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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的户主可以拒绝其他户主使用屋顶吗

2022-07-29 01:38:57 分类:养花问答 来源: 日夏养花网 作者: 网络整理 阅读:167

租户对楼顶是否有使用权?

租户只对自己承租的住房有使用权。如果楼顶所属权属于户主产权,自己承租房时合同中包括楼顶,是可以使用楼顶。
因为你代替了业主,作为租户,对楼顶也有使用权。
应该没有的,租的是房子又不是楼顶
你好,很高兴回答您的这个问题。这就看您的租赁条例是怎样规定怎样写的。

楼顶使用权是否只归顶楼用户

请高人指点,商品房的楼顶使用权是否归顶楼用户所有?开发商是否有权指定楼顶给顶楼业主专用?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面注明楼顶使用权归顶楼使用,是否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应?rn相关法规条例能否明确告知。

从理论上说,屋顶因为计入了建筑的公摊面积,是属于全楼业主共有的,如果可以使用,大家都能用,如果需要维修,要大家出钱维修。

顶楼按照正常说法是属于公共部分的,不属于任何一户,也可以说任何住户都拥有所有权。但是,一般来说顶楼的话,都无人愿意管理,大多情况下,使用权都是属于顶层用户在使用。而且,很多老房子是没有物业公司的,以前也没有公共维修基金这个东西(那时候都是基建处),所以屋顶成了一个大问题。使用的时候大家都来用,坏了的时候大家都说是你家屋顶,他们不管。

扩展资料: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第六条 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

参考资料:《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百度百科

楼顶屋面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建设部2001年8月15日修改后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日夏养花网“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第七条规定:“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据此,楼顶屋面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任何人(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对楼顶屋面不享有专有权,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将楼顶屋面售予购房者。如使用楼顶屋面与相邻人发生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如果商品房内有通往楼顶屋面的公共通道的,顶层住户不得妨碍楼内其他业主经过公共通道通往楼顶屋面;如果没有公共通道的,其他业主欲从顶层住户室内通往楼顶屋面的,须经顶层住户同意。

扩展资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的异产毗连房屋。

本规定所称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

第三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所有权证规定的范围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和修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要求,并应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

第六条 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

第八条 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依下列原则处理:

(一)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二)共有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三)楼盖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四)屋盖的修缮:

1.不上人房盖,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可上人屋盖(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拦),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所有人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层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五)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缮:

1.各层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为某些层所专用的楼梯,由其专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六)房屋共用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七)房屋共有、日夏养花网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如电梯、水泵、暖气、水卫、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的修缮,由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第十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自然损坏,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第十一条 因使用不当造成异产毗连房屋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缮。

第十二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的,应当及时排除危险;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

http://www.rixia.cc十三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权利范围,侵害他方权益的,应停止侵害,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异产毗连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治理。

第十六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可组成房屋管理组织,也可委托其它组织,在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房屋的使用、修缮等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售给个人的异产毗连公有住房,其共有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楼顶使用权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开发商无权擅自将顶楼出售给购房者专用,依据在合同上面注明使用权是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法的规定的 故没有法律效应。

依据《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第六条 第七条 规定 楼顶屋面是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任何人(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对楼顶屋面不享有专有权,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将楼顶屋面售予购房者。

拓展资料:

第五条 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和修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要求,并应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

第六条 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

参考资料: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百度百科

商品房买卖合同-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度百科


楼顶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而并非_顶楼住户。

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果顶楼业主的购房合同的产权不包括楼顶,楼顶是属于业主共有的,既然属于小区公共空间,公共空间的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监督权归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个别业主私CRBLrT自使用屋顶但不存在违章搭建行为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可以向物管公司投诉,由物管公司督促该业主停止占用公共空间的行为。因此,楼顶使用权并非只归顶楼用户所有。

  1、建设部2001年8月15日修改后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第七条规定:“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据此,楼顶屋面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任何人(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对楼顶屋面不享有专有权,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将楼顶屋面售予购房者。如使用楼顶屋面与相邻人发生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如果商品房内有通往楼顶屋面的公共通道的,顶层住户不得妨碍楼内其他业主经过公共通道通往楼顶屋面;如果没有公共通道的,其他业主欲从顶层住户室内通往楼顶屋面的,须经顶层住户同意。

  2、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此有了进一步的注释,其第17条规定:买卖双方可以就该商品房所在的楼顶的屋面使用权、所在外墙面使用权、所在楼房的命名权、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做进一步约定。但《民法通则》同时规定个人行为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专业人士认为,这一条款在实践中对屋顶使用权有了限制。比如在改建屋顶时,不能破坏楼顶而造成楼下的漏水;或者开设营业性场所,影响邻居休息。而且如果邻居要在楼顶装置一些合理的设施,如太阳能热水器,根据这一条款,也不能阻拦。

顶楼住户如何获得屋顶使用权?

首先按国家规定顶楼属于这栋楼所有业主,不属于该楼任何一住户,但是人们意识观念,顶楼无人管理且无人问津,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顶楼业主在使用。无形中也就形成了这种意识,可以使用,但并不是享受专有权,这种情况下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1、目前按照城市房屋管理规定,通常顶楼是属于该栋楼全体业主共同使用,也有例外,具体可以看合同约定条款,是否有合约规定可以单独享有顶楼使用权。

2、顶楼住户如何获得屋顶使用权还要考虑到该顶楼的房屋结构,受制于建筑风格并不是所有的小区居民楼顶层都可以使用,要看该栋楼顶楼的房屋结构。

3、买到顶楼的业主,在使用顶楼时如果有顾虑担心会不会被投诉等问题时。这种情况下需要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该栋楼的全体业主协商达成顶楼使用共识。

4、对于顶楼使用权除了和该栋楼的住户达成共识,还需要同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进行充分协商,应取得物业方面的同意。

5、除了上述几个办法,最简单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买下这栋楼取得该栋楼的产权,也就没有后顾之忧了,当然代价也是最大,需要有足够的财力。

扩展资料: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小区楼顶属于共有的产权,由该栋建筑物所有业主共同拥有,全体业主享有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权利。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买下这栋楼取得该栋楼的产权。

对于顶楼使用权除了和该栋楼的住户达成共识,还需要同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进行充分协商,应取得物业方面的同意。楼顶的屋面是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无论是谁,包括是房地产的开发商以及业主等人。

任何人都对楼顶的屋面不享有专有权的,那么高层楼顶就是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则无权擅自将楼顶屋面售给任何购房者。

扩展资料:

屋顶使用权的介绍如下:

如果发生了使用楼顶屋面与相邻住户的纠纷的话,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则按照以下的方式来处理:如果商品房内有通向楼顶屋面的公共通道,那么顶层住户则不得妨碍楼内的其他业主经过公共通道而通往楼顶的屋面;

若是没有通向楼顶的公共通道的,那么其他业主想从顶层住户室内通往楼顶屋面的,则必须经过顶层住户的同意。异产毗连的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要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的时候,就应当取得各所有人一致的同意,并且签订有关的书面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住宅用地使用权“撞限”呼唤顶层设计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福建一小区有业主在楼顶违建 居民担忧房屋安全问题

六层楼房,顶层户主自费做了楼顶防水,不允许楼下的住户安装太阳能。请问各位老师,他们的做法合理吗?

按理来讲 顶层防护层楼下住户均有义务出钱平摊维修 自然也可以有权利协商合理(做好防护情况下)使用楼顶 www.rixia.cc 这事合理与否理应关键在协商 远亲不如近邻 只有合情合理才可以
如果事先未告知相应问题并征得同意,那么久构成侵权。但这种除非愿意打官司去告,否则,紧靠邻里协商,恐怕不容易有结果,人家已经出了钱把东西做出来了。从心里上,人就不乐意配合。

我自己买的顶楼房子隔壁房主有权擅自使用我的天面吗?

无权。准确地说,楼顶房子露天一面,也不属于你,只是离你较近,看似是你的,其实不属于你,更不属于隔壁房主。隔壁房主擅自侵占使用共有面积,咱不说他违法,起码是不道德,凭什么他使用?如果有损坏,你是第一受害者,漏水渗水等,会很麻烦。建议你直接到物业公司反映情况,由物业出面解决。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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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 楼顶的户主可以拒绝其他户主使用屋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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