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货电梯能不能载人,电梯标准法规汇编有明确规定吗?我需要明确的标准规定等相关文件,谢谢
货运电梯能不能载人
可以载人。我国《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中载货电梯没有不可以载人的规定,标准载货电梯,都设有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手盘车(放人)等安全装置,是可以载人的。
载货电梯,主要为运送货物而设计,通常有人伴随的电梯。 载货电梯轿厢具有长而窄的特点。以电动机为动力的垂直升降机,装有箱状吊舱。服务于规定楼层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它具有一个轿厢,运行在至少两列垂直的刚性导轨之间。
扩展资料:
载货电梯的维修与保养
1、新安装的电梯首先电梯厂家优质保期(一般1--2年)。 2、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该由专日夏养花网业队伍进行(国家质监总局发证)。
3、维护保养应该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维保规则》 (GB18775)以及相关的国标、行标及地方标准。
4、维护保养要定时、定人如期进行,分半月保、月保及年保养,各类的保养内容不同,但是必须都要做,并必须有详细地记录及甲乙双方的签字认可。
5、电梯一旦出现故障,维保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具体时间规定不一,北京市规定是30分钟内到达)。
载货电梯的管理
1、电梯长期不使用时,应将机房的总电源开关断开。
2、井道内除规定的电梯设备外,不得存放杂物,敷设水管式煤气管道等。
3、井道内应保持整洁,不得有塔灰、尘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载货电梯
可以载人。我国《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中载货电梯没有不可以载人的规定,标准载货电梯,都设有安全钳、限速器、缓冲器、手盘车(放人)等安全装置,是可以载人的。
电梯是一种以电动机为动力的垂直升降机,装有箱状吊舱,用于多层建筑乘人或载运货物。也有台阶式,踏步板装在履带上连续运行,俗称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服务于规定楼层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垂直升降电梯具有一个轿厢,运行在至少两列垂直的或倾斜角小于15的刚性导轨之间。轿厢尺寸与结构形式便于乘客出入或装卸货物。习惯上不论其驱动方式如何,将电梯作为建筑物内垂直交通运输工具的总称。按速度可分低速电梯(1米/秒以下)、快速电梯(1~2米/秒)和高速电梯(2米/秒以上)。19世纪中期开始出现液压电梯,至今仍在低层建筑物上应用。1852年,美国的E.G.奥蒂斯研制出钢丝绳提升的安全升降机。80年代,驱动装置有进一步改进,如电动机通过蜗杆传动带动缠绕卷筒、采用平衡重等。19世纪末,采用了摩擦轮传动,大大增加电梯的提升高度。
20世纪末电梯采用永磁同步曳引机作为动力。大大缩小了机房占地,并且具有能耗低、节能高效、提升速度快等优点,极大地助推了房地产向超高层方向发展。
蒂森克虏伯电梯公司研制出新型“多重电梯”可水平垂直运转。
电梯是一种以电动机为动力的垂直升降机,装有箱状吊舱,用于多层建筑乘人或载运货物。也有台阶式,踏步板装在履带上连续运行,俗称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服务于规定楼层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垂直升降电梯具有一个轿厢,运行在至少两列垂直的或倾斜角小于15的刚性导轨之间。轿厢尺寸与结构形式便于乘客出入或装卸货物。习惯上不论其驱动方式如何,将电梯作为建筑物内垂直交通运输工具的总称。按速度可分低速电梯(1米/秒以下)、快速电梯(1~2米/秒)和高速电梯(2米/秒以上)。19世纪中期开始出现液压电梯,至今仍在低层建筑物上应用。1852年,美国的E.G.奥蒂斯研制出钢丝绳提升的安全升降机。80年代,驱动装置有进一步改进,如电动机通过蜗杆传动带动缠绕卷筒、采用平衡重等。19世纪末,采用了摩擦轮传动,大大增加电梯的提升高度。
20世纪末电梯采用永磁同步曳引机作为动力。大大缩小了机房占地,并且具有能耗低、节能高效、提升速度快等优点,极大地助推了房地产向超高层方向发展。
蒂森克虏伯电梯公司研制出新型“多重电梯”可水平垂直运转。
货运电梯能载人。
载货电梯,主要为运送货物而设计,通常有人伴随的电梯。 载货电梯轿厢具有长而窄的特点。以电动机为动力的垂直升降机,装有箱状吊舱。服务于规定楼层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它具有一个轿厢,运行在至少两列垂直的刚性导轨之间。
1900年,美国奥的斯电梯公司通过代理商Tullock & Co.获得在中国的第1份电梯合同——为上海提供2部电梯。从此,世界电梯历史上展开了中国的一页。1907年,奥的斯公司在上海的汇中饭店(今和平饭店南楼,英文名 Peace Palace Hotel)安装了2部电梯。这2部电梯被认为是中国最早使用的电梯。1908年,American Trading Co. 成为奥的斯公司在上海和天津的代理商。1908年,位于上海黄浦路的礼查饭店(英文名Astor House,后改为浦江饭店)安装了3部电梯。 1910年,上海总会大楼(今东风饭店)安装了1部德国西门子公司制造的三角形木制轿厢电梯。
载货电梯,主要为运送货物而设计,通常有人伴随的电梯。 载货电梯轿厢具有长而窄的特点。以电动机为动力的垂直升降机,装有箱状吊舱。服务于规定楼层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它具有一个轿厢,运行在至少两列垂直的刚性导轨之间。
1900年,美国奥的斯电梯公司通过代理商Tullock & Co.获得在中国的第1份电梯合同——为上海提供2部电梯。从此,世界电梯历史上展开了中国的一页。1907年,奥的斯公司在上海的汇中饭店(今和平饭店南楼,英文名 Peace Palace Hotel)安装了2部电梯。这2部电梯被认为是中国最早使用的电梯。1908年,American Trading Co. 成为奥的斯公司在上海和天津的代理商。1908年,位于上海黄浦路的礼查饭店(英文名Astor House,后改为浦江饭店)安装了3部电梯。 1910年,上海总会大楼(今东风饭店)安装了1部德国西门子公司制造的三角形木制轿厢电梯。
可以载人,单位和公司不让载人一是怕人占用了电梯,影响拉货,二是不安全,人货混合容易发生碰伤,撞伤等意外事故,三是怕浪费电,货运电梯耗电大,用来载人浪费电
当然可以载人了,人有货物重吗?而且一般货运电梯的速度都较慢,如果光运输货物,又不是光速传输,人还是受得了的,提升速度一般是0.5m/s,能不能载人,看厂里或公司规定人能不能上去了,一般都有个人随货进货梯的!
电梯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电梯困人多小时内救援人员必须赶到现场?rn电梯报警电话是需五方对讲还是必须设置外线?rn电梯相关保养记录规定摘录?rn电梯无年检合格标签群众是否可以举报?1、“电梯的相关法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下称《条例》);
2、(1)“比如电梯困人多小时内救援人员必须赶到现场?”:《条例》第64条第3款规定“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为一般事故。以此作为基点,不同的电梯使用单位与维修保养单位之间在维保合同上会有不同的约定。(2)“电梯报警电话是需五方对讲还是必须设置外线?”:a、只要是能以电梯所在大厦、小区等的救援服务机构有效联系的双全供系统即可,形式不限,不一定要安装外线电话;b、按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规定:电梯行程超过30米的,至少要有:轿厢与救援服务机构——轿厢与电梯机房(无机房为紧急操作地点,下同)三方能够有效联系的双全供通话系统;电梯行程不超过30米的,至少要有:轿厢与救援服务机构之间能够有效联系的双全供通话系统。这主要考虑的是被困乘客,而轿顶、底坑可能困住的都是持证的专业人员。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规定: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于“可能有困人危险的地方”,这就包括了底坑、轿顶、轿厢,加上机房和救援服务机构,就是大家常说的“五方对讲”。(3)“电梯相关保养记录规定摘录?”:请参看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里面有详细规定。(4)“电梯无年检合格标签群众是否可以举报?”:可以。
先回答这么多,但愿可以帮到你。
至于“等等。。。”,等你问了再答吧——因为电梯涉及面很广,没有针对性很难作答。
2、(1)“比如电梯困人多小时内救援人员必须赶到现场?”:《条例》第64条第3款规定“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为一般事故。以此作为基点,不同的电梯使用单位与维修保养单位之间在维保合同上会有不同的约定。(2)“电梯报警电话是需五方对讲还是必须设置外线?”:a、只要是能以电梯所在大厦、小区等的救援服务机构有效联系的双全供系统即可,形式不限,不一定要安装外线电话;b、按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规定:电梯行程超过30米的,至少要有:轿厢与救援服务机构——轿厢与电梯机房(无机房为紧急操作地点,下同)三方能够有效联系的双全供通话系统;电梯行程不超过30米的,至少要有:轿厢与救援服务机构之间能够有效联系的双全供通话系统。这主要考虑的是被困乘客,而轿顶、底坑可能困住的都是持证的专业人员。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规定: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于“可能有困人危险的地方”,这就包括了底坑、轿顶、轿厢,加上机房和救援服务机构,就是大家常说的“五方对讲”。(3)“电梯相关保养记录规定摘录?”:请参看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里面有详细规定。(4)“电梯无年检合格标签群众是否可以举报?”:可以。
先回答这么多,但愿可以帮到你。
至于“等等。。。”,等你问了再答吧——因为电梯涉及面很广,没有针对性很难作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关单位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则的工作要求,以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二) 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三) 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 安全操作规程;
(三) 日常检查制度;
(四) 维保制度;
(五) 定期报检制度;
(六) 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 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 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 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
(三) 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 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五)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五)款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六) 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二) 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 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五)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六) 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 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八) 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 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 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十一) 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二)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 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 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四) 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 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 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七) 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 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三)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四)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五)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六) 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 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二) 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 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 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五) 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 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三章 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日夏养花网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 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本规则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二) 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三) 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h;
(四) 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五) 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六) 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 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具有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八) 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根据使用状况情况决定,但是不少于本规则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九) 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十) 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当相应增加并及时调整保养计划与方案。
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使用单位书面提出。
第十七条 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电梯的基本http://www.rixia.cc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原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十八条);
(二) 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
(三) 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四) 电梯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维保记录中的电梯基本技术参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曳引或者强制式驱动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以下分别简称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二) 液压电梯,为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油缸数量、顶升型式;
(三) 杂物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四)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为倾斜角度、额定速度、提升高度、梯级宽度、主机功率、使用区段长度(自动人行道)。
第十九条 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的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日常维护保养,是指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www.rixia.cc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关单位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则的工作要求,以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二) 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三) 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 安全操作规程;
(三) 日常检查制度;
(四) 维保制度;
(五) 定期报检制度;
(六) 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 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 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 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
(三) 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 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五)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五)款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六) 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二) 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 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五)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六) 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 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八) 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 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 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十一) 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二)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 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 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四) 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 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 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七) 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 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三)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四)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五)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六) 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 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二) 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 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 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五) 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 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三章 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日夏养花网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 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本规则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二) 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三) 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h;
(四) 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五) 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六) 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 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具有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八) 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根据使用状况情况决定,但是不少于本规则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九) 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十) 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当相应增加并及时调整保养计划与方案。
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使用单位书面提出。
第十七条 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电梯的基本http://www.rixia.cc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原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十八条);
(二) 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
(三) 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四) 电梯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维保记录中的电梯基本技术参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曳引或者强制式驱动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以下分别简称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二) 液压电梯,为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油缸数量、顶升型式;
(三) 杂物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四)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为倾斜角度、额定速度、提升高度、梯级宽度、主机功率、使用区段长度(自动人行道)。
第十九条 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的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日常维护保养,是指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www.rixia.cc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货梯 载货电梯 的问题,可以坐人么
楼上是胡扯的,
根据电梯标准汇编,已经对载货电梯的定义,载货电梯实际上就是客货电梯,可以载人的,载人对它没影响,只是有些公司把它当做专门的,只有运货的工人和货物一起才允许进,是公司的管理问题。国家没有明文来规定不能载人。 如果你专门用货梯来载人,也可以啊,只是货梯装饰得一般都没客梯漂亮。乘客电梯是不能载货的。
根据电梯标准汇编,已经对载货电梯的定义,载货电梯实际上就是客货电梯,可以载人的,载人对它没影响,只是有些公司把它当做专门的,只有运货的工人和货物一起才允许进,是公司的管理问题。国家没有明文来规定不能载人。 如果你专门用货梯来载人,也可以啊,只是货梯装饰得一般都没客梯漂亮。乘客电梯是不能载货的。
载货和载客的标准不一样,货梯不能载人,客梯可以载货,客梯的标准比货梯高,包括安全性\舒适性\精确度等.
载货电梯能否能载人主要看以下依据:
1、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2、产品出厂随机资料: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3、使用单位相关规定(不能与1、2项内容中的禁止规定相冲突)
目前大家都没有检索到法规及标准中明确载货电梯禁止载人的规定,从而容易引发货梯载人之争议。
我建议大家按以上三点分别认定确认载货电梯能否能载人。
l 我国《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日夏养花网3中载货电梯没有明确规定不可以载人:
l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
8.2.2 载货电梯
为了防止不可排除的人员乘用可能发生的超载,轿厢面积应予以限制...
e)电梯有专职司机操作,并严格限制人员进入。
国标7588-2003中关于货梯的描述是,电梯有专职司机操作,并严格限制人员进入。这限制是不是说应该属于一个限定范围?比如司机、随货人员……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GB/T 7024-2008对载货电梯的定义:
“第2.3 条:载货电梯 货客电梯:主要运送货物的电梯,同时允许有人员伴随。”
《仅载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25856-2010)
第7.1.4.1条:运载装置内应标示:a)额定载重量(kg),以及如下警示须知:“禁止运送人员”
另外我们还要了解:简易升降机是起重机械不属于电梯。简易升降机不得载人运行。
杂物电梯是不允许载人,也不允许人员在平层时进入杂物电梯轿厢内。
初步结论:
1、一般载货电梯是“禁止运送人员”,强制驱动式载货电梯尤其应严格禁止;
2、载货电梯载人应严格限制在规定范围内;
3、载货电梯产品出厂文件已针对乘人作出的相关规定的,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
4、使用单位对载货电梯载人的相关规定,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以及制造单位的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文件规定,都是有效的。违者要承担其后果。
本节内容为原创 欢迎指正。
1、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2、产品出厂随机资料: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3、使用单位相关规定(不能与1、2项内容中的禁止规定相冲突)
目前大家都没有检索到法规及标准中明确载货电梯禁止载人的规定,从而容易引发货梯载人之争议。
我建议大家按以上三点分别认定确认载货电梯能否能载人。
l 我国《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日夏养花网3中载货电梯没有明确规定不可以载人:
l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
8.2.2 载货电梯
为了防止不可排除的人员乘用可能发生的超载,轿厢面积应予以限制...
e)电梯有专职司机操作,并严格限制人员进入。
国标7588-2003中关于货梯的描述是,电梯有专职司机操作,并严格限制人员进入。这限制是不是说应该属于一个限定范围?比如司机、随货人员……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GB/T 7024-2008对载货电梯的定义:
“第2.3 条:载货电梯 货客电梯:主要运送货物的电梯,同时允许有人员伴随。”
《仅载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25856-2010)
第7.1.4.1条:运载装置内应标示:a)额定载重量(kg),以及如下警示须知:“禁止运送人员”
另外我们还要了解:简易升降机是起重机械不属于电梯。简易升降机不得载人运行。
杂物电梯是不允许载人,也不允许人员在平层时进入杂物电梯轿厢内。
初步结论:
1、一般载货电梯是“禁止运送人员”,强制驱动式载货电梯尤其应严格禁止;
2、载货电梯载人应严格限制在规定范围内;
3、载货电梯产品出厂文件已针对乘人作出的相关规定的,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
4、使用单位对载货电梯载人的相关规定,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以及制造单位的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文件规定,都是有效的。违者要承担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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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 载货电梯能不能载人,电梯标准法规汇编有明确规定吗?我需要明确的标准规定等相关文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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