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法,刑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海关法等
野生动物:是指生存于自然状态下,由于物种自身的原因、环境发生剧烈变化或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而有濒临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物种,非人工饲养的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类、两栖类、鱼类、软体类及其他动物。全世界的野生动物分为濒危野生动物、有益野生动物(指那些有益于农、林、牧业及卫生、保健事业的野生动物,如肉食鸟类等)、经济野生动物和有害野生动物等四种。
野生动物,顾名思义,为野外环境生长繁殖的动物,一般而言,具有以下特征:
野外独立生存,即不依靠外部因素(如人类力量)存活,此外还具有种群及排他性。
野生动物:是指生存于自然状态下,由于物种自身的原因、环境发生剧烈变化或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而有濒临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物种,非人工饲养的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类、两栖类、鱼类、软体类及其他动物。全世界的野生动物分为濒危野生动物、有益野生动物(指那些有益于农、林、牧业及卫生、保健事业的野生动物,如肉食鸟类等)、经济野生动物和有害野生动物等四种。
野生动物,顾名思义,为野外环境生长繁殖的动物,一般而言,具有以下特征:
野外独立生存,即不依靠外部因素(如人类力量)存活,此外还具有种群及排他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三百三十七条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摘录)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第八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广西牡族目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摘录》第三条从国外进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二物种的,分别按国家重点保护一、二级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属附录三物种的,按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工商、公安、海关、动植物检疫、公路、铁路、民航、航运、邮电、旅游、饮食服务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八条鼓励对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科学研究工作。扶持具备资金、场地、技术、种源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及科学研究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建立野生动物谱系、档案。驯养繁殖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不得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第十条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走私或者非法捕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为上述违法行为提供工具和场所。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产品制作、发布广告,不得利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妨碍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宾馆、饭店、酒楼、餐厅、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点等,不得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名称或者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
野生动物保护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
开放分类: 生物、物种、野生、自然环境、动物
野生动物是指生存于自然状态下,非人工驯养的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及其他动物。
野生动物分类
1、濒危野生动物,如大熊猫、虎等;
2、有益野生动物,指那些有益于农、林、牧业及卫生、保健事业的野生动物,如肉食鸟类、蛙类、益虫等;
3、经济野生动物,指那些经济价值较高,可作为渔业、狩猎业的动物;
4、有害野生动物,如害鼠及各种带菌动物等。
全世界有794多种野生动物。由于缺少应有的环境保护而濒临灭绝,76科300余种植物濒临灭绝。
以上资料只是人类目前所知,不知道还有多少不知名的物种正在消失。
动物灭绝记载
渡渡鸟(印度毛里求斯,1781年),
蓝马羚(南非,1799年),
马里恩象龟(舌塞尔,1800年),
大海雀(大西洋,1844年),
欧洲野马(欧洲,1876年),
斑驴(亚洲,1883年),
白臀叶猴(中国,1893年),
旅鸽(北美,1914年),
佛罗里达猴(北美,1917年),
卡罗莱那鹦鹉(北美,1918年),
中国犀牛(中国,1922),
高加索野牛(欧洲,1925),
巴厘虎(印尼,1937年),
红鸭(印度,1942),
普氏野马(中国,1947年),
袋狼(澳洲,1948年),
冠麻鸭(亚洲,1964年),
爪哇虎(印尼,1972年)……
也有材料谈到我国濒临灭绝的动物如:麋鹿(全世界3*!000头),华南虎(50头),雪豹(1*!000~2*!000头),扬子鳄(1*!500只),白鱀豚(100只),大熊猫(1*!000只),黑犀牛(3*!500头)指猴(9只),绒毛蛛猴(100只),滇金丝猴(1*!000只),野金丝猴(700只),白眉长臂猴(70只)。
1动物有益于人类
地球上人类起源与动物起源在茫茫历史长河中时间相隔不算太长。人类形成后依赖林果渔猎以生存和进化。后来发展了农业(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和畜牧业日夏养花网(第二次社会大分工),生产上去了,有剩余价值可以剥削,于是原始社会进步到奴隶社会。
人类和动物的关系非常密切也非常复杂。人和动物在地球食物链中互争口粮又互相依存,接触频繁。一般按人类需要分其为6类:
1.1食品动物(FoodAnimals)供应人类丰富营养来源的肉、乳、禽、蛋、鱼等。
1.2役用动物(LaborAnimals)马、驴、骡、骆驼等。骑、驮、拉,被誉为"不要能源”的动力,有战略意义。
1.3经济动物(EconomicAnimals)生产羊毛、裘皮、皮革等。如绵羊、长毛兔、海狸鼠、黄鼬、蓝狐等。
1.4实验动物(LaboratoryAnimals)以科学实验为目的、定向培育出的特种动物,有严格遗传学和生物学要求,目前以小鼠、大鼠、豚鼠、仓鼠为代表。
1.5医用动物(MedicalAnimals)生物制品原料如血清马、鸡胚等;检测工具如家兔;中药原料如鹿(茸)、熊(胆)、牛(黄)、马(宝)、虎(骨)等。
1.6观赏动物(宠物,Pet)猫、狗、鹦鹉、金丝雀、金鱼等。动物园、马戏团动物皆属之。
2动物对人类也有有害一面
动物约有200种传染病、80种寄生虫病,其中半数可以感染给人。1967年世界卫生组织(WHO)把这类在动物和人之间传播的疾病定名为Zoonoses,原意是"动物源性病”,其后WHO/FAO联合专家委员会又把它界定为"在人类与脊椎动物之间可以自由传播的疾病”。
濒临动物的社会调查报告
全球动物保护组织公布794个物种濒临灭绝
由多个保护动物组织所组成的“零灭绝联盟”(AllianceforZeroEx鄄tinction)近日公布了一份“濒危物种”报告,指出位于全球595个地点的近800种动物即将绝种,当中包括中国的扬子鳄、非洲的马达加斯加狐猴和美国象牙喙啄木鸟,而素有“生态晴雨表”之称的两栖动物占了其中的1/3。有专家指出,如果再不施以援手,我们将要与这些动物彻底“说再见”。
12月12日,两只鹤在印度首都新德里的寒冬里翱翔。这个世界的美好有很多就是这些珍贵的野生动物赋予我们的,因此保护濒危动物是我们对自然界应尽的责任。
“零灭绝联盟”的使命
虽然生物灭绝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但是目前人为造成的生物灭绝率是自然灭绝的100倍。近代灭绝的物种大部分都生活在孤岛上,主要原因是由于新物种大量入侵,但是现在所发现的大部分濒危动物都生活在山区或地势低平的地带。
“零灭绝联盟”是由13个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发起的,包括伦敦动物学会、保护国际、美国鸟类保护协会等。
目的是为了确认并且保护物种生存的地点,进而挽救濒危物种。这些地点都是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认定的濒危物种最后栖息地。由于并没有对地球上所有的物种进行仔细研究,因此这794个物种只包括鸟类、哺乳动物、两栖动物、松柏目植物和一些爬行动物。
该组织将全球分为七大块,每一块都有不少的濒危动物“热点”地区。所谓“热点”的选择遵循三个原则:首先,这些地点一定要包日夏养花网含至少一个“濒临灭绝”或是“严重濒临灭绝”的物种。第二,这些地点在“濒临灭绝”或是“严重濒临灭绝”的动物生存中占有不可替代的位置,比如有一定数量的物种生活于此地,或者在这里度过哺乳期或是冬眠期。
最后,这些地带都是相对于周边地区具有独立性的地方,必须与周边的地带有可定义的界限。界限之内的各个生物种群生活环境相近,而与周边地带的物种不甚相同。
在列出的这595个地点中,只有1/3受到法律保护,其他地方都被人类居住地所环绕,而且人口密度是全球平均水平的三倍。该研究的作者表示,保护这些地点是保护动物不灭绝的关键。
在这份濒危物种的名单上,墨西哥位列榜首,有63个濒危物种地点,其次是哥伦比亚、巴西和秘鲁。
在“零灭绝联盟”列出的名单中,拉美的濒危物种地点比其他地区高的原因,一个是该地区本身物种极具多样性,再有就是近年来动物生存的环境破坏严重。美国在该榜单中位列第八。
国际鸟类组织全球动物种类计划主任布查特指出:“我们必须保护这批濒临绝种的动物,我们不能估计这些动物还能存活多久,但若不加紧行动,它们将于几十年间自动消失。”该报告的主要作者泰勒•里基茨也表示,虽然生物灭绝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但是目前人类造成的生物灭绝率是自然灭绝的100倍。在近代,虽然一些分布在北美、澳大利亚、马达加斯加或其他地区的所谓的“巨型动物”的消亡也有部分人类的原因,特别是捕猎和点火烧地,但是大部分灭绝的物种都生活在孤岛上,主要原因是由于新物种的大量入侵,如田鼠等。但是现在所发现的大部分濒危地点和动物都是在山区和地势低平的地带。
泰勒•里基茨表示:“我们要知道事情的紧迫性在于,如果我们不尽快采取行动,这些物种就会变成明天的渡渡鸟。不过目前的好消息就是我们仍然有时间来拯救这些动物。”(注:渡渡鸟毛色美丽,曾经是毛里求斯的国鸟,但是欧洲殖民者来到毛里求斯后,开始对大片森林进行砍伐和对肉味细嫩鲜美的渡渡鸟进行大肆猎杀,终于导致渡渡鸟于1690年前后灭绝。)
“生态晴雨表”日渐衰微
也许有的人认为两栖动物模样丑陋,除了会抓一些昆虫以外没什么本事,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如果它们真的在地球上消失了,人类也不会好过。两栖动物是自然界最优秀的环境监测器,它们这种灾难性的剧减也就预示着地球面临着严重的环境退化。
报告指出的“濒危动物”名单上水陆两栖动物占51%,有408种。
这些形状各异,爬来爬去的动物,包括青蛙、蟾蝓、火蜥蜴和蚓螈,处境异常危险。两栖动物被普遍认为是“矿井中的高频噪音”,它们具有浸透性的皮肤非常敏感,也就成了环境恶化的特别预警器。以美国为基地的保护国际(CI)的主席拉塞尔表示,两栖动物是自然界最优秀的环境监测器,它们这种灾难性的剧减也就预示着地球面临着严重的环境退化。
20世纪70年代末期,两栖动物的数量开始锐减,到了1980年已有129个物种灭绝。2005年初,一份全球两栖动物调查报告“全球两栖动物评估”显示,目前所知的全球5743种两栖动物有32%都处于濒危境地。但是科学家还不清楚为什么会导致两栖动物如此剧烈的下降,目前主要的理论就是栖息地减少。
由于人类肆意砍伐森林、污染水源和破坏湿地,两栖动物渐渐失去了立足之地。例如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生活着一种大型陆生蝾螈,因为身上有淡绿色条纹而得名“虎纹火蛇”。但据美国联邦官员估计,由于城市化和农业开发,这种蝾螈迄今已失去了75%的栖息地。再有就是人类为饱口福或用作药物而大量捕食。另外据报道说,两栖动物还遭到一种名为壶菌的真菌的威胁。这种致命的真菌攻击两栖动物皮肤,使两栖动物体内水分代谢紊乱,导致大量死亡。
两栖动物作为地球生态系统的“晴雨表”。当它们大量死去之时,科学家会考虑,接下来灭亡的会是什么,动物还是植物?根据“零灭绝组织”的调查,接下来的是鸟类(217种)和哺乳动物(131种)。
“零灭绝联盟”的秘书迈克•帕尔表示:“虽然保护这些地点和物种本身非常重要,但是还意味着更多的东西。”帕尔说:“如果不切实保护的话,未来地球生态系统的遗传多样性就会遭到破坏,每年价值数十亿美元的生态旅游经济也无以为继,还有那些无法用金钱估量的洁净水源。我们有责任这么做。”
马达加斯加狐猴的厄运
阳光穿过弥漫在森林中轻纱一般的薄雾,太阳映衬着一片娇艳的蓝天,一群群狐猴快乐地在林间嬉闹着。在非洲马达加斯加生活的狐猴中,尤以大狐猴体形最大、嗓音最好。“流畅的音符、和谐的旋律,就像声音留下的优美划痕。”作家大卫•奎门这样描述大狐猴的叫声。然而,这样美好的声音我们也许很快就再也听不到了。
马达加斯加一直以其不同寻常的生物多样性而闻名于世。这里是灵长类动物狐猴的故乡;还有颜色漂亮的蜥蜴、壁虎或是变色龙;全身多刺的马岛猬;还有神秘的猫科动物缟狸,它们都是马达加斯加的原始主人。“马达加斯加确实是自然主义者们的一块天赐宝地。”自然主义者约瑟夫•非利伯特•柯默森在1771年写道,“造物主似乎有意将那里占为自己的私有领地,而且布置得应有尽有。”在人类踏足这个岛屿之前,也就是大约2000年前已经有大批的动植物在这个岛上繁衍生息了。马岛的狐猴总喜欢在岛上到处闲逛,而巨型的龟,体形庞大的象鸟(大概有3米高,重达500千克,它们下的蛋如果做成煎蛋,可以喂饱150个人,已经灭绝)也在岛上为所欲为,但是所有这些这一切在人类到来之后都改变了,很多物种都渐渐走向灭绝。
两千年前,自从今天的印度尼西亚人到达了马达加斯加,共有15种狐猴遭到伤害,最终消失。科学家在灭绝的狐猴头上发现了“大量屠宰的证据”。马萨诸塞大学人类学家文图拉•皮雷兹表示,他所在的科研小组发现了用利器切削和斩剁的痕迹,如剥皮、脱落关节和切片等。
皮雷兹说:“我们认真的检查了这些切削的痕迹后,更加验证了这里曾经屠宰这种动物,这是毫无疑问的。”直到今天,对狐猴的捕杀仍然没有结束。虽然从1964年开始,捕杀狐猴和将其作为宠物就被认定为违法,但捕杀狐猴仍然屡禁不绝。而且由于马达加斯加没有毒蛇、鹿或羚羊,也罕见较大的食肉动物,所以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狐猴的机敏性慢慢衰退,更加容易成为人类的目标。
目前,马达加斯加的狐猴总数估计大约在1000只至1万只,但是所有的http://www.rixia.cc科学研究结果都表明,狐猴的生存前景异常严峻。在马达加斯加首都塔那那利佛以东140公里处,是阿纳拉马扎卓保护区所在地。阿纳拉马扎卓是狐猴栖息的一座孤立的小岛,也是狐猴的最后一处避难所。
但是相对于其丰富的生物资源来说,马达加斯加岛仍然是贫穷的,很多孤注一掷的村民一拨儿又一拨儿地劈荆斩棘,毁林开路。狐猴们的这片避难地正在受到侵犯。由于当地政府允许当地人使用部分保护区,因此人们更加肆无忌惮地伐木、种地。于是,往往在大白天就能看见,栖息在树上的狐猴眼睁睁地看着那些惊扰它们的不速之客。
对于狐猴而言,最后的生态机会也许就只能指望那些远道而来的旅游者能捐资或留下来帮助它们了。但是,这一切显然也不是万能的。如果这些树林有朝一日都被砍伐一空,不难想像狐猴也将最终离我们而去,永远消失。
“上帝之鸟”在人间“复活”
气候变化和环境变化显示,到2100年,至少有1200种鸟将消失,而这仅仅是一种保守的估计。尽管自1500年以来,仅1。3%的鸟类灭绝。但同时期,全球单个鸟的数目估计有20%到25%的减少。
象牙喙啄木鸟因为长着一只象牙般的大嘴而得名,是全世界体形最大的啄木鸟之一,体长有50厘米,录像带中的啄木鸟两翼伸开时长90厘米。它们身披黑白相间的亮丽羽毛,翼有白色斑点,雄性啄木鸟的冠部呈现鲜亮的红色。因为太漂亮了,几乎每个人在看到它们的时候都禁不住说一句“上帝啊,多美丽的鸟”,所以爱鸟者也把象牙喙啄木鸟称作“上帝鸟”。
象牙喙啄木鸟曾广泛分布在美国西南部的密林深处,是美国的专有物种。然而到了19世纪80年代,人类工业文明的铁蹄踏向了大自然,湿地、森林差不多全被农庄、城镇以及次生林所取代。在栖息地被夺走后,象牙喙啄木鸟的数量直线滑落。人类与象牙喙啄木鸟最后一次可以证实的相遇发生在1944年的路易斯安那州。在那之后,就只剩下人们“惊鸿一瞥”的传闻,后来渐渐地连这种传闻都消失了。
2004年2月11日,观鸟者吉恩•斯帕林乘坐独木舟旅行,在阿肯色州东部的怀特河沿岸看到了一种他从未见过的鸟类。斯帕林记录下了这种大鸟的外貌特征,回去一查对,发现竟然是已经销声匿迹60年的象牙喙啄木鸟。消息公布后,引起了生物学界的普遍震惊。
一星期后,康奈尔实验室的蒂姆•加拉格尔和奥克伍德大学的鲍比•哈里森找到了斯帕林。在斯帕林的带领下,两位鸟类学家开始了寻找象牙喙啄木鸟的旅程。接下来,有30多名鸟类学家分成几个研究小组,展开行动,希望再次发现象牙喙啄木鸟。30多名鸟类学家在历时7000小时的搜索中,已经15次发现了象牙喙啄木鸟的踪迹,并拍摄了大量的图片和录像。
经过各国多位专家的审定,确定象牙喙啄木鸟还活在地球上。于是,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向政府申请了保护资金,用于保护象牙喙啄木鸟的栖息地,并用于该鸟类的繁育研究。纽约康奈尔鸟类学实验室及大自然保护协会的专家为了保护啄木鸟保护区的栖息地,将消息保密了一年多,不让外界知道。最近,保护区和观鸟区已经建成,繁育研究已经起步。为了让市民更好地保护这种罕见的鸟类,也为了吸引更多的民间保护资金,专家们才决定向外部公开消息。
得到消息之后,美国内政部部长盖尔•诺顿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了一项名为“希望走廊”的保护计划。诺顿说:“我们在这里宣布启动一个多部门参加、价值千万美元、耗时数年的保护计划,为这种珍稀鸟类的继续生存提供希望。
在我的记忆中,这还是第一次重新发现已经被认为灭绝的动物。这是自然界给我们的第二次机会。“鸟类的减少可能对人类造成严重后果。例如,1997年,世界上3。5万至5万个狂犬病死亡中,印度占了3万名,因为印度秃鹫数量减少后,野狗和老鼠的数量发生爆炸性增长。事实上,还有不少鸟类的消失造成的可怕后果我们还没有看到,一些专家评论说,象牙喙啄木鸟的重现和加强保护将成为生态保护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人类觅食造成生物灭绝?
所以,虽然从长远来说,气候变化会导致生物的灭绝,但是“零灭绝联盟”所列出的生物面临着更多的眼前威胁,包括人类对食物的渴望。我们还不清楚将来的技术是否能够减弱气候变化带来的威胁,但是除非我们马上行动,否则这些濒危生物将不会围绕在人类身边,而且为我们造福。
“零灭绝联盟”列出的上百种濒危动物,都遭遇着这样那样的生存厄运。扬子鳄、马达加斯加狐猴和象牙喙啄木鸟只是其中的代表而已。这些濒危动物能够很好的存活下去吗?也许这个问题谁也无法明确回答,但是出于保护的目的,有一些错误观念一定要澄清。
对于野生动物灭绝的最终原因,很多人用“全球变暖”武装头脑,却完全忽视真正的危险:下一个50年人类的食物总量将增加一倍,光这一点就要毁掉大批的野生动物栖息地。如果人们充分认识到这一点,那么就应该将资金再多分一点给高产农业科研项目。
美国哈德森研究所全球食品问题中心的丹尼斯•艾弗里表示:“现代的气候变暖基本上是很自然的。冰核心告诉我们由于太阳的原因,地球有一个1500年一次的气候循环,很多生物都在过去百万年中的变暖循环中一直存活着。植物一般都受不了极冷的气候,而却很少有被热得不行的。气候变暖只会使森林更加呈现多样性,而不是减少。”他补充道,“到现在还没有发现一个野生物种屈服于现代的气候变暖,即使在过去150年内地球上升了0。8摄氏度。如果灭绝的理论是正确的,我们已经将数千的物种引向灭绝了。”生物学家惟一可以列出来的反驳的就是哥斯达黎加的金色蟾蝓的灭绝,但是最近的调查结果显示这种生物灭绝是因为过度砍伐森林,而不是由于气候变暖。
最关键的问题是人类还要为耕地和饲养家畜不停的攫取土地。据专家预测,全世界的人口数目在2040年将达到稳定状态,那时候将比现在多20亿-30亿人口。届时,大概会有70亿人足够富裕到要求食用高质量的食物,现在这样的人只有10亿左右。所以,人口和富足将会使农田的需要扩大两倍多。接下来的200年,我们将会看清楚,低生产率的农业是否会将野生动物全部驱逐。
有的时候,一些绿色环保组织希望停止使用任何氮料化肥,而用纯天然的原料。但是如果要取消商业氮肥的话,世界将需要从额外的700万头牛那里得到天然的肥料,如果那样的话,世界上所有的森林恐怕都要用来喂养它们了。回归原始的耕作,只能导致全世界人类的饥荒。这样当然可以解决环境问题,但是同样会使很多野生动物灭绝。很多生物会成为人们的盘中餐,同时它们生存的土地会越来越少,全都奉献给了耕地。
丹尼斯•艾弗里也表示:“如果真的在乎野生动物,不应该一味否定现代的机械化农业,如工业化肥,而是要支持生物工艺学,特别是致力于高产农业的研究。”所以,虽然从长远来说,气候变化会导致生物的灭绝,但是“零灭绝联盟”所列出的生物面临着更多的眼前威胁,包括人类对食物的渴望。我们还不清楚将来的技术是否能够减弱气候变化带来的威胁,但是除非我们马上行动,否则这些濒危生物将不会围绕在人类身边,而且为人类造福。
中国濒危动物保护现状
中国是濒危动物分布大国。据不完全统计,仅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原产于中国的濒危动物有120多种(指原产地在中国的物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有257种,列入《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的鸟类、两栖爬行类和鱼类有400种,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还有成百上千种。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中国的濒危动物种类还会增加。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还进口了不少动物,如湾鳄、暹罗鳄、食蟹猴、黑猩猩、非洲象等。
这些外来的濒危动物,也受到国家的重点保护。由于人口众多,活动范围广,使许多珍贵的野生动物被迫退缩残存在边远的山区、森林、草原、沼泽、荒漠等地区,分布区极其狭窄。由于被分割成互不连接的独立群体,近亲繁殖,品种日益退化。
中国已建立了数百处濒危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使相当一部分濒危动物得到切实保护,野驴、野牛、亚洲象、白唇鹿、羚牛、马鹿、金丝猴、大鸨等的数量,已有明显增加。
近年来也遇到了虽然在数量上达到了要求,但是人工饲养的动物难于在自然环境中生存的矛盾,长此以往,必然导致生物的退化。
列入了“零灭绝组织”濒危动物的中国扬子鳄也遭遇了同样的尴尬。
野生动物生存面临着种种危机,实现“安居”还需要“迈过”整体环境恶化、保护措施不力、人们认识不够这三道“门槛”。
一场“非典”,使“野生动物”成为媒体上的热门词汇,不吃“野味”、保护野生动物的呼声比以前多了不少。滥食野生动物有害于人类,更是野生动物的浩劫,保护野生动物需要从拒食、拒烹开始,但从根本上说,要改变野生动物种类逐渐减少的趋势,需要整个自然环境的改善,这些并不是拒食、拒烹就能解决的。拒食“野味”只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其中一步,非典提醒我们要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但不保护野生动物导致的灾害不只是非典。
野生动物保护点多面广,需要提高全社会对保护野生动物的认识水平。经营野生动物可得暴利,利益驱动使一些人铤而走险,但保护野生动物的措施却没有跟上。目前,河北省各市、县没有野生动物保护的专设机构,保护野生动物的手段不多,经费不足。安国祁州药市和蠡县留史皮毛市场规模在全国都数得着,其中加工利用野生动物的问题较多,但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没有能力进行认真监督管理。田秋明说:“森林公安负责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但我们人力物力都很不充足。”
从茹毛饮血中成长起来的人类,离不开对野生动物的利用,但过度捕杀野生动物将危及人类自身,因为每种动物都有它存在于自然界的生态地位和生态功能。他们和我们一样共同享有地球家园,真正的和平共处是各安其处、互不干扰。从广义上说,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家园,也是保护人类自己。
每种野生动物都有它们天然的栖息环境,保证着它们的生息繁衍,如果这种栖息环境遭到破坏,动物的自然存续就面临危机,即使没有人捕食,也难以生存。保护野生动物,归根结底还是要保护它们的栖息地。傅芸生说:“每年我们都会接到不少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电话,这说明人们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在提高,但且不说那些蓄意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人,就是想保护的人认识也有待提高,比如人工投喂野生动物、人为建设野生动物园都会影响野生动物的生态功能,这都是以人为中心的保护观念,保护野生动物就应该让它们自由生活在天然栖息地中。”
开放分类: 生物、物种、野生、自然环境、动物
野生动物是指生存于自然状态下,非人工驯养的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及其他动物。
野生动物分类
1、濒危野生动物,如大熊猫、虎等;
2、有益野生动物,指那些有益于农、林、牧业及卫生、保健事业的野生动物,如肉食鸟类、蛙类、益虫等;
3、经济野生动物,指那些经济价值较高,可作为渔业、狩猎业的动物;
4、有害野生动物,如害鼠及各种带菌动物等。
全世界有794多种野生动物。由于缺少应有的环境保护而濒临灭绝,76科300余种植物濒临灭绝。
以上资料只是人类目前所知,不知道还有多少不知名的物种正在消失。
动物灭绝记载
渡渡鸟(印度毛里求斯,1781年),
蓝马羚(南非,1799年),
马里恩象龟(舌塞尔,1800年),
大海雀(大西洋,1844年),
欧洲野马(欧洲,1876年),
斑驴(亚洲,1883年),
白臀叶猴(中国,1893年),
旅鸽(北美,1914年),
佛罗里达猴(北美,1917年),
卡罗莱那鹦鹉(北美,1918年),
中国犀牛(中国,1922),
高加索野牛(欧洲,1925),
巴厘虎(印尼,1937年),
红鸭(印度,1942),
普氏野马(中国,1947年),
袋狼(澳洲,1948年),
冠麻鸭(亚洲,1964年),
爪哇虎(印尼,1972年)……
也有材料谈到我国濒临灭绝的动物如:麋鹿(全世界3*!000头),华南虎(50头),雪豹(1*!000~2*!000头),扬子鳄(1*!500只),白鱀豚(100只),大熊猫(1*!000只),黑犀牛(3*!500头)指猴(9只),绒毛蛛猴(100只),滇金丝猴(1*!000只),野金丝猴(700只),白眉长臂猴(70只)。
1动物有益于人类
地球上人类起源与动物起源在茫茫历史长河中时间相隔不算太长。人类形成后依赖林果渔猎以生存和进化。后来发展了农业(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和畜牧业日夏养花网(第二次社会大分工),生产上去了,有剩余价值可以剥削,于是原始社会进步到奴隶社会。
人类和动物的关系非常密切也非常复杂。人和动物在地球食物链中互争口粮又互相依存,接触频繁。一般按人类需要分其为6类:
1.1食品动物(FoodAnimals)供应人类丰富营养来源的肉、乳、禽、蛋、鱼等。
1.2役用动物(LaborAnimals)马、驴、骡、骆驼等。骑、驮、拉,被誉为"不要能源”的动力,有战略意义。
1.3经济动物(EconomicAnimals)生产羊毛、裘皮、皮革等。如绵羊、长毛兔、海狸鼠、黄鼬、蓝狐等。
1.4实验动物(LaboratoryAnimals)以科学实验为目的、定向培育出的特种动物,有严格遗传学和生物学要求,目前以小鼠、大鼠、豚鼠、仓鼠为代表。
1.5医用动物(MedicalAnimals)生物制品原料如血清马、鸡胚等;检测工具如家兔;中药原料如鹿(茸)、熊(胆)、牛(黄)、马(宝)、虎(骨)等。
1.6观赏动物(宠物,Pet)猫、狗、鹦鹉、金丝雀、金鱼等。动物园、马戏团动物皆属之。
2动物对人类也有有害一面
动物约有200种传染病、80种寄生虫病,其中半数可以感染给人。1967年世界卫生组织(WHO)把这类在动物和人之间传播的疾病定名为Zoonoses,原意是"动物源性病”,其后WHO/FAO联合专家委员会又把它界定为"在人类与脊椎动物之间可以自由传播的疾病”。
濒临动物的社会调查报告
全球动物保护组织公布794个物种濒临灭绝
由多个保护动物组织所组成的“零灭绝联盟”(AllianceforZeroEx鄄tinction)近日公布了一份“濒危物种”报告,指出位于全球595个地点的近800种动物即将绝种,当中包括中国的扬子鳄、非洲的马达加斯加狐猴和美国象牙喙啄木鸟,而素有“生态晴雨表”之称的两栖动物占了其中的1/3。有专家指出,如果再不施以援手,我们将要与这些动物彻底“说再见”。
12月12日,两只鹤在印度首都新德里的寒冬里翱翔。这个世界的美好有很多就是这些珍贵的野生动物赋予我们的,因此保护濒危动物是我们对自然界应尽的责任。
“零灭绝联盟”的使命
虽然生物灭绝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但是目前人为造成的生物灭绝率是自然灭绝的100倍。近代灭绝的物种大部分都生活在孤岛上,主要原因是由于新物种大量入侵,但是现在所发现的大部分濒危动物都生活在山区或地势低平的地带。
“零灭绝联盟”是由13个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发起的,包括伦敦动物学会、保护国际、美国鸟类保护协会等。
目的是为了确认并且保护物种生存的地点,进而挽救濒危物种。这些地点都是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认定的濒危物种最后栖息地。由于并没有对地球上所有的物种进行仔细研究,因此这794个物种只包括鸟类、哺乳动物、两栖动物、松柏目植物和一些爬行动物。
该组织将全球分为七大块,每一块都有不少的濒危动物“热点”地区。所谓“热点”的选择遵循三个原则:首先,这些地点一定要包日夏养花网含至少一个“濒临灭绝”或是“严重濒临灭绝”的物种。第二,这些地点在“濒临灭绝”或是“严重濒临灭绝”的动物生存中占有不可替代的位置,比如有一定数量的物种生活于此地,或者在这里度过哺乳期或是冬眠期。
最后,这些地带都是相对于周边地区具有独立性的地方,必须与周边的地带有可定义的界限。界限之内的各个生物种群生活环境相近,而与周边地带的物种不甚相同。
在列出的这595个地点中,只有1/3受到法律保护,其他地方都被人类居住地所环绕,而且人口密度是全球平均水平的三倍。该研究的作者表示,保护这些地点是保护动物不灭绝的关键。
在这份濒危物种的名单上,墨西哥位列榜首,有63个濒危物种地点,其次是哥伦比亚、巴西和秘鲁。
在“零灭绝联盟”列出的名单中,拉美的濒危物种地点比其他地区高的原因,一个是该地区本身物种极具多样性,再有就是近年来动物生存的环境破坏严重。美国在该榜单中位列第八。
国际鸟类组织全球动物种类计划主任布查特指出:“我们必须保护这批濒临绝种的动物,我们不能估计这些动物还能存活多久,但若不加紧行动,它们将于几十年间自动消失。”该报告的主要作者泰勒•里基茨也表示,虽然生物灭绝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但是目前人类造成的生物灭绝率是自然灭绝的100倍。在近代,虽然一些分布在北美、澳大利亚、马达加斯加或其他地区的所谓的“巨型动物”的消亡也有部分人类的原因,特别是捕猎和点火烧地,但是大部分灭绝的物种都生活在孤岛上,主要原因是由于新物种的大量入侵,如田鼠等。但是现在所发现的大部分濒危地点和动物都是在山区和地势低平的地带。
泰勒•里基茨表示:“我们要知道事情的紧迫性在于,如果我们不尽快采取行动,这些物种就会变成明天的渡渡鸟。不过目前的好消息就是我们仍然有时间来拯救这些动物。”(注:渡渡鸟毛色美丽,曾经是毛里求斯的国鸟,但是欧洲殖民者来到毛里求斯后,开始对大片森林进行砍伐和对肉味细嫩鲜美的渡渡鸟进行大肆猎杀,终于导致渡渡鸟于1690年前后灭绝。)
“生态晴雨表”日渐衰微
也许有的人认为两栖动物模样丑陋,除了会抓一些昆虫以外没什么本事,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如果它们真的在地球上消失了,人类也不会好过。两栖动物是自然界最优秀的环境监测器,它们这种灾难性的剧减也就预示着地球面临着严重的环境退化。
报告指出的“濒危动物”名单上水陆两栖动物占51%,有408种。
这些形状各异,爬来爬去的动物,包括青蛙、蟾蝓、火蜥蜴和蚓螈,处境异常危险。两栖动物被普遍认为是“矿井中的高频噪音”,它们具有浸透性的皮肤非常敏感,也就成了环境恶化的特别预警器。以美国为基地的保护国际(CI)的主席拉塞尔表示,两栖动物是自然界最优秀的环境监测器,它们这种灾难性的剧减也就预示着地球面临着严重的环境退化。
20世纪70年代末期,两栖动物的数量开始锐减,到了1980年已有129个物种灭绝。2005年初,一份全球两栖动物调查报告“全球两栖动物评估”显示,目前所知的全球5743种两栖动物有32%都处于濒危境地。但是科学家还不清楚为什么会导致两栖动物如此剧烈的下降,目前主要的理论就是栖息地减少。
由于人类肆意砍伐森林、污染水源和破坏湿地,两栖动物渐渐失去了立足之地。例如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生活着一种大型陆生蝾螈,因为身上有淡绿色条纹而得名“虎纹火蛇”。但据美国联邦官员估计,由于城市化和农业开发,这种蝾螈迄今已失去了75%的栖息地。再有就是人类为饱口福或用作药物而大量捕食。另外据报道说,两栖动物还遭到一种名为壶菌的真菌的威胁。这种致命的真菌攻击两栖动物皮肤,使两栖动物体内水分代谢紊乱,导致大量死亡。
两栖动物作为地球生态系统的“晴雨表”。当它们大量死去之时,科学家会考虑,接下来灭亡的会是什么,动物还是植物?根据“零灭绝组织”的调查,接下来的是鸟类(217种)和哺乳动物(131种)。
“零灭绝联盟”的秘书迈克•帕尔表示:“虽然保护这些地点和物种本身非常重要,但是还意味着更多的东西。”帕尔说:“如果不切实保护的话,未来地球生态系统的遗传多样性就会遭到破坏,每年价值数十亿美元的生态旅游经济也无以为继,还有那些无法用金钱估量的洁净水源。我们有责任这么做。”
马达加斯加狐猴的厄运
阳光穿过弥漫在森林中轻纱一般的薄雾,太阳映衬着一片娇艳的蓝天,一群群狐猴快乐地在林间嬉闹着。在非洲马达加斯加生活的狐猴中,尤以大狐猴体形最大、嗓音最好。“流畅的音符、和谐的旋律,就像声音留下的优美划痕。”作家大卫•奎门这样描述大狐猴的叫声。然而,这样美好的声音我们也许很快就再也听不到了。
马达加斯加一直以其不同寻常的生物多样性而闻名于世。这里是灵长类动物狐猴的故乡;还有颜色漂亮的蜥蜴、壁虎或是变色龙;全身多刺的马岛猬;还有神秘的猫科动物缟狸,它们都是马达加斯加的原始主人。“马达加斯加确实是自然主义者们的一块天赐宝地。”自然主义者约瑟夫•非利伯特•柯默森在1771年写道,“造物主似乎有意将那里占为自己的私有领地,而且布置得应有尽有。”在人类踏足这个岛屿之前,也就是大约2000年前已经有大批的动植物在这个岛上繁衍生息了。马岛的狐猴总喜欢在岛上到处闲逛,而巨型的龟,体形庞大的象鸟(大概有3米高,重达500千克,它们下的蛋如果做成煎蛋,可以喂饱150个人,已经灭绝)也在岛上为所欲为,但是所有这些这一切在人类到来之后都改变了,很多物种都渐渐走向灭绝。
两千年前,自从今天的印度尼西亚人到达了马达加斯加,共有15种狐猴遭到伤害,最终消失。科学家在灭绝的狐猴头上发现了“大量屠宰的证据”。马萨诸塞大学人类学家文图拉•皮雷兹表示,他所在的科研小组发现了用利器切削和斩剁的痕迹,如剥皮、脱落关节和切片等。
皮雷兹说:“我们认真的检查了这些切削的痕迹后,更加验证了这里曾经屠宰这种动物,这是毫无疑问的。”直到今天,对狐猴的捕杀仍然没有结束。虽然从1964年开始,捕杀狐猴和将其作为宠物就被认定为违法,但捕杀狐猴仍然屡禁不绝。而且由于马达加斯加没有毒蛇、鹿或羚羊,也罕见较大的食肉动物,所以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狐猴的机敏性慢慢衰退,更加容易成为人类的目标。
目前,马达加斯加的狐猴总数估计大约在1000只至1万只,但是所有的http://www.rixia.cc科学研究结果都表明,狐猴的生存前景异常严峻。在马达加斯加首都塔那那利佛以东140公里处,是阿纳拉马扎卓保护区所在地。阿纳拉马扎卓是狐猴栖息的一座孤立的小岛,也是狐猴的最后一处避难所。
但是相对于其丰富的生物资源来说,马达加斯加岛仍然是贫穷的,很多孤注一掷的村民一拨儿又一拨儿地劈荆斩棘,毁林开路。狐猴们的这片避难地正在受到侵犯。由于当地政府允许当地人使用部分保护区,因此人们更加肆无忌惮地伐木、种地。于是,往往在大白天就能看见,栖息在树上的狐猴眼睁睁地看着那些惊扰它们的不速之客。
对于狐猴而言,最后的生态机会也许就只能指望那些远道而来的旅游者能捐资或留下来帮助它们了。但是,这一切显然也不是万能的。如果这些树林有朝一日都被砍伐一空,不难想像狐猴也将最终离我们而去,永远消失。
“上帝之鸟”在人间“复活”
气候变化和环境变化显示,到2100年,至少有1200种鸟将消失,而这仅仅是一种保守的估计。尽管自1500年以来,仅1。3%的鸟类灭绝。但同时期,全球单个鸟的数目估计有20%到25%的减少。
象牙喙啄木鸟因为长着一只象牙般的大嘴而得名,是全世界体形最大的啄木鸟之一,体长有50厘米,录像带中的啄木鸟两翼伸开时长90厘米。它们身披黑白相间的亮丽羽毛,翼有白色斑点,雄性啄木鸟的冠部呈现鲜亮的红色。因为太漂亮了,几乎每个人在看到它们的时候都禁不住说一句“上帝啊,多美丽的鸟”,所以爱鸟者也把象牙喙啄木鸟称作“上帝鸟”。
象牙喙啄木鸟曾广泛分布在美国西南部的密林深处,是美国的专有物种。然而到了19世纪80年代,人类工业文明的铁蹄踏向了大自然,湿地、森林差不多全被农庄、城镇以及次生林所取代。在栖息地被夺走后,象牙喙啄木鸟的数量直线滑落。人类与象牙喙啄木鸟最后一次可以证实的相遇发生在1944年的路易斯安那州。在那之后,就只剩下人们“惊鸿一瞥”的传闻,后来渐渐地连这种传闻都消失了。
2004年2月11日,观鸟者吉恩•斯帕林乘坐独木舟旅行,在阿肯色州东部的怀特河沿岸看到了一种他从未见过的鸟类。斯帕林记录下了这种大鸟的外貌特征,回去一查对,发现竟然是已经销声匿迹60年的象牙喙啄木鸟。消息公布后,引起了生物学界的普遍震惊。
一星期后,康奈尔实验室的蒂姆•加拉格尔和奥克伍德大学的鲍比•哈里森找到了斯帕林。在斯帕林的带领下,两位鸟类学家开始了寻找象牙喙啄木鸟的旅程。接下来,有30多名鸟类学家分成几个研究小组,展开行动,希望再次发现象牙喙啄木鸟。30多名鸟类学家在历时7000小时的搜索中,已经15次发现了象牙喙啄木鸟的踪迹,并拍摄了大量的图片和录像。
经过各国多位专家的审定,确定象牙喙啄木鸟还活在地球上。于是,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向政府申请了保护资金,用于保护象牙喙啄木鸟的栖息地,并用于该鸟类的繁育研究。纽约康奈尔鸟类学实验室及大自然保护协会的专家为了保护啄木鸟保护区的栖息地,将消息保密了一年多,不让外界知道。最近,保护区和观鸟区已经建成,繁育研究已经起步。为了让市民更好地保护这种罕见的鸟类,也为了吸引更多的民间保护资金,专家们才决定向外部公开消息。
得到消息之后,美国内政部部长盖尔•诺顿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了一项名为“希望走廊”的保护计划。诺顿说:“我们在这里宣布启动一个多部门参加、价值千万美元、耗时数年的保护计划,为这种珍稀鸟类的继续生存提供希望。
在我的记忆中,这还是第一次重新发现已经被认为灭绝的动物。这是自然界给我们的第二次机会。“鸟类的减少可能对人类造成严重后果。例如,1997年,世界上3。5万至5万个狂犬病死亡中,印度占了3万名,因为印度秃鹫数量减少后,野狗和老鼠的数量发生爆炸性增长。事实上,还有不少鸟类的消失造成的可怕后果我们还没有看到,一些专家评论说,象牙喙啄木鸟的重现和加强保护将成为生态保护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人类觅食造成生物灭绝?
所以,虽然从长远来说,气候变化会导致生物的灭绝,但是“零灭绝联盟”所列出的生物面临着更多的眼前威胁,包括人类对食物的渴望。我们还不清楚将来的技术是否能够减弱气候变化带来的威胁,但是除非我们马上行动,否则这些濒危生物将不会围绕在人类身边,而且为我们造福。
“零灭绝联盟”列出的上百种濒危动物,都遭遇着这样那样的生存厄运。扬子鳄、马达加斯加狐猴和象牙喙啄木鸟只是其中的代表而已。这些濒危动物能够很好的存活下去吗?也许这个问题谁也无法明确回答,但是出于保护的目的,有一些错误观念一定要澄清。
对于野生动物灭绝的最终原因,很多人用“全球变暖”武装头脑,却完全忽视真正的危险:下一个50年人类的食物总量将增加一倍,光这一点就要毁掉大批的野生动物栖息地。如果人们充分认识到这一点,那么就应该将资金再多分一点给高产农业科研项目。
美国哈德森研究所全球食品问题中心的丹尼斯•艾弗里表示:“现代的气候变暖基本上是很自然的。冰核心告诉我们由于太阳的原因,地球有一个1500年一次的气候循环,很多生物都在过去百万年中的变暖循环中一直存活着。植物一般都受不了极冷的气候,而却很少有被热得不行的。气候变暖只会使森林更加呈现多样性,而不是减少。”他补充道,“到现在还没有发现一个野生物种屈服于现代的气候变暖,即使在过去150年内地球上升了0。8摄氏度。如果灭绝的理论是正确的,我们已经将数千的物种引向灭绝了。”生物学家惟一可以列出来的反驳的就是哥斯达黎加的金色蟾蝓的灭绝,但是最近的调查结果显示这种生物灭绝是因为过度砍伐森林,而不是由于气候变暖。
最关键的问题是人类还要为耕地和饲养家畜不停的攫取土地。据专家预测,全世界的人口数目在2040年将达到稳定状态,那时候将比现在多20亿-30亿人口。届时,大概会有70亿人足够富裕到要求食用高质量的食物,现在这样的人只有10亿左右。所以,人口和富足将会使农田的需要扩大两倍多。接下来的200年,我们将会看清楚,低生产率的农业是否会将野生动物全部驱逐。
有的时候,一些绿色环保组织希望停止使用任何氮料化肥,而用纯天然的原料。但是如果要取消商业氮肥的话,世界将需要从额外的700万头牛那里得到天然的肥料,如果那样的话,世界上所有的森林恐怕都要用来喂养它们了。回归原始的耕作,只能导致全世界人类的饥荒。这样当然可以解决环境问题,但是同样会使很多野生动物灭绝。很多生物会成为人们的盘中餐,同时它们生存的土地会越来越少,全都奉献给了耕地。
丹尼斯•艾弗里也表示:“如果真的在乎野生动物,不应该一味否定现代的机械化农业,如工业化肥,而是要支持生物工艺学,特别是致力于高产农业的研究。”所以,虽然从长远来说,气候变化会导致生物的灭绝,但是“零灭绝联盟”所列出的生物面临着更多的眼前威胁,包括人类对食物的渴望。我们还不清楚将来的技术是否能够减弱气候变化带来的威胁,但是除非我们马上行动,否则这些濒危生物将不会围绕在人类身边,而且为人类造福。
中国濒危动物保护现状
中国是濒危动物分布大国。据不完全统计,仅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原产于中国的濒危动物有120多种(指原产地在中国的物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有257种,列入《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的鸟类、两栖爬行类和鱼类有400种,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还有成百上千种。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中国的濒危动物种类还会增加。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还进口了不少动物,如湾鳄、暹罗鳄、食蟹猴、黑猩猩、非洲象等。
这些外来的濒危动物,也受到国家的重点保护。由于人口众多,活动范围广,使许多珍贵的野生动物被迫退缩残存在边远的山区、森林、草原、沼泽、荒漠等地区,分布区极其狭窄。由于被分割成互不连接的独立群体,近亲繁殖,品种日益退化。
中国已建立了数百处濒危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使相当一部分濒危动物得到切实保护,野驴、野牛、亚洲象、白唇鹿、羚牛、马鹿、金丝猴、大鸨等的数量,已有明显增加。
近年来也遇到了虽然在数量上达到了要求,但是人工饲养的动物难于在自然环境中生存的矛盾,长此以往,必然导致生物的退化。
列入了“零灭绝组织”濒危动物的中国扬子鳄也遭遇了同样的尴尬。
野生动物生存面临着种种危机,实现“安居”还需要“迈过”整体环境恶化、保护措施不力、人们认识不够这三道“门槛”。
一场“非典”,使“野生动物”成为媒体上的热门词汇,不吃“野味”、保护野生动物的呼声比以前多了不少。滥食野生动物有害于人类,更是野生动物的浩劫,保护野生动物需要从拒食、拒烹开始,但从根本上说,要改变野生动物种类逐渐减少的趋势,需要整个自然环境的改善,这些并不是拒食、拒烹就能解决的。拒食“野味”只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其中一步,非典提醒我们要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但不保护野生动物导致的灾害不只是非典。
野生动物保护点多面广,需要提高全社会对保护野生动物的认识水平。经营野生动物可得暴利,利益驱动使一些人铤而走险,但保护野生动物的措施却没有跟上。目前,河北省各市、县没有野生动物保护的专设机构,保护野生动物的手段不多,经费不足。安国祁州药市和蠡县留史皮毛市场规模在全国都数得着,其中加工利用野生动物的问题较多,但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没有能力进行认真监督管理。田秋明说:“森林公安负责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但我们人力物力都很不充足。”
从茹毛饮血中成长起来的人类,离不开对野生动物的利用,但过度捕杀野生动物将危及人类自身,因为每种动物都有它存在于自然界的生态地位和生态功能。他们和我们一样共同享有地球家园,真正的和平共处是各安其处、互不干扰。从广义上说,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家园,也是保护人类自己。
每种野生动物都有它们天然的栖息环境,保证着它们的生息繁衍,如果这种栖息环境遭到破坏,动物的自然存续就面临危机,即使没有人捕食,也难以生存。保护野生动物,归根结底还是要保护它们的栖息地。傅芸生说:“每年我们都会接到不少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电话,这说明人们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在提高,但且不说那些蓄意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人,就是想保护的人认识也有待提高,比如人工投喂野生动物、人为建设野生动物园都会影响野生动物的生态功能,这都是以人为中心的保护观念,保护野生动物就应该让它们自由生活在天然栖息地中。”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不妥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不妥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上面的回答已经很全了。
野生动物保护法法?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中国本土动物不是三有就是国几
就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本没有意义,
根本就是自己林业农业部执法不够产生问题
我就一个简单的事来说,每个省,每个市林业局办繁殖与饲养许可证,各各都不同,名字都有不同,你要说什么
就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本没有意义,
根本就是自己林业农业部执法不够产生问题
我就一个简单的事来说,每个省,每个市林业局办繁殖与饲养许可证,各各都不同,名字都有不同,你要说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经1988年11月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现在已经到了必须更严格的时候了,因为有些国人真的什么都敢吃,什么都要吃,这些毛病必须要改。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现在已经到了必须更严格的时候了,因为有些国人真的什么都敢吃,什么都要吃,这些毛病必须要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经1988年11月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法律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
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 [1] 、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野生动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
(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
(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
(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等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第十二条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和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对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建立国家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基因库,对原产我国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二十八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
第二十九条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第三十三条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
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1]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列入本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可以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执法活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防范、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部门协调机制,开展防范、打击走私和非法贸易行动。
第三十七条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依法实施进境检疫,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1]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条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由海关、 [1] 公安机关、海洋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
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实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法律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
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 [1] 、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野生动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
(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
(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
(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等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第十二条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和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对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建立国家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基因库,对原产我国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二十八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
第二十九条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第三十三条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
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1]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列入本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可以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执法活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防范、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部门协调机制,开展防范、打击走私和非法贸易行动。
第三十七条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依法实施进境检疫,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1]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条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由海关、 [1] 公安机关、海洋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
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实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
http://baike.baidu.com/view/304051.htm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
http://baike.baidu.com/view/304051.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 年 11 月 8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EgfjkJE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日夏养花网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场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捕猎场所,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 198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1988 年 11 月 8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EgfjkJE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日夏养花网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场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捕猎场所,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 198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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