人员指导下科学施用配方肥。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核心是调节和解决作物需肥与土壤供肥之间的矛盾。
同时有针对性地补充作物所需的营养元素,作物缺什么元素就补充什么元素,需要多少补多少,实现各种养分平衡供应,满足作物的需要;达到提高肥料利用率和减少用量,提高作物产量,改善农产品品质,节省劳力,节支增收的目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复合肥
一、肥料名称。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对有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在产品名称下是用小1号字体标注的,如“复合肥料硫酸钾型”。农民朋友如果看见“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字样,说明产品有不实夸大性质的宣传。
二、单一养分含量。应以配合式氮—磷—钾的顺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农民朋友应该注意,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得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注明。
三、氯离子含量的标注。当复混(合)肥料中氯离子的含量大于3.0%时,应在包装物上标明“含氯”,以避免对忌氯作物如黄烟、果树等造成伤害;凡未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的,其氯离子的含量不QlqfXZ得超过3.0%。
四、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每袋肥料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产品外包装上标明。
选购标准
1、按作物品种
一般大田作物选用氮磷钾复合肥,小麦高产田应选用氮磷钾三元复合肥;小麦、水稻、谷子等密植作物,适宜用粉状复合肥;稀植中耕作物如玉米应选用颗粒状复合肥;蔬菜尤其是果菜和根菜类及果树等经济作物需要较多,应选用含钾较高、低氮的氮磷钾复合肥。
2、按土壤性状
对微碱性、有机质含量偏低(土壤ph值一般为8.0左右)、有效氮和磷缺乏的土壤,一般应选用酸性复合肥,如磷酸一铵或腐植酸类氮磷钾复合肥、氮磷复合肥为宜。但对少数红粘土或酸性棕壤土应选用碱性复合肥,如磷酸二铵等。
以上内容参考来源:百度百科-复合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GB18382—2001《化肥标识、内容和要求》,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已于今年1月1日和7月1日起分别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正式生效。
一、肥料名称 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对有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在产品名称下是用小1号字体标注的,如“复合肥料硫酸钾型”。农民朋友如果看见“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字样,说明产品有不实夸大性质的宣传。
单一养分含量:应以配合式氮—磷—钾的顺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农民朋友应该注意,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复混肥料15—0—10,表示该肥不含磷元素或磷元素低于4.0%,不得在包装上标注“△”的字样。
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得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注明。
三、氯离子含量的标注 当复混(合日夏养花网)肥料中氯离子的含量大于3.0%时,应在包装物上标明“含氯”,以避免对忌氯作物如黄烟、果树等造成伤害;凡未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的,其氯离子的含量不得超过3.0%。
四、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 每袋肥料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产品外包装上标明。
五、产品标准 复混肥料或复合肥料均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标准号及年代号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
六、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产品包装的主视面上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SFY-20A型复合肥水分快速测定仪,
化肥,复合肥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为规范复合肥市场秩序,促进复合肥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利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 2009年11月30日批准发布了GB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代替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标准,新标准于201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旧标准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
新标准适用于复混肥料(包括各种专用肥料以及冠以各种名称的以氮、磷、钾为基础养分的三元或二元固体肥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复合肥料如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农用硝酸钾、磷酸二氢钾、钙镁磷钾肥及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等应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不适用该标准。缓释复混肥料同时执行相应的标准。使标准适用范围更加明确。
二、调整了高浓度产品的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的指标。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原标准为:高浓度70%、中浓度50%、低浓度40%,新标准调整为:60%、50%、40%,高浓度下降了10%。总体看,新标准对水溶性磷的要求有所降低,这更符合现在复合肥生产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复合肥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和原材料的更广泛使用,同时对农民的使用也没有大的影响。
三、增加了氯离子含量指标,这是新标准与旧标准相比改动最大的一个地方。
新标准增加了标明含氯产品的氯离子含量指标,并按低氯、中氯、高氯分别规定为:未标“含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3.0%;标识“含氯(低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15.0%;标识“含氯(中氯)”的产品,氯离子http://www.rixia.cc的质量分数应≤30.0%;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0%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高氯)”,标识“含氯(高氯)”的产品氯离子质量分数可不做检验和判定。新标准规定,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
四、增加了部分产品的警示语。
新标准中增加了含尿素态氮的产品和含氯(高氯)产品的警示语的要求。含有尿素态氮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以下警示语:“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产品的适用作物品种和“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的警示语,同时,所有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得出现忌氯作物的图片。
五、其他差异。
新标准中将水分含量改为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过去水分含量往往是容易引起争议的一个指标。因为在储存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易潮或防护不善,淋雨浸水导致水分含量超标的现象,导致在中间环节质检部门检测时水分含量有所超标,要进行处罚,而生产厂家则说自己出厂时是合格的,是在流通环节增加了水分才导致超过,容易产生争议。现在明确规定水分含量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流通环节不需检测,此项改动对生产厂家有利。
另外,新标准中增加了用自动分析仪器测定产品的氮、磷、钾含量,适用于复混肥料的快速检验。同时还增加了缩二脲含量的测定方法和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标注缩二脲含量的要求。使得检测方法与内容更加地科学严谨,更能符合实际工作需求。
一、复合肥的质量标准:
1、硝酸磷肥氮磷总含量要求36%~40%(氮为20%~27%,磷为11%~13.5%)。
2、磷酸一铵氮磷总含量要求51%~63%(氮为9%~11%,磷为42%~52%)。
3、磷酸二铵氮磷总含量要求51%~64%(氮为13%~18%,磷为38%~46%)。
二、农用磷酸二氢钾质量标准是:
1、一等品含量应≥96.0%,氧化钾含量≥33.2%,水分≤4.0%。
2、合格品含量应≥92.0%,氧化钾含量≥31.8%,水分≤5.0%,pH均在4.3~4.7之间。
为规范复合肥市场秩序,促进复合肥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利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 2009年11月30日批准发布了GB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代替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标准,新标准于201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旧标准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
新标准适用于复混肥料(包括各种专用肥料以及冠以各种名称的以氮、磷、钾为基础养分的三元或二元固体肥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复合肥料如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农用硝酸钾、磷酸二氢钾、钙镁磷钾肥及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等应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不适用该标准。缓释复混肥料同时执行相应的标准。使标准适用范围更加明确。
二、调整了高浓度产品的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的指标。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原标准为:高浓度70%、中浓度50%、低浓度40%,新标准调整为:60%、50%、40%,高浓度下降了10%。总体看,新标准对水溶性磷的要求有所降低,这更符合现在复合肥生产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复合肥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和原材料的更广泛使用,同时对农民的使用也没有大的影响。
三、增加了氯离子含量指标,这是新标准与旧标准相比改动最大的一个地方。
新标准增加了标明含氯产品的氯离子含量指标,并按低氯、中氯、高氯分别规定为:未标“含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3.0%;QlqfXZ标识“含氯(低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15.0%;标识“含氯(中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30.0%;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0%的产品,应在包装袋日夏养花网上标明“含氯(高氯)”,标识“含氯(高氯)”的产品氯离子质量分数可不做检验和判定。新标准规定,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
四、增加了部分产品的警示语。
新标准中增加了含尿素态氮的产品和含氯(高氯)产品的警示语的要求。含有尿素态氮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以下警示语:“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产品的适用作物品种和“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的警示语,同时,所有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得出现忌氯作物的图片。
五、其他差异。
新标准中将水分含量改为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过去水分含量往往是容易引起争议的一个指标。因为在储存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易潮或防护不善,淋雨浸水导致水分含量超标的现象,导致在中间环节质检部门检测时水分含量有所超标,要进行处罚,而生产厂家则说自己出厂时是合格的,是在流通环节增加了水分才导致超过,容易产生争议。现在明确规定水分含量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流通环节不需检测,此项改动对生产厂家有利。
另外,新标准中增加了用自动分析仪器测定产品的氮、磷、钾含量,适用于复混肥料的快速检验。同时还增加了缩二脲含量的测定方法和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标注缩二脲含量的要求。使得检测方法与内容更加地科学严谨,更能符合实际工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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