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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怎么写

2022-04-09 04:47:01 分类:养花问答 来源: 日夏养花网 作者: 网络整理 阅读:117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怎么写?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具有采集、加工、仓贮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的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为了保证生产的种子的纯度,种子的生产区域必须具备相应的隔离条件,以防止出现与生产种子的目的不一致的杂交或者其他影响种子纯度的现象出现。另,生产种子的区域还要具备相应的温度、湿度等条件,反之,因积温、湿度不够或者无霜期过短等情况,都会影响种子的质量,这也是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日夏养花网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为了防止林木种子携带检疫对象而造成森林病虫害传播,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必须具备无检疫性森林病虫害生产地点这一条件,即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苗圃地,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无检疫对象苗圃”或者“无检疫对象种子生产基地”。如果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日夏养花网不具备无检疫性森林病虫害生产地点这一条件的,则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这一条件。因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采种林的时候,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将具有检疫性森林病虫害的林木排除在外,可以保证生产的林木种子的质量,不会造成森林病虫害的传播。这里所说的“采种林”包括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一般采种林和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根据《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林场发〔2007〕142号),林木种子的采集应当在确定的采种林和采种期内进行。种子园、母树林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般采种林、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应当报上一http://www.rixia.cc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种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在采种期起始日一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所谓“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则需要由受理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者提供的材料、生产种子的种类以及实地核查结果,结合本地相同种子生产的具体情况判断。目前,全国尚无统一规定。如果申请者提供的资金证明明显无法满足生产需要的,则不符合发放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申请者除要具备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这一条件外,还要同时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检验设施。这里的“生产、检验设施”,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包括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生产籽www.rixia.cc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还应当具备以下设施:一是slrYnl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林木种子仓库、风选机和精选机等;二是具有林木种子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林木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种子生产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缺少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无法保证种子的质量。因此,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是从事种子生产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是指,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是指除种子法以外其他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全国都适用;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只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除了应当同时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反之,则不具备核发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因为是否同意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是品种权人的独有权利,其他人不能行使。但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机关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决定的除外。取得实施强制许可决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仍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机关裁决。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②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③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疫设施;④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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