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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介绍

2022-06-03 16:58:45 分类:养花问答 来源: 日夏养花网 作者: 网络整理 阅读:110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知道有那些优惠政策!rnrn 谢谢回复!!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降低税率优惠

1、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项目:

(1)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受投资区域的限制。

(3)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地老市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4)在国务院批准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投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为限。

2、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项目:

(1)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设在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开放的沿江、沿边城市、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3)设在国务院批准的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定期减免优惠

1、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日夏养花网起,第一至第二年免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2、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或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实行5年免税,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定期免税、减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4、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额超过五百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一年免征、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国务院批准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投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一年免征、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先进技术型企业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对软件产业的税收优惠

1、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能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推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七)对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规定。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 政策执行。
(2)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 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再投资退税优惠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应在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等资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1、追加投资形式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式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九)减免预提所得税优惠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的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2000年,国家降低了预提所得税税率。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实际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十)免征地方所得税优惠

根据广东省政府规定,凡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免税和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在我省山区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十一)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前面所称国产设备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由企业在购买国产设备后两月内,向当地国家税务局申请,层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十二)技术开发费的优惠

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在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方面:

(一)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的税收优惠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 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 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 即退的政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 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规定。所退 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 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 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 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 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所退税款由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 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可免征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可凭委托方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业免税证明”,免征该公司收取的加工费增值税。“来料加工”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具体规定有三点:

第一,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 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第二,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A、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 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B、必须是税务机关核定的退税投资总额内且 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买的国产设备。

第三,凡符合退税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有关资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四)进口环节税收

从1998年1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出口退税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一般纳税人,直接出口和委 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按照“先征后退” 或“免、抵、退”的办法办理出口退税。
2、对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自2001年1月1日起,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 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
3、对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联合发文规定,对 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原油 (不包括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享受 出口退税,退税率为13%。
4、境外带料加工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 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退税率按国 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外国人来中国投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外资、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1、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企业利用投资额以外的自用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镇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扩展资料: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管理措施: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限制性措施。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以及不属于准入范畴的限制性措施,不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从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项目;从事限制类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四、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重合的条目,享受鼓励类政策,同时须遵循相关准入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现在没什么优惠政策了吧,政府一般对钱有优惠政策,不管是谁的。
具体得看,什么行业,经营什么,在哪里经营,如何经营,然后回答,因为中国法律太多样化,一个地方一个法律,还有一个人一套法律你懂啦
优惠政策:
外资、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1.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企业利用投资额以外的自用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镇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5.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上述第4、5款中,外商投资企业每一年度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6.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以及在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除《外商投资项目中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全额退还增值税。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2)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7.《外商投资项目中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过列的进口设备为电视机、摄象机、录象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机、传真机、电子计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汽车、摩托车等。

8.对于外商投资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的,五年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对如下地区和产业实行长期减免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对设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广西从事港口码头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南宁市、北海市、梧州市、钦州市、玉林市、防城港市、凭祥市、东兴市、合浦县、苍梧县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设在北海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

A.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B.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C.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D.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E.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F.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G.建筑业;

H.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I.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事下列高新技术范围内的企业:

A.电子与信息技术;

B.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C.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D.先进制造技术;

E.航空航天技术;

F.现代农业技术;

G.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H.环境保护新技术;

I.海洋工程技术;

J.核应用技术;

K.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三)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实行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二减三”。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五减五”。

3.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若满意,请采纳。谢谢。
现在还优惠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外商税收,地区优惠,投资优惠等。
  一、税收优惠
  1、 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即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50%。开发区财政在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以前补贴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以上。
  2、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在5万元以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起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
  3、 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50%(6.25%),第三年起由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30%(3.75%),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
  4、 在开发区内注册、区内生产经营并纳税,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5、在区内注册并纳税的区外企业与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土地优惠
  1、 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 在统一价格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税收预期等情况,由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实行弹性地价。
  2、 生产型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 可向开发区申请租用短期土地使用权,其标准为:租用年限5年以下(不含5年)的,租用费为600元/亩年;租用年限5年以上的,租用费为1000元/亩年。一次性签订合同, 租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租用费用一次性付清。
  3、 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该设施的优势,依法经营项目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在出让地价上享受优惠。
  4、 对外商以合作形式投资到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可以同等金额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土地出让价可按现行地价减免15%。
  5、 外商一次性投资4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政府指导价本市级留成部分优惠50%,一次性付款的再优惠5%。
  6、 对内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 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外商税收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外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界所得税。
  2、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四、地区优惠
  1、沿海经济开放区
  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对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①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②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4、再投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五、投资优惠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下列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a、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
  b、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包括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夜间拆放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和国务院批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所取得利息;
  c、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卖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和利息;
  d、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同中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中,由中方用产品返销还款付息或提供资金条件优惠,利率低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免征所提税。
  3、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开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官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及优惠政策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获得的利润能够汇到国外?在中国交税的话,要交哪些税?rn外商进口生产用的机器设备和原料有没有优惠政策,具体有哪几条?rn驻中国的外方经理的个人所得税怎样缴纳?rnrn急!请大家多多帮忙,谢。
一、根据税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所以,外商投资企业将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利润汇往国外的,不需要交纳税款。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物资,一般按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没有优惠政策。但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可以按照规定方法抵免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根据其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工作的期限(以下简称:居住工作期限)长短,决定其工资薪金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工作期限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中不超过183日的个人,
— 对于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
— 对于由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应当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
— 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工资薪金,不征日夏养花网收个人所得税。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工作期限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中超过183日,但不超过1年的个人,
— 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还是由中国境外机构支付,均应当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
— 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工资薪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居住工作期限满1年,但不满5年的个人,
— 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还是由中国境外机构支付,均应当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
— 对于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工资薪金,应当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
— 对于不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

4。居住工作期限满5年的个人,
— 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应当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
— 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工资薪金,应当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

在上述规定中:
1。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而不论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2。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而不论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

3。居住期限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公历年度,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对于临时离境的,不扣除临时离境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4。居住期限满1年以上的是指,在该期限内的每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因此,对驻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该人员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的交纳,与一般的中国公民的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一样,由扣缴义务人(也就是你公司)在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
仔细看看这个应该对你有帮助

第十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本章作为收益税的主要税种,也是税法考试的重点税种之一,以往考试中各种题型都曾考过,特别是计算题、综合题,均有一定难度。本章历年题量在4-6题,分值10分左右,最高一年曾达16分。
近三年考题评析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单项选择题 —— 1题1分 1题1分
多项选择题 1题1分 1题1分 2题2分
判断题 2题2分 1题1分 1题1分
计算题 —— 1题3分
综合题 1题8分 1题8分 1题9分
合计 5题11分 4题11分 6题16分
本章变化内容:
1.对非信贷租赁企业一般不得计提坏帐准备规定
2.电信企业坏帐损失处理规定
3.税前扣除工资和福利费的管理规定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了解)

一、纳税义务人:
(一)外商投资企业。这类纳税人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即三资企业。它们是税法规定的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由总机构汇总在中国缴纳所得税。
(二)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这类纳税人的总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它们是税法规定的非居民纳税人,负有有限的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缴纳所得税。

二、征税对象:
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征税对象: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来源于境内境外的。
(二)外国企业的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的所得。
(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1.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实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自2001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转让邮电、通讯等软件,或者随同销售邮电、通讯等软件,转让这些设备使用相关的软件所取得的软件使用费,作为特许权使用费,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7.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例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 )。
A.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B.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C.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中资企业的所得
D.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答案】ABD
【例题】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 )(2002年)
【答案】√

第二节 税率(熟悉)

一、 企业所得税:
正税30%、地方附加税3% ,总税负是33%。
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

二、 预提所得税10%:主要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不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其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掌握)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一、计税收入:原则上与内资企业一致。
特殊计税收入--17项,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即为取得收入;
2.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参照国际生产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3.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应按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计入当年收益,在补亏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接受的货币资产捐赠,应一次性计入当年收益计征所得税。
5.企业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二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当年收入计征所得税。
6.取得的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按照市价计算或者估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的预收款的,按预计利润率或者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
8.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除境内投资利润(股息)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9.对外商与中国制片商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从中国境内分取的发行收入,属于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的中国境内的版权所得,应当征收所得税;在中国境外发行的影视作品取得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征收所得税。
10.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的余额,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11.公司集团的重组当中涉及股权的转让,按成本转让,没有所得,不计征所得税。
12.股票转让净收益按财产转让收益征收所得税。
13.股票发行溢价,计入资本公积,不需要交税。
15.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咨询收入,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条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即第一条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类即第二、三条是境外咨询企业
第三类即第四、五境外咨询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共同提供咨询业务。
(1)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居民纳税人,其提供咨询服务全部所得计算清缴
(2)境外咨询企业是外国企业,属于非居民纳税人,其提供咨询服务境内所得需要交税,境外所得不需要交税。
境外咨询企业与客户单独签订合同的分三种情况:
1)劳务全部发生在境外--不在我国交税
2)劳务全部发生在境内--全部交税
3)劳务境内、境外都发生--境内收入部分不低于全部收入的60%交税
(3)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的咨询企业共同为客户提供服务
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的咨询企业共同为客户提供服务应纳税额的划分比例: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收入不低于总收入的60%;境外咨询企业不高于40%,当境外咨询企业派人来华,在我国交税收入不低于属于其收入的50%。
【例题】境外咨询公司向境内某企业提供的咨询服务活动,即使全部在境外进行的,也应在我国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2003年)
【答案】
【例题】境外咨询甲公司派人来华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乙共同为某国有企业提供咨询业务,国内客户支付咨询费用1000万元,根据工作量的分配,甲公司和乙公司按照3:7的比例分配收入,税务机关在核定境外甲公司的境内业务收入时,最低不得少于( )万元。
A.120
B.150
C.180
D.300
【答案】B
凡境外企业派人来华参与客户咨询业务,应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就该项业务中划为该境外企业的收入部分,以不低于50%为标准,来确定该境外企业的境内业务收入,并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最低不得小于:1000 30%50%=150(万元)。
1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到期兑付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但中途转让收益依法纳税。
17.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http://www.rixia.cc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列支,但实际的列支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例题】某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一境外公司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商品房一栋,成本费用为150万元(不含佣金),代销合同规定销售价为200万元,境外公司实际以240万元售出。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公司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为40万元(能提供有效凭证)。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001年)
A.10万元
B.30万元
C.50万元
D.66万元
【答案】D。应纳税所得额=240-150-24010%=66万元。
【例题】下列各项中,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征收所得税的是 ( )。(2004年)
A.逾期的包装物押金收入
B.股票发行的溢价收入
C.股票对外转让的净收益
D.对外投资资产的评估增值
【答案】B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制造业: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其中产品销售税金是价内税,这里是指消费税。
商业:
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服务业:
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三、准予列支项目--共12项
除国家规定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准予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外,税法实施细则还规定了某些准予列支的具体项目:
1.向总机构支付的管理费(不同于内资)
(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列支。
(2)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分支机构分摊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管理费,准予列支。
(3)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列支。
2.借款利息支出(同内资)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借款利息支出,应提供借款付息证明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但不得高于按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投资方借款投资的利息支出(资本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投资方借款投资的利息不得作为被投资企业的利息,投资方借的投资方自己还利息。
3.交际应酬费(不同于内资)
计提标准 限额比例 适用范围
年销货净额 1500万元以下 5‰ 工业、商业、种植业、养殖 业等;经营货物的企业
1500万元以上 3‰
年业务收入 500万元以下 10‰ 交通运输、娱乐、服务业等 从事劳务的企业
500万元以上 5‰
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
【例题】
某中外合资食品厂2003年产品销售收入1800万元,房屋租赁收入60万元,全年开支的交际应酬费90万元,税前准允列支的交际应酬费是( )。
A.8.58万元
B.9万元
C.81万元
D.90万元
【答案】B
税前扣除限额=15005‰+3003‰+6010‰=9(万元)
【例题】
某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8000万元,非产品销售的其他业务收入总额600万元。
80003%+3 50010% +100 5%
4.汇兑损益
5.工资和福利费(不同于内资)
(1)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以后年度没有变化,不再重复备案,经批准这与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和计税工资的比例计提工资和福利费的处理规定完全不同。工资据实扣除,福利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14%,没到14%的,按实际支付的扣除。
(2)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
6.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了解)
7.坏帐准备金(不同于内资)
(1)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以各种财产(包括各种商品、有价证券)作抵押的贷款,不计提坏帐准备。
(2)对信贷、租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对那些应收账款余额比较大的企业,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可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
(3)自2004年1月1日起,从事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已发生或新发生的用户欠费,凡拖欠时间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在申报表中对损失的列支情况进行说明。
(4)企业已列为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8.公益救济性捐赠
(1)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作为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不同于内资)。
(2)企业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列支。
(3)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费,可全额扣除。
9.外国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了解)
境外所得据实扣除。
10.场地租金(了解)
土地使用费转作场租费。
11.技术开发费(同内资)
(1)当年发生额计入管理费,据实扣除;
(2)符合条件的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条件为: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
(3)对亏损企业,不适用上述加扣50%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时,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度编制的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
2)外商投资企业技术研究人员情况;
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4)外商投资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12.三项基金及其他福利类费用(熟悉)
(1)按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外,可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计提两项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2)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不得在税前预提。
(3)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有税前扣除限额的:
(二)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按两个不同的标准计算。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
(八)公益救济性捐赠,外商可以据实扣除
(十二)三项基金和两项经费(和内资一样)只有福利费不同。不能预提,实际发生多少扣多少,且不能超过工资的14%。

四、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共10项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3.资本的利息(不同于内资);
投资人借款投资,借款的利息应该由投资者还利息,被投资企业不应当负担。
4.各项所得额税款(不同于内资);
5.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6.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7.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8.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9.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同于内资);
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扣除。
10.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例题】
在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
失的有( )。(2003年)
A.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B.按规定为职工个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C.资助给非关联科研机构的研究开发经费
D.为境内工作的职工缴纳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答案】AD

五、若干专门行业或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规定:
(一)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了解)
(二)从事投资业务:
(1)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其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例题】一个生产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批准将机器设备一台向其他企业投资,该设备账面原值50万元,已提取了折旧24万元,投资时双方确认的投资价值为30万元。
【答案】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所得=30-(50-24) =4(万元)
(2) 外商投资企业兼营投资业务:应分别计算投资收入和兼营业务收入,以及各自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对从投资企业取得利润(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与该投资有关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投资贷款利息支出、投资管理费用等投资决策实施中的各项管理费用和投资期满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等,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取得的除上述投资利润(股息)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应依法计算纳税。
(三)转让股票或股权:
(1)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票或股权所得的净收益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票取得的净收益应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上述股票所发生的净损失,也可冲减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外国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所持有的B股和海外股取得的净收益暂免缴纳所得税。
(3)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依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要区分缴企业所得税、暂免征税、缴预提所得税的不同情况。
【例题】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应按30%和3%的税率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2004年)
【答案】
3.预提所得税: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10%的税率计算应纳的预提所得税,并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代扣代缴。
【例题】国内某公司从国外某企业租入价值200万元的通讯设备,合同约定使用期限一年,支付使用费80万元。该公司应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 (2003年)
A.7.6万元
B.8万元
C.20万元
D.27.6万元
【答案】A
【解析】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来源于境内的财产租赁所得,应按取得租金收入,在扣除营业税后按10%在我国缴纳预提所得税。国内公司应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80-805%)10%=7.6万元
【例题】某外商投资举办的摩托车生产企业, 12月份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向国外销售摩托车800辆,折合人民币400万元;在国内销售摩托车300辆,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注:消费税税率10%)
(2)应扣除的摩托车销售成本3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90万元,其中含交际应酬费2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40万元;
(3)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当月外购的不含增值税的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金额2.79万元),本月内取得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金额12万元;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计算该企业12月份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总和。
【答案】
(1)12月份消费税=15010%=15(万元)
(2)12月份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300+15+(90-20)+(400+150)5‰+40+32.79+(32.79-2.79)17%+2.79(1-7%)7%-12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了解)

一、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
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同内资企业)
注意与内资企业不同的一些特殊规定。
例如:
1.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的残值率不低于原价的10%(内资为3%-5%);
2.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应采用直线法,如果需要采用加速折旧方法,需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税务总局批准。

二、无形资产计价和摊销:(同内资)
其摊销采用直线法,摊销期不得少于10年。

三、递延资产摊销:(同内资)
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摊期不少于5年。

五、关资产重估变值的税务处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原外商投资企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的,其资产转为认股投资的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变动部分应计入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原外商投资企业已按上款规定做出税务处理的,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可以对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按重估确认的价值作为投资入账,并据以计算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原外商投资企业未按上款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对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应比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三)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或增加发行股票,依照有关规定对各项资产进行重估,其价值变动部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计入企业损益,也不得据此对企业资产账面日夏养花网价值进行调整。凡企业会计帐簿对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已做账面调整,并按账面调整数计提折旧或摊销,或以其他会计方式计入成本、费用的,企业应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按实逐年调整
2.综合调整
以上两种方法,由企业选择一种,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采用。
【例题】
外商投资的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依照有关规定对各项资产进行重估,其价值变动部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计入企业损益。 ( )(2001年)
【答案】√

第五节 税收优惠(掌握)

税收优惠是本税法的核心内容,应熟练掌握各种优惠政策内容及限定条件。
主要优惠项目列表如下:
税收优惠 基本内容

(一)减免税优惠(9项)
1.特定地区直接投资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3.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
4. 外商向能源、交通等重要行业和特定项目投资;
5.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
6.鼓励向我国企业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税收优惠。
7.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优惠。
8.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 再投资退税 退税政策、退税计算、退税管理
(三)亏损弥补 后转5年
(四)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

一、减免税优惠--9项
1.外商在特定地区直接投资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5%税率地区 24%税率地区
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 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上海浦东新区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新增6项)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一免两减半)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两免三减半)。
此条税收优惠的运用,应注意一些限定条件,其中主要的有:
(1) 此条优惠只适用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上述优惠。
(2) 两免三减半的起始时间是获利年度。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如有亏损,可先按税法规定予以弥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3) 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利而实际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的减免税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利润,应按规定缴税。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下一年度亏损,仍应为获利年度,并开始计算减免税期限,不能因亏损而推延获利年度。
【例题】
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5年,1994年投产经营,获利情况如下:
年度 94 95 96 97 98 99 00 01 02 03
获利情况 -50 -30 70 90 -160 -120 40 90 180 100
【答案】获利年度:1997年
纳税年度:2002年
十年共纳税额=(30+100)税率(30%、24%、15%)
3.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优惠: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4.外商向能源、交通等重要行业和特定项目投资,减免税政策更优惠:
对重要行业和特定项目投资优惠列表如下:
特定行业 税 率 定期减免
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5% 5免5减半只适用于
(1)港
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优惠
外资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指外资企业除与内资企业一样享受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免税外,还享受特殊的优惠政策,即自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可以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是外资企业优惠面最广的税种。它可分为4个方面的优惠:◆对于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且从事生产经营的,以及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都减按15%的税率来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外商投资,我国有许多省份减免了地方所得税收。
◆鼓励再投资,实施退税的优惠税收政策。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若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那么外国投资者可申请提出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退换其再投资部分和缴纳所得税的4日夏养花网0%。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房产税和车船税根据规定,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免征房产税,也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怎么样才算外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才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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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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