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帮我分析一下这个案例。。。这是一个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案例(感谢大家的帮忙!!)
各位高手帮我分析一下这个知识产权案例(答案详细点啊谢谢了)
案例1rn人民文学出版社(以下简称人文社)于建国初期开始出版鲁迅先生著作,并按当时的付酬办法付酬给鲁迅妻子许广平和鲁迅之子周海婴。 1950年10月,许广平和周海婴致函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表示愿将今后关于鲁迅先生著作在国内外的编选、翻译、印行等事项,完全交由出版总署办理。同年10月19日,出版总署发表通告表示接受申请。 1952年4月14日,许广平、周海婴联名致信当时的人文社社长冯雪峰,信中写道:“我们特诚恳请求您帮助我们通知有关方面,把我们对鲁迅著作的版税以后国内外一概停止支付,以使这些读物能够用较低的售价供读者购置……”冯雪峰随即向周恩来总理汇报此事,周总理明确表示让冯雪峰劝说许广平和周海婴收下稿酬;后又再次指出,要以“鲁迅稿酬”名义在银行单独立户。自1953年至1958年2月,人文社共出版鲁迅著作20种88版,稿酬共计340179.11元。1958年 2月,人文社为解决这笔稿酬的处理问题,又派人前往许广平家中面谈,希望许广平收下这笔稿酬。但许广平执意不收,并与周海婴1958年 2月20日联名致信人文社,恳切请求将这笔款上缴国家。人文社根据许广平和周海婴的意见以及文化出版事业管理局1947年1月7日给人文社《关于著作权继承问题》的复函(函中指出保护著作权的期限为20年), 自1959年起,不再支付鲁迅稿酬。1972年9月16日,经周总理批示,人文社从鲁迅稿酬的银行存款中,支付给当时身患重病的周海婴3万元。rn1981年6月,人文社根据中央领导指示,又拨付27万元给周海婴。 此后,税务管理部门要周海婴缴纳个人所得税,周海婴致信当时的文化部部长林默涵,要求将所欠鲁迅稿酬及利息4万余元抵充税款,但此信没有得到答复。1981年,人文社出版了新版16卷本《鲁迅全集》,同年12月7日人文社未经周海婴许可,又同日本学习研究社、曙光株式会社签订了合作出版新版《鲁迅全集》日文版的出版合同。rn1986年6月28比周海婴以人文社拒绝向其支付“鲁迅稿酬”以及未经其同意即同日方签订合作出版日文版《鲁迅全集》合同,侵犯鲁迅著作继承人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文社补发该社于1953年至1958年出版鲁迅著作所计稿酬的余数4万余元;补发该社于1959年至1966年出版鲁迅著作的应付稿酬;补发日本学习研究社因1981年12月与人民文学出版社签订翻译出版日文版《鲁迅全集》而向人文社支付20余万http://www.rixia.cc外汇、人民币中周海婴的应得份额和鲁迅首发作品的稿酬。人文社则辩称:鲁迅著作的4万余元稿酬已按照周海婴意见上缴国库;此后鲁迅著作的版权已过保护期限,故未再计酬;1981年与日方签约也无须经周海婴同意,不同意周海婴的诉讼请求。rn问题:(注:法律适用假定为目前)rn1、周海婴是否有权分得人民出版社新版《鲁迅全集》的首发作品稿酬?rn2.周海婴对于人民出版社与日本合作出版新版《鲁迅全集》的日文版是否享有权利?rn3.许广平和周海婴联名致信人文社社长要求将鲁迅稿酬上缴国家的行为是否有效?该案例应属于《著作权法》的范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http://www.rixia.cc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之规定以及鲁迅去世的日期(鲁迅(1881.9.25~1936.10.19),浙江绍兴人,原名周树人,字豫山、豫亭,后改名为豫才。.....)有权分得新版《鲁迅全集》的首发作品稿酬
2、解析同上。
3、许广平和周海婴联名致信人文社社长要求将鲁迅稿酬上缴国家的行为有效,这个行为可以理解为公民的正常合法的赠与行为或捐赠行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http://www.rixia.cc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之规定以及鲁迅去世的日期(鲁迅(1881.9.25~1936.10.19),浙江绍兴人,原名周树人,字豫山、豫亭,后改名为豫才。.....)有权分得新版《鲁迅全集》的首发作品稿酬
2、解析同上。
3、许广平和周海婴联名致信人文社社长要求将鲁迅稿酬上缴国家的行为有效,这个行为可以理解为公民的正常合法的赠与行为或捐赠行为。
我都大致给你分析下吧~~至于语句的润色方面还是你自己组织一下语言吧~~
1.有权。
首先按照现在的法律适用,那么文中提到的“表示愿将今后关于鲁迅先生著作在国内外的编选、翻译、印行等事项,完全交由出版总署办理。”这个是无效的,不具备必要条款,且未经相关部门的备案。更重要的是作为合同来说,要约与承诺是两大必不可少的要件,两者缺一不可。没有承诺的要约或者没有要约的承诺都是无效的。所以这个部分既然是无效的,就不形成权力的转移。
其次,对于图书的再版,涉及到的是财产权中的汇编日夏养花网权。我们国家对于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死后50年,那么实际上周海婴还享受该著作的财产权利。
2。有权。
同上,涉及的是翻译权。
但是有比较权威的说法是无权的,但是我也没弄懂。。。
3。无效。
同上,补充几点:国家其实并未接受上缴行为,其一,没有部门代表国家接受,其二,事实上,钱是并未转账国库的,暂存在出版总署,其三,总署不能代表国家,更没有资格代替国家接受捐款。
1.有权。
首先按照现在的法律适用,那么文中提到的“表示愿将今后关于鲁迅先生著作在国内外的编选、翻译、印行等事项,完全交由出版总署办理。”这个是无效的,不具备必要条款,且未经相关部门的备案。更重要的是作为合同来说,要约与承诺是两大必不可少的要件,两者缺一不可。没有承诺的要约或者没有要约的承诺都是无效的。所以这个部分既然是无效的,就不形成权力的转移。
其次,对于图书的再版,涉及到的是财产权中的汇编日夏养花网权。我们国家对于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死后50年,那么实际上周海婴还享受该著作的财产权利。
2。有权。
同上,涉及的是翻译权。
但是有比较权威的说法是无权的,但是我也没弄懂。。。
3。无效。
同上,补充几点:国家其实并未接受上缴行为,其一,没有部门代表国家接受,其二,事实上,钱是并未转账国库的,暂存在出版总署,其三,总署不能代表国家,更没有资格代替国家接受捐款。
大概不行
我认为是不行。
求帮助,大家帮我看下这个案例分析题吧。谢谢啦!!
公司法案例rn案情:2011年1月,的研发与生产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宝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宝鼎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rn宝鼎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rn2012年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泰隆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宝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泰隆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rn2012年6月,红盛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rn2012年10月,鉴于宝鼎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rn问题:rn1.2011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rn2.甲以宝鼎公司名义与泰隆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rn3. 红盛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宝鼎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rn4. 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这貌似是2012年司法考试公司法题?
1. 决议有效,因股东会的表决规则是按照认缴出资比例作为权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该决议经过与会股东认缴出资比例(有限公司的股份数)过半数通过,故决议有效。
2. 合同有效,因为股东会内部决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享有股权,丙在出资时不存在出资瑕疵。
4. 提请司法解散公司或者请求公司有权机构(如监事会)起诉甲违反股东决议的行为,若公司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诉权,可提出股东代位诉讼。
不知道对不对……
1. 决议有效,因股东会的表决规则是按照认缴出资比例作为权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该决议经过与会股东认缴出资比例(有限公司的股份数)过半数通过,故决议有效。
2. 合同有效,因为股东会内部决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享有股权,丙在出资时不存在出资瑕疵。
4. 提请司法解散公司或者请求公司有权机构(如监事会)起诉甲违反股东决议的行为,若公司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诉权,可提出股东代位诉讼。
不知道对不对……
这个是今年司法考试卷四的题啊,搜一下有答案的,就是公司名不一样而已。
1有效
2有效 表见代理
3仍享有
4转让股权或提起解散诉讼
1有效
2有效 表见代理
3仍享有
4转让股权或提起解散诉讼
案例分析 帮我解答一下 拜托
3:赵某应承担李某的医药费
,
这是合同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哪位人才帮我解答一下,非常感谢!!
案例二:rn 1998年11月,南华商场与灵通电器集团订立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由灵通电器集团于1999www.rixia.cc年5月底交付立式空调500台给南华商场,每台价格4000元,南华商场向灵通电器集团交付20万元定金。1999年3月,气象部门预测当年夏天将持续高温,灵通电器集团的立式空调排产量被商家订购一空,且定价达每台4800元。1999年3月底,灵通电器集团给南华商场发了信函,声称无法履约,要求取消合同。南华商场为了防止灵通电器集团向另外的商家交付已与自己约定的货物,于1999年4月8日将灵通电器集团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如不实际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其利润损失,支付违约金。灵通电器集团辩称,合同未到履行期,拒绝承担违约责任。rn1.合同是根本违约还是预期违约?为什么?rn2、如果买方主张实际履行,卖方不同意卖给买方,法官会怎么判?为什么?rn3、如何判定卖方违约,买方违约金与订金怎样获得赔偿?rn4、非违约方可否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1.逾期违约。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2.法院可判决电器集团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电器集团发函表示无法履约视为违约。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选其一
4.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非违约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法院可判决电器集团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电器集团发函表示无法履约视为违约。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选其一
4.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非违约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谁来帮我分析一下这个案例?
一个名叫萨洛蒙的店主把他个人拥有的一家鞋店卖给了由他本人以及其妻子、女儿和四个儿子组成的公司,卖价为3万英镑。其中萨洛蒙本人认购了19994英镑的股份,其他人每人仅认购了1英镑。另1万英镑,作为公司担保的债券卖给了萨洛蒙。后来该公司因故歇业,而资产只剩下6000英镑,但公司欠债除萨洛蒙本人1万英镑外,还欠其他人7000英镑。n请问:n(1)萨洛蒙本人和公司是否为同一人?为什么?n(2)萨洛蒙借给公司的1万英镑可否视为对公司的投资,作为股权对待?为什么?n(3)公司歇业时,如果将萨洛蒙借给公司的1万英镑视为公司之债,那么公司剩余财产应该首先偿还给萨洛蒙,还是公司的外部人的债务?为什么?n(4)没有得到清偿的债务,应该怎么处理?1.题中未见公司(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混同
即使其日夏养花网他股东是萨的家人,但是并不能因此而断定萨本人和公司为同一人
故 萨本人和公司非同一人。
2.不能视为对公司的投资。
不能作为股权对待。
因为该1万元是公司担保的债券的形式,是债务而非股权。
3.如果视为公司之债,因其有担保,故公司财产应先偿还有担保的债权。
4.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如过歇业后还有未清偿的债务,可要求清算,将公司的所有资产变卖或拍卖受偿,如果还有未偿还的,则自担
本案的关键是1 其将店卖于公司 是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合理
即使其日夏养花网他股东是萨的家人,但是并不能因此而断定萨本人和公司为同一人
故 萨本人和公司非同一人。
2.不能视为对公司的投资。
不能作为股权对待。
因为该1万元是公司担保的债券的形式,是债务而非股权。
3.如果视为公司之债,因其有担保,故公司财产应先偿还有担保的债权。
4.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如过歇业后还有未清偿的债务,可要求清算,将公司的所有资产变卖或拍卖受偿,如果还有未偿还的,则自担
本案的关键是1 其将店卖于公司 是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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