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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小偷偷了两个蔬菜大棚,第二个没偷成被逮住了,第二个未遂的人要追究什么法律责任?

2022-07-19 18:58:44 分类:养花问答 来源: 日夏养花网 作者: 网络整理 阅读:154

偷东西不成被抓住后反而打人,能告他什么罪

偷东西可能涉嫌盗窃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盗窃,即使未遂也应当定罪处罚。而打伤偷东西的人,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也有可能成立正当防卫,而不属于犯罪。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必须要在一定的限度内。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若打得不很重,只能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应接受治安拘留;若将人打伤构居轻伤以上,那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了,按故意伤害罪相关规定给予刑事处罚。
恭喜你,对方成功地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了。
本来拘留几天的事,变成有期徒刑好几年了。
交公安处理就行,公诉案件不是个人起诉的。
打人

偷东西被抓要怎样判刑

我有个亲戚头东西被抓到了 数额达到了七八万 已经被警察抓进去了 我想问下 要是失主不追究的话要不要被判刑?

盗窃罪是很严重的一种罪名,处罚也是很严厉的,一般数量较大的时候就可以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监禁,那要是盗窃未遂的话,也要按照不同的标准给予行为人不同的处罚,而这个时候可能盗窃未遂尚不能认定构成盗窃罪,那么处罚自然也就不会是刑事方面的了。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盗窃未遂的拘留大致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行政拘留,犯罪嫌疑人个人的行为主要是涉及到盗窃诈骗,哄骗抢夺其他人财物,或者是故意的损坏公共和私人所有财物的情况,那么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后将会面临五天以上,十天以下的行政拘留,而且还要同时判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要是盗窃情节比较严重,嫌疑人将会面临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而且还要处罚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种是刑事拘留,这种情况是因为一些比较重大的案件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因案件需要直接将人拘留在所内,直到警方对破获案件已获得充分的证据可以起诉才能停止拘留,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最少在十四天以上,但是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不过也不能超过三十七天。

一般盗窃罪以涉案金额定罪处罚,涉案七八万元,属于盗窃罪中“数额巨大”标准,依法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各省市对盗窃罪立案量刑标准不同,请再查询犯罪地标准参考。2013年实施的新诉讼法引进了刑事和解制度,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就赔偿问题达到协议,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鉴于你亲戚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较小,从轻处罚的可能性较大。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日夏养花网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刑法》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http://www.rixia.cc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偷东西被抓,一般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偷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属公诉案件,到公安机关后,失主不追究也要判刑。

朋友两了去偷东西,一个偷了,一个没偷,那个没偷的怎么处置?

你的这个问题我看了,两个人去偷东西,一个偷了一个没偷,既然没有偷,他也到了现场,不过是一个是主犯,一个是从犯,他俩的处理是不一样的,偷东西的一定要严肃处分,没偷东西的可以酌情处分。
我用心的回答,请您给予采纳,谢谢。
同罪。
法庭在量刑时只看谁是主谋,谁是从犯,不看谁得手,谁没得手。
在案件中,背后主谋跟实施犯罪者是同罪。



前言

在生活中常见的盗窃案中,当事人往往出于谋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对被害者的财物进行窃取再伺机变卖获利。

面对这种最常见的盗窃者,人们往往选择将珍贵的财物存放在隐秘的地方,或者干脆全部存进银行。

可也有一部分盗窃者却不为谋取经济上的利益,纯属为了满足自己的变态心理,令人防不胜防。

今天的案例就是一起看起来猎奇,但其实在生活中并不少见的犯罪案件。

案情概要

2022年5月,重庆当地媒体接到了两名年轻女士的投诉,而投诉的事情却有点难以启齿。

原来女子小杜和室友两个多月前搬到了这个小区,可自从搬进来之后,就频频遭遇盗窃,有十几次之多。

那么既然长时间被盗取了财物,两名女孩怎么不报警呢?是被威胁了吗?

尴尬的女孩向记者解释了原因,因为失窃的东西并不贵重,可却让人害羞,频频丢失的是她们二人的内裤。

原来两名女子住在八楼,由于楼层高风大,一开始二人并没有往被人盗窃上想,只是以为被风吹下去了。

可随着时间的推移,事情就变得不对劲了起来,因为两人的衣物别的都不丢,只丢内裤。

更让人气愤的是,这名小偷几乎每晚都会来作案。只要她们把洗好的内衣放出去,就会一个不剩地被偷走。

小杜室友说到这里,更是气愤地表示,这个小偷最“癫疯”的时候,把两人所有的内衣全偷走了,两人除了身上的衣物,连换的都没有!

两名气愤的女孩在这件事后,开始调查内衣到底是怎么丢的,最后将目光锁定在了房间旁的天台。

其实一开始,两人并不相信会有人这么无聊,在没有围栏的危险地方作案,可在看到小偷不小心遗落的一件衣物后,也不得不相信人的下限。

而据周边居民反映,这名色胆包天的小偷竟然还懂得“独乐乐不如众乐乐”的道理,充满了低俗的恶趣味!

这名小偷每次作案一旦偷的数量很多,竟然会在其他业主的门把手上都挂上一个,令第二天一早醒来的业主尴尬不已。

为了抓住这名犯了众怒的小偷,两人在天台附近装上了监控,期待能够拍下小偷作案时的行踪。

果不其然,在监控安装的当天这名猥琐男的行踪就被监控清晰地记录了下来。

当天夜里一点半,女子和朋友在家聊天,并没有睡觉,但却对门外的一切毫不知情,第二天才发现自己又被偷空了!

原来嚣张的小偷就在家中有人时来到了房门外作案,在楼道内没人发现的情况下成功盗走了几人刚洗好的衣物。

据监控画面显示,小偷似乎年纪不大,是个血气方刚的小伙子,作案时戴着口罩隐藏面容。

而警方接警后也进行了调查,走访了周边群众发现,小区内只有女子所在的一号楼有这种现象。

于是罪犯也就此锁定在了一号楼内居住的居民,但奇怪的是调取其他小区内监控后,却始终没有发现男子的踪迹。

警方就此开始对楼内住户进行排查,誓要找到这个内衣大盗。

案件分析

本案的案情虽然看着奇怪,但内里并不复杂,只是简单的盗窃。

而在生活中面对盗窃,人们也有着一个常见的疑问,那就是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区别问题。

依照常识,大家都知道治安处罚轻、刑事处罚重,因此偷的东西价格不贵,一般只行政拘留。

而法律也是如此规定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盗窃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具体由地方根据自身经济情况确定。

也就是说,在某些地方,被盗财物价值只要超过一千元就可以立案了。

而不超过一千元的案件,一般就适用治安处罚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违法行为需要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但凡事都有例外,本案的财物价值虽然不超过一千元,但却属于盗窃罪认定的特殊情况。

盗窃罪除了数额标准外,还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几种特殊的认定情况。

而本案就涉及到多次盗窃和入室盗窃这两种情况。

不过对于入室盗窃来说,本案可能不太符合,因为这一情况侵犯的是居民的室内安全。

而本案男子盗窃时主要是在走廊的天台,只是将身子探到对方屋内,实际侵入的程度不大,不宜认定入室盗窃。

但在多次盗窃的认定上,该男子显然是没跑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两年内三次盗窃就属于多次盗窃,而男子两个月作案十几次,显然符合了数量标准。

也就是说,该案中男子的行为很有可能涉嫌盗窃罪!

不过考虑到司法实际,其也有可能因为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等特殊情况,最终不会起诉,仅拘留15天。

但在过往的案例中,确实曾出现过盗窃内衣男子被判刑的情况。

虽然刑期不长,往往只有一年多,但的确属于被认定为盗窃犯罪,遭受了更为严厉的惩罚。

相信本案最终的处理结果会对该男子有所警醒,让其再不敢肆意妄为!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罚这个内衣大盗呢?

朋友俩朋友俩了,去偷东西一个偷了朋友俩朋友俩了,去偷东西,一个偷了一个没偷,那么没偷的,怎么处理?那么他们是按要按照同案犯进行处理了,因为去两个偷东西,一个偷了一个没偷,那么就是说一个偷东西的,一个放少了,所以说人都是同样的饭进行处理的,所以说这两个一个也跑不了小偷
朋友两个人去偷东西一个偷了另外一个眉头,那就是同伙犯罪这两个是一起可以处理的,我建议你这样的朋友,你以后不要跟他们来往,因为这样的事情一旦被别人知道以后都会给你加一个小偷的头衔,你叫他以后也差不掉。

第一次偷东西被判两年,第二次再偷被判多久,????价值几千或更多。

那有可能会判3年以上10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7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日夏养花网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三)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第六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三)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第九条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第十条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第十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十二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四)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五)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六)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于 法律 小偷的规定

如果一个小偷 偷了钱 那多少钱 开始才能立案?rn就是说 偷多少开始 就是犯法?
500至2000,各地不同,火车上是2000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律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司法解释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忑释》(1998.3.10 法释〔1998j4号〕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 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分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 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http://www.rixia.cc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 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 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 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二)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第六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三)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第九条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第十条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www.rixia.cc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第十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二干五百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十二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 机动车辆的价值计人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四)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五)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六)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k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1998.3.26 法发〔19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1231 法释〔1997]11号)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199924 公发〔19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199.5.8 公通字〔1998) 31号)
为依法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活动,堵塞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协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办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对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典当、倒卖的,视为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三、国家指定的车辆交易市场、机动车经营企业(含典当、拍卖行)以及从事机动车修理、零部件销售企业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拆解、改 装、拼装、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单位组织实施上述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四、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中的行为人事先与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的犯罪分子通谋的,分别以盗窃、抢劫罪的共犯论处。
五、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明知是赃车而购买,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赃车购买的,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六、非法出售机动车有关发票的,或者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机动车有关发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罚。
七、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赃车入户、过户、验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佝私舞弊,致使赃车入户、过户、验证的,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十、公安人员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牌证或者为其取得机动车牌证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处罚。
十一、对犯罪分子盗窃、抢劫所得的机动车辆及其变卖价款,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十二、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十三、对购买赃车后使用非法提供的入户、过户手续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入户、过户手续为赃车入户、过户的,应当吊销牌证,并将车辆无偿追缴;已将入户、过户车辆变卖的,追缴变卖所得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十四、对直接从犯罪分子处追缴的被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经检验鉴定,查证属实后,可依法先行返还失主,移送案件时附清单、照片及其他证据。在返还失主前,按照赃物管理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十五、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十六、各地公安机关扣押或者协助管辖单位追回的被盗窃、抢劫的机动车应当移送管辖单位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费用。拖延不交的,给予单位领导行政处分。
十七、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
(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十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侵占、抢夺、诈骗机动车案件的查处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办理。本规定公布后尚未办结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6.25 法释〔1999〕14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 法〔1999〕217号)
(二)关于盗窃案件
要重点打击的是:盗窃农业生产资料和承包经营的山林、果林、渔塘产品等严重影响和破坏农村经济发展的犯罪;盗窃农民生活资料,严重影响农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犯罪;结伙盗窃、盗窃集团和盗、运、销一条龙的犯罪;盗窃铁路、油田、重点工程物资的犯罪等。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盗窃惯犯、累犯,盗窃活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盗窃牛、马、骡、拖拉机等生产经营工具或者生产资料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盗窃犯罪的初犯、未成年犯,或者确因生活困难而实施盗窃犯罪,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的,应当注意体现政策,酌情从轻处罚。其中,具备判处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宣告缓刑条件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尽可能适用管制、罚金或者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入户盗窃”的“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
最高人民法院陕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5.12 法释〔2000〕12号)
第七条 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第二款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 36号)
第九条 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代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法定的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盗窃活动的具体情节,也是定罪的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大小,可以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衡量罪行轻重的重要标志之 一。行为人只要使财物脱离物主的控制,实际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
三、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至于盗窃得手的财物,是据为己有,赠予他人,交给集体、甚至毁弃,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都是非法窃取之后的处置、下落问题,改变不了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本 质,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1979年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年,犯重大盗窃、惯窃罪的,也应负刑事责任。新《刑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对死刑的适用,也只限于两种特定的盗窃。一般盗窃的量刑最高为无期徒刑。
盗窃罪立案标准为1000-5000元,一般可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我的发言完闭,请你们点赞。
这个是由当地的经济状况所决定的,在贵州就是500人民币!
  盗窃罪立案标准为1000-3000元,一般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具体怎么判刑看案件实际情况,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赔、受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超过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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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 第一个小偷偷了两个蔬菜大棚,第二个没偷成被逮住了,第二个未遂的人要追究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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