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夏养花网

您好,欢迎访问日夏养花网,我们的网址是:http://www.rixia.cc

种子法实施细则

2022-06-26 04:38:49 分类:养花问答 来源: 日夏养花网 作者: 网络整理 阅读:107

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一批)

一、保留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
(一)山东省国家安全厅
1.审核事项2项
(1)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性能审核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2)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部关于新建外国驻华领事馆和其他官方常设机构选址注意安全保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5〕22号);《山东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鲁政办发〔1997〕45号)
(二)山东省民政厅
1.审批事项6项
(1)全省性、跨市地性社团(含各级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和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关于做好社团基金会交接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325号);《基金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2)军队复员干部、退役士官、外省入伍退伍义务兵接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99〕5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
(3)新建和扩建公墓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4)批准革命烈士
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152号)
(5)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迁建、改建、扩建及省级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确定
依据:《关于严格执行建立www.rixia.cc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5号);《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6)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部分变更,乡、镇和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驻地迁移
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76号)
2.核准事项4项
(1)革命伤残人员伤残评定、发证、抚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2)涉外收养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3)省属和涉外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
依据:《涉外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4)新办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字〔1994〕18号);《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1988〕76号)
3.审核事项5项
(1)新建烈士纪念建筑物及申报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依据:《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第5号);《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2)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和军人接待站的设立
依据:《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国函〔1989〕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接待站、转运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13号)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行政区域界线调整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省内著名的或跨省、跨市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
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4)以外国人名、地名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名称命名地名
依据:《关于我同外国结为友好的城市不以对方人名或建筑物命名的通知》(国办发〔1987〕26号)
(5)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项目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4.备案事项4项
(1)全省性、跨市性社团和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及银行帐户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2)社团兴办实体
依据:《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
(3)市辖区的街道办事处设立、撤销、更名、迁移
依据:《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76号)
(4)省直各专业部门审批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港、站、场及地级市政府审批的地名
依据:《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鲁政发〔1986〕78号)
(三)山东省司法厅
1.审批事项2项
(1)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公证机构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9号)
2.核准事项6项
(1)律师资格、律师专项业务资格及其执业证的颁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司法部令第43号)
(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立
依据:《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司发办字第117号)
(3)公证机构登记注册和公证员执业证书的颁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9号)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确认登记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
(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颁发、注册
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
(6)仲裁委员会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3.审核事项2项
(1)监狱的设置、迁移、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2)劳教所的设立、撤并
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发〔1982〕17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市(地、州、盟)劳教所领导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7〕021号)
4.备案事项1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
(四)山东省水利厅
1.审批事项12项
(1)取水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19号)
(2)设区城市扩大供水规模
依据:《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3)大型河道规划、治理、防汛和涉及两市地以上的重大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
(4)省以上立项或涉及市(地)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5)省管河道及跨市(地)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6)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大坝、堤顶、渠顶、戗台、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兼作公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
(7)市地边界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
(8)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9)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分、滞洪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
(10)河道围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1)大中型水库大坝的兴建、改建、扩建wTHDWc及大修
依据:《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
(12)大型、重点中型水利工程设计、开工报告及竣工验收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2.核准事项5项
(1)骨干河道岸线的利用与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省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乙、丙级编制资格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4)乙、丙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
依据:《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文〔1992〕4号)
(5)凿井队甲级资质
依据:《山东省水利凿井队技术资质证书和管理办法》(鲁水农字〔1991〕3号)
3.审核事项10项
(1)蓄滞洪区运用损失补偿方案
依据:《蓄滞洪区运用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6号)
(2)防洪规划保留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大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依据:《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
(4)省管大型河道沿河城镇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5)省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6)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7)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
依据:《建设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
(8)省管河道干流及跨市(地)边界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9)向省管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内排污的排污口设置和扩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0)骨干河道(湖泊)内的航道整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4.备案事项7项
(1)水的长期供求计划
依据:《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2)县级以上水土保持规划及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
(3)非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建设项目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4)县以上防洪规划和防御风暴潮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5)县级以上流域或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依据:《水利建设监理规定》(水建〔1996〕396号)
(7)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政资〔1998〕51号)
(五)山东省农业厅
1.审批事项8项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收购和出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引进国外种子(苗)检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3)非主要农作物种子(苗)进出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进出口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
(4)种畜禽进出口
依据:农业部《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农发〔1996〕4号)
(6)兽药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批准文号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国发〔1987〕48号)
(7)进口兽药许可证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国发〔1987〕48号)
(8)兽用新生物制品的区域试验
依据:《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号)
2.核准事项7项
(1)复混肥、配方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配剂登记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2号)
(2)农作物品种审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
依据:《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4)农业新技术推广许可证
依据:《山东省农业新技术推广条例》
(5)种畜禽场建场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1998年8月29日发布)
(6)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
(7)牧草、草坪种子经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审核事项5项
(1)农药、兽药、肥料广告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
(2)主要农作物种子进出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
(3)重要农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依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4)饲料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
(5)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和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
(六)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1.审批事项11项
(1)渔业捕捞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捕捞、收购特许证
依据:《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
(3)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捕捉、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许可证
依据:《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1993年10月5日发布)
(4)水产苗种进出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5)建造人工鱼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农牧渔业部1987年10月20日发布)
(6)新建、改造、购置、引进捕捞渔船许可证
依据:《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号)
(7)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
依据:《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
(8)海洋倾倒废弃物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倒废弃物管理条例》(国务院1985年3月6日发布)
(9)铺设海底电缆管道
依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
(10)海域使用
依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3〕第73号);《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2号)
(11)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保护区管理办法》(农业部1997年10月17日发布)
2.核准事项4项
(1)渔业船舶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渔业船员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3)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渔用药物、饲料生产许可证
依据:《饲料产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66号)
3.审核事项13项
(1)大马力渔船及涉外渔船捕捞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号)
(2)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依据:《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1993年10月5日发布)
(3)外国人在我省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等活动
依据:《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1993年10月5日发布)
(4)鱼苗、鱼种原种、良种的引进
依据:《山东省内陆渔业管理条例》
(5)大麻哈鱼加工企业资格
依据:《关于大麻哈鱼来料加工审批办法的通知》(农渔政〔1996〕4号)
(6)进出口鲨鱼翅等制成品
依据: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口野生动物植物种商品名录>的通知》(濒办字〔2000〕9号)
(7)渔船设计单位资格和渔船修造厂认可及玻璃钢渔船建造许可证
依据:《关于渔船设计单位实行渔船设计资格认可证书制度》(农渔检字〔1993〕第2号);《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农渔检〔1994〕2号);《关于办理玻璃钢渔船专项捕捞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政〔1996〕30号)
(8)远洋渔业项目及远洋渔业企业资格
依据:《远洋渔业管理暂行规定》(农渔发〔1999〕7号)
(9)国际鲜销渔业船舶航线及运营资格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鲜销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1995〕19号);《国际鲜销渔业船舶管理暂行办法》(农渔港函字〔1998〕27号)
(10)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水产品批发市场
依据:《关于印发<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综字〔1996〕91号)
(11)鱼粉(饲料用)生产许可证
依据:《鱼粉(饲料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农业部1998年6月25日发布)
(12)在渔港内兴建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及其它有碍航行安全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13)船舶进出渔港装运危险货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七)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审批事项8项
(1)外国企业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依据:《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3号)
(2)省属企业及限制类进口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依据:《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发〔1999〕314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加函字〔2000〕328号)
(3)开展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依据:《关于下放劳务项目审批权有关事宜的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333号)
(4)出口商品配额
依据:《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2〕69号)
(5)省级审批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承包经营
依据: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1990〕外经贸法字第22号)
(6)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配额、许可证
依据:《一般商品配额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93年12月22日批准);《对外经济贸易部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部令第4号)
(7)因公经贸出国(境)团组
依据:《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因公出国审批权限严格出国审批管理的通知》(鲁普发〔1994〕6号)
(8)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1999〕外经贸法发第395号)
2.核准事项9项
(1)援外出国人员
依据:《国务院关于<援外出国人员选审办法>的批复》(国函〔1992〕157号)
(2)外国人来华签证通知(邀请函)
依据:《关于改进签证通知办法简化签证手续的通知》(外发〔1999〕15号)
(3)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
依据:《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wTHDWc》(外经贸部〔1996〕外经贸合发第101号)
(4)进出口企业更名
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各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进出口企业更名等事项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字874号)
(5)境

稻田超过多少杂稻违法种子法

咨询记录 回答于2021-08-05

高院关于《种子法》中违法所得的司法解释

  目前关于《种子法》中违法所得的解释,是指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即指种子经营者销售产品时取得的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但是高院没有明确司法解释。
  长期以来,“违法所得”的概念和计算方法在不同地方、不同行业有着不同的理解,存在行政执法中同案不同罚,处罚结果差异太大的事实。
  仅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经营发芽率不达标的劣质水稻种为例:B公司从A公司以每公斤25元单价调入杂交稻散种2万公斤,B公司包装后以每公斤35元销售给农户(含委托代理费)。在市场销售时,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抽样检验,其结果为发芽率未达到国家强制标准,判定为劣质种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任意一家均可对B公司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10倍罚款。假定该批种子全部销售完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为:(35-25)2万公斤+(35-25)2万公斤10倍-B公司已交分摊的企业所得税3万元=217万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为:352万公斤+352万公斤10倍=770万元,其结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数额高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3.54倍。
  为何同一法律、同一条款、不同部门执行差异如此之大?原来两部门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和计算方法不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关于对种子、农药生产、经营中违法所得解释的函》(1999年9月11日农业部,农农函[1999]6号)第一条,认为其销售收入就是违法所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笔者较为赞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及计算办法,其理由是:
  一、农业部1999年9月11日《关于对种子、农药生产、经营中违法所得解释的函》(农农函[1999]6号)是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的一个解释,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已经废止,该函理当无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没有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假劣种子的罚款权,而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法规的规定处罚, 农业部对违法所得的解释显然不适用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所得农业部的函应当无效;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既依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法复[1995]3号)中“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的规定,又符合客观实际,仅仅扣除进价和已缴税金(由违法当事人执证),不予扣除相关费用,趋于合理;
  四、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同时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中明确“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而同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的“违法所得”怎么会是指全部销售收入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中同时表述“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如果依据农业部函的解释,有销售行为、有销售收入,那就有违法所得,怎么会存在“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形?故该函与《种子法》是有冲突的。
  六、我国种子企业正处于提高阶段,普遍加工储藏设备落后,质量意识不高,因种子发芽率、含水量问题不达标,因田间隔离、去杂保纯问题存在纯度超标现象,加之国家批准的种子企业注册资本太低,采用全部收入法处罚企业,很多企业可能因为一次处罚而破产。
  六、种子虽然是一种特殊商品,但它不涉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特别是质量不达标的种子,若采用全部收入法进行高额的行政罚款既难于执行,又会导致农业行政主wTHDWc管部门执法不严,滥用减免权力等诸多问题。

为保护生物的多样性,我国相继颁布了哪些法律?

  中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被批准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最早的国家之一。

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有: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保护濒危物种的新法规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
山东省实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细则日夏养花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植物检疫条款
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国际捕鲸管制公约

**************************************************************
如果你对这个答案有什么疑问,请追问,
希望回答能得到您的满意,有什么随时联系!
没有疑问请采纳,非常感谢
***************************************************************

文章标签:

本文标题: 种子法实施细则
本文地址: http://www.rixia.cc/wenda/276237.html

上一篇:小学四年级下册《桂林山水》2段仿写??

下一篇:大门口有大树影响风水吗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猜你喜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