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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资质挂靠常见的风险有哪些

2022-06-14 03:18:53 分类:养花问答 来源: 日夏养花网 作者: 网络整理 阅读:78

项目施工挂靠会有哪些风险?

项目施工挂靠会有哪些风险
1.挂靠经营之法律风险
由于挂靠合作对外一切经活动都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对内他们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挂靠企业利用被挂靠企业的资质、品牌、信誉等优势,对外承揽工程,并最大程度地为自己谋取利益。挂靠企业除了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给被挂靠企业外,一切施工活动都由其自主进行,被挂靠企业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管,一旦对外担责时,依法应由被挂靠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如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交付期限、工程款使用、工资发放、材料款、工伤工亡以及保修保养等,任何一个环节发生纠纷,被挂靠企业都将难辞其咎。
2.挂靠经营之财务风险
由于挂靠企业对外纳入被挂靠企业的统一核算,对内则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出于自身的利益,往往会提供不实的会计信息。如挂靠企业为了对外举债,它可能会给被挂靠企业提供比实际财务状况好得多的虚假信息,以达到被挂靠企业为其举债的目的,而财务风险则完全由被挂靠企业承担。
3.挂靠经营之税收风险
在会计核算上,挂靠企业和被挂靠企业各有自己的帐目,按各自经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挂靠企业向被挂靠企业报送内部会计报表,由被挂靠企业合并后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于建筑业的营业税交纳时间和工程款的实际决算时间往往会出现一定的时间差,必然给被挂靠企业的会计实务操作和纳税申报等带来困难。而挂靠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金甚至不缴税的目的,它会尽可能地增大支出、隐瞒收入,甚至不惜伪造、毁灭会计凭证和资料。一旦被税务部门发现偷税、漏税问题,将由被挂靠企业承担这种税务风险,遭致经济上和信誉上的双重损失。
挂靠经营行为的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
总体上讲,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我们在实务操作中只能(也是必须)策略性的将挂靠各方的责、权、利进行合理分配并尽量使其明确、具体,以便在因产生纠纷而不得不寻求法律救济时有据可循,将可能的风险责任降到最低。在实际操作中,重点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第一,要完善挂靠经营的方式、明确法律责任。合作前,各方必须将对方的经营环境、负债情况、经济纠纷进行全面了解、分析评价。被挂靠企业对挂靠企业的技术力量、资金实力、管理水平要进行考察评定。挂靠企业要对被挂靠企业的经营状况,资质水平、经济实力进行调查分析,在相互了解,充分信任,责任明确的基础上方可进行合作。
第二,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内部监管、控制措施。被挂靠企业对挂靠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应视同自己的分公司一样,对施工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控,从施工组织、材料购进、款项使用、安全措施、工资发放、事故处理等具体环节入手,让监管不留死角,不让挂靠人有任何可乘之机,以消除挂靠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尤其挂靠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向外举债等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被挂靠企业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特别对资金的进出和流向,更要严格把关、控制,尤其是举债资金必须要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进度监督使用,防止资金的挪用和抽逃,把财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要统一会计记账标准,规范会计核算,防范税务风险。对挂靠工程的收支情况,应纳入企业财务统一核算。由被挂靠企业设立总账,挂靠企业设立二级明细账,按总账编制会计报表,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以合并会计报表的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挂靠企业组织施工的工程,应定期进行财务清查。
第四,被挂靠企业最好还应委派懂施工技术、懂材料采购、懂财务流程的专业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对项目施工情况等适时进行贴身监管。这当然应以不影响正常的施工作业和日常经营管理为限。
只要损失是由出借资质造成,发包人就有权请求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法律对承包人资质作了严格规定。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目前,建筑市场出借资质情形较为常见,如何确定出借资质的单位与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在借用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名义上的承包人是出借资质的单位,实际上的承包人是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借资质方之名与借用资质方之实共同构成承包人,缺少任何一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不能订立。
因此,在对外关系上,可将出借资质方和借用资质方作为一个整体,对发包人负责。
第二,出借资质一方通常会以收取管理费等名义向借用资质一方收取费用,因此应当对他人借用其名义签订合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借用资质一方本无权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其违反法律规定通过借用资质获利,因此也应当对其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四,目前建筑市场上借用资质的情况较多,如果不让出借资质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出借资质一方不会慎重选择借用方,CycOV出借资质的违法现象会更加泛滥,对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弊无利。
第五,根据《建筑法》第66条规定,出借资质方与借用资质方应对建设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借用资质与挂靠的法律性质相同。对于挂靠关系,司法实践中主流的观点是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过错在于出借资质,其所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当。实践中,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
《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吸收了《建筑法》第66条的规定。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还可能造成工期延误等损失。
以上就是出借建筑工程资质存在的法律风险,卓玺集团建议还是自家公司办理建筑资质更安全有助于公司快速发展。
建筑行业挂靠经营早已作为业内默许的共识而司空见惯,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以及给社会带来的不安定因素也时有发生。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建筑业挂靠经营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提出一管之见,诚望业界诸君不吝赐教。

一、建筑业挂靠经营概念

挂靠经营的定义

挂靠经营是近年来在建筑施工领域出现并约定俗成的一个新名词,尽管还没有作为正式的法律语言或法律概念而被准确定义。一般地讲,建筑业挂靠经营是指低资质等级企业(挂靠企业)利用高资质等级企业(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或无资质等级的个体建筑经营者(挂靠人)利用有资质等级企业的名义在社会上承接工程,并向被挂靠企业交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是一种由双方约定、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的市场经营行为。

2.挂靠经营的基本特点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运作能力;

(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而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被挂靠的企业收取“管理费”而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等的管理、控制职能;

(4)经常以劳务分包或项目施工目标管理内部承包等形式来规避、掩盖挂靠行为。

3.挂靠经营行为法律关系

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挂靠企业或个人与被挂靠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同工程业主(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简称为挂靠行为中的工程承包发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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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关系:挂靠企业或个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关系,简称挂靠关系。

二、建筑业挂靠经营的表现形式

实务中,建筑业挂靠经营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有长期挂靠一家企业,也有同时挂靠多家企业;大工程挂靠大企业,小工程挂靠小企业;有地方保护政策的地区挂靠当地企业,有行业垄断的挂靠指定企业;为了围标,在招投标期间同时挂靠多家企业;财务制度严格的既挂靠大企业同时也挂靠小企业;集体企业挂靠国有企业,当地企业挂靠外地企业。凡此种种, 不一而足。从挂靠经营的运行模式来看,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种:

挂靠人或挂靠企业带

建筑工程挂靠风险有哪些?

建筑工程挂靠人的法律风险:
1、施工合同中,挂靠人未按约定履行施工合同义务的,发包人将起诉挂靠人和挂靠人;
2、与下游第三方发生纠纷,主要涉及挂靠人在工程施工中未按约定向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人、施工队支付货款和工资,挂靠人应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五条
施工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资质挂靠有哪些风险

挂靠作为一个社会风气的确应引起重视,与其堵之莫疏之,因此今天在此谈一谈建造师的挂靠风险,以作为一个引子,抛砖引玉,共同讨论以引起大家的重视。风险一:安全风险。这是风险中最大的风险之一,一旦引发安全事故,其后果不堪设想。因为现在工程实行的是项目经理终身制,如果本人根本就不在现场,那么有可能稀里糊涂的就给别人背了黑锅。风险二:证书风险。现在虽然注册法没有出台,但一般注册制度应是两至三年年检一次,如果一旦出现违规现象,例如建设主管部门检查项目经理不在现场,那么就有可能影响年检的通过。而且国家明令一证只得在一家单位注册执业。风险三:违约风险。由于与企业签订的挂靠协议本身是违反畳政府部门的规定的,因此应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此则企业出现任何违约责任如不按时支付挂靠费用,不按协议的范围或超出协议的范围http://www.rixia.cc使用证书,如出现任何一项都无法申请法律保护,而建造师作为个人则属弱势的一方,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是一项很值得深思的问题。既然存在如上风险,甚至,那么如何回避上述风险呢,下面谈谈风险回避的问题。一、风险回避:1、我认为最好的法是不挂靠,而是全职担当项目经理,签定劳动合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由劳动合同法保护,其间可以提高与现有工作加上挂靠费用同等的待遇作为出任项目经理的条件,以达到期望薪金,避免挂靠风险。1、建造师证书邮递途中的丢失风险:说实在的,这三年多的时间,听说的有三四例,大多数发生在邮递途中,很多人会贪图便宜,选择了一些不具有证书邮递资质的快递公司来邮递,导致证书丢失。在中国,大家可以查一下,证书邮递应该只有邮政局才有资格,你想要验证一下该快递公司是否具有资格,你可以这样:你说,我要在快递单上注明有身份证和毕业证,如果快递员让你填,那一般他们会有资质,否则填了他们是要挨罚的。除了EMS邮政之外的快递公司,应该不会让你在上面这样填写的,如果填写了,也会让你改成资料等文字。这样的问题是什么呢?一旦丢失了,快递公司给你按资料来赔偿,资料就不值钱了。因此,请一定不要图便宜,选择EMS,最多23元,比起你寒窗苦读的毕业证和建造师证,23元又能算得了什么呢?证书丢失通过普通快递公司会发生的现象:途中丢失,途中烧毁,或者途中寄给了某个不相干的人。对于证书的邮寄,建议大家一定要注意,不要因小失大。寄出是这样,寄回的时候,同样也要让建筑企业通过EMS寄回,如果能本人亲自到建筑公司签约交付,当然是最好的。2.、建造师资格证书被别的建筑单位抢先注册:这也算是一种建造师挂靠的证书风险。据我所知以及四川某地的报道,的确有建造师在拿到建造师证书后,建造师资格证被人抢先注册的情况建造师费用全国各个省份不同的,这主要看企业需求量和建造师数量了,好像至少都在6000以上的,广东这边高一些房建要8000或者以上,市政、机电专业会再高一些(这只是二级建造师挂靠只挂证不挂章的行情,如果挂章价格还要高)一级的就更高了注意事项挂证不挂章所谓挂证不挂章,就是只把注册建造师证挂出去,注册章在自己手里。这样比较安全,注册证挂到企业里,企业只可以用来申请资质或者资质升级。并不能去接工程,接工程要用到注册章;挂项目什么意思?挂项目就等于是挂章了,挂项目的话,你的注册证和注册章要放到你挂靠的企业里,他们可以用你的注册证及注册章去投标,去接工程等,所以是有一定风险的,工程做的好还好,工程做的不好,出了事,建造师要负责任,当然高风险高回报,挂项目比只挂证费用至少高很多;多久可以收到钱要先注册,然后去交资料,然后等公示最快也要3-4个月,所以不能以为把证给企业立刻就能收到钱的,如果要提前一点,那就早一点把资料交上去喽,不能整理资料用了一个月,那你至少都要5个月了,呵呵;关于订金这个要看你如何谈了,一般有订金。报酬一般包括基本金。和保证金。还有相关保险。跟上班的工资分类差不多。关于扣证问题,和合同到期单位续聘不给钱的问题。所谓扣证是事先商量好挂靠并交证给挂靠公司。公司上报等公示时会发生。比如说如果挂靠单位耍赖,扣证不给,所谓续聘是指合同到期后继续聘用。但挂靠费不给。法:找信誉好的单位,挂证不挂章,这都要在合同里说明扣证就申请挂失,然后到原单位拿介绍信到人事拿补证即可他手握的证件就失效,同时会有登报声明。建造师挂靠证书的风险就在于公司用你的名义去承接工程,如果工程没事那双方都万事大吉,然而一旦这个工程出现任何安全事故,那么你就是这个工程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而且因为你只是挂靠,肯定涉及到不在现场这样的问题,那么这会加重处罚力度。一级建筑师挂靠常日夏养花网见问题(以浙江挂靠为例)首先:我是浙江的,最近问了下价格,2.2W--2.5W之间,这是只挂证不挂章的,也不用考B证的价格。至于挂项目的我也不想挂也就没问想知道的问题如下:1:挂靠的时候费用怎么收,我问的是先给定金5000,注册证书出来了再全付清,合同一年一签。这样保险吗,注册好了,不给钱怎么啊?2:注册的时候需要你注册单位给交的三险的证明,请问,我在原单位五险一金都是交了的,然后注册到新的单位,新的单位也得给我交,那是怎么个交法啊,我现在工作的单位五险一金是必需交的,也就是说,像社保,两个单位一起给你交,还在一个城市,这样能行吗?就一张卡,也不能两个单位都向这一个里面交啊。这条最重要了,有明白的说详细一点儿。好多人都有这个问题。3.签挂靠合同的时候,是不是要先把合同到期时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让挂靠单位开好。以便于一年到期后这个单位不挂了,还不给钱,你转不出来。4.是不是签合同的时候让挂靠的单位把“注册证书上丢失证明介绍信”开好,以便挂靠到期后挂靠单位不给你注册证书时你可以挂失,听说挂失的时候一定要原单位的介绍信。5.如果报名的时候是一个单位,然后挂到别的单位了,听说要拿你报名时候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这个挺麻烦的,有没有法规避。6.注册的时候不要本人到场的,也就是说,注册完了,拿到意册证书和执业用章的肯定是你挂靠的单位,怎么才能把章弄日夏养花网到手啊。光签那个破协议根本就是无效的,那玩意本身就违法,无效要件啊。

建设工程领域的资质挂靠有什么风险吗?

在法律调整规范的分类上,挂靠导致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以下逐一展开分析:
第一、民事法律责任方面。(1)挂靠人与被挂靠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根据过错承担责任。《建筑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挂靠本质上属于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和第58条的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之间所签订的挂靠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发包人所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挂靠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发包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承包人可根据工程竣工验收情况主张工程款。《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院《建工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院《建工解释(二)》第4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可能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日夏养花网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行政法律责任方面。(1)被挂靠的施工企业面临被罚款、停业整顿、限制或取消投标资格、限制承揽新的工程项目、降低资质等级、被撤回或吊销资质证书及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5条(六)项规定:“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2)挂靠人面临被罚款、停业整顿、限制或取消投标资格、限制承揽新的工程项目、降低资质等级、被撤回或吊销资质证书及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建筑法》第65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发包人面临被要求责令整改、罚款等行政处罚。《建筑法》第65条第一款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刑事责任方面。根据挂靠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及客观情节,可能涉嫌《刑法》中贿赂类犯罪、合同诈骗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私刻印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相关罪名。近年来,我们屡见一些施工企业的负责人、高管因涉前述罪名被判刑,故企业家对自己领域的刑事风险,不可不防。
只要损失是由出借资质造成,发包人就有权请求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法律对承包人资质作了严格规定。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目前,建筑市场出借资质情形较为常见,如何确定出借资质的单位与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在借用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名义上的承包人是出借资质的单位,实际上的承包人是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借资质方之名与借用资质方之实共同构成承包人,缺少任何一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不能订立。
因此,在对外关系上,可将出借资质方和借用资质方作为一个整体,对发包人负责。
第二,出借资质一方通常会以收取管理费等名义向借用资质一方收取费用,因此应当对他人借用其名义签订合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借用资质一方本无权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其违反法律规定通过借用资质获利,因此也应当对其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四,目前建筑市场上借用资质的情况较多,如果不让出借资质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出借资质一方不会慎重选择借用方,出借资质的违法现象会更加泛滥,对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弊无利。
第五,根据《建筑法》第66条规定,出借资质方与借用资质方应对建设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借用资质与挂靠的法律性质相同。对于挂靠关系,司法实践中主流的观点是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过错在于出借资质,其所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当。实践中,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
《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吸收了《建筑法》第66条的规定。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还可能造成工期延误等损失。
以上就是出借建筑工程资质存在的法律风险,卓玺集团建议还是自家公司办理建筑资质更安全有助于公司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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