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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转包工程出现工伤责任

2022-01-04 19:20:14 分类:养花问答 来源: 日夏养花网 作者: 网络整理 阅读:173

农民工在小包工头分包的工段发生工伤,总包工方负责吗?

可以。你有两个途径维权。第一,你可以以侵权为由要求总包工方与小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小包工头一般是没有资质的,你可以直接要求有建筑资质的包工头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用人单位赔偿。

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把工程承包给包工头的,包工头招用的工人在从事承包业务中发生工伤事故,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的发包或者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具有法定资质的发包或者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哪里的

工地出了工伤事故,清包工头有没有赔偿责任?


工地出了工伤事故,包工头是有赔偿责任的。如果法院起诉的话,可以包工头和项目公司一起起诉。具体由谁赔偿,需要看包工头和项目公司的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通过走工伤途径,这时的赔偿主体为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公司。
二是通过走人身损害途径,这是的赔偿主体包括小包工头、大包工头、施工单位。
这两种处理方式存在很大的差别。
第一种,走工伤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包工头因为不符合用人主体资格,所以无法与工人建立劳动关系。在工地上,与工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是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公司。对于工人来说,走工伤途径,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再赔偿。
第二种,如果工人不走工伤,直接去做司法鉴定,然后根据司法鉴定的结果计算损失,找包工头来索赔。这叫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包工头是雇佣工人的主体,应当承担责任。施工单位是违法分包的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从这两种途径来看,是不是都有施工单位要承担责任的身影?但是,在实际中,一般都是包工头来承担实际责任。
尽管大的政策是不准违法分包转包,但是在工地上分包转包还是很多。对于发包方来说,如果这个责任要他来承担,那么承包方(包工头)可能日子就不太好过了。这是二者的强弱地位决定的。
同时,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有权向包工头清偿。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把工程发包或者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招用的工人,在从事承包业务中发生工伤事故受到伤害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或者转包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或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有权向包工头追偿。
工地出了工伤事故,包工头当然有责任,如果是安全设施不到位,承包方有主妻责任,包工头有次要责任,安全设施各方面到位了,那就是包工头责任。
这要看你和谁有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是工伤,如果你构成工伤,与你有劳动关系的单位才有工伤赔偿责任。
工地出现工伤事故,包工头和开发商都有责任

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私人包工头,出了工伤事故,包工头负责任吗?

  由具有资质的 转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日夏养花网三条规定,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 承包单位把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包工头的,包工头招用的工人从事承www.rixia.cc包业务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具有用工主体的承包单位承http://www.rixia.cc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日夏养花网3〕34号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RxqpV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要负责啊,工程施工承包的企业也有责任为你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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