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家盖房子产生夜间噪音是否归环保局管,请拿我法律法规帮我解释一下,谢谢,急用。
国家法律规定晚上有扰民的最晚到晚上几点
国家噪声排放的各类标准是依据噪声法规定分为昼间(6-22时),夜间(22-6时)两个时段的排放标准,不管是在昼间还是夜间,如果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jqpEW常生活、学习、工作的都属于噪声污染。
拓展资料: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是指1982年4月6日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发布,1982年8日夏养花网月1曰起实施。主要规定了城市各类区域昼间和夜间环境噪声的标准值,并对适用区域的划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45分贝、夜间35分贝。(2)“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3)“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4)“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交通与居民混合区,“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二者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均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5)“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6)“交通干线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参考资料: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百度百科
所以没有最晚到几点这个说法,另外噪声的管理部门并不只有环保部门,一般来说,工业企业生产噪声、商业经营固定设备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属于环保部门管理,社会生活噪声中的人为噪声,音响喇叭以及居民室内娱乐噪声等属于公安机关管理,铁路、飞机等交通噪声也有各自的管理部门。
另外,国家法律中没听说过有《噪声管理办法》听名字最多是地方法规,不知道是什么地方的,国家噪声方面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扰民这种行为严重影响周围人群的正常生活作息,所以还是要杜绝身边扰民的现日夏养花网象
所以没有最晚到几点这个说法,另外噪声的管理部门并不只有环保部门,一般来说,工业企业生产噪声、商业经营固定设备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属于环保部门管理,社会生活噪声中的人为噪声,音响喇叭以及居民室内娱乐噪声等属于公安机关管理,铁路、飞机等交通噪声也有各自的管理部门。
另外,国家法律中没听说过有《噪声管理办法》听名字最多是地方法规,不知道是什么地方的,国家噪声方面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小区住户晚上扰民让邻居无法正常休息,按照国家规定,晚上几点过后声音将不得大声(扰民)吵到邻居?
1、影响人休息的声音叫噪音。国家规定夜间22:00到第二天6:00,如果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80分贝以上)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属于噪声污染。居民可以到相关部门投诉。
2、噪声的管理部门并不只有环保部门,一般来说,工业企业生产噪声、商业经营固定设备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属于环保部门管理,社会生活噪声中的人为噪声,音响喇叭以及居民室内娱乐噪声等属于公安机关管理,铁路、飞机等交通噪声也有各自的管理部门。
3、另外,国家噪声方面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其它都是地方法规。扰民是指具有某种影响力的人或组织粗暴对待相关民众利益的作法,一般指噪声扰民。
拓展资料:《防治法》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噪声的管理部门并不只有环保部门,一般来说,工业企业生产噪声、商业经营固定设备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属于环保部门管理,社会生活噪声中的人为噪声,音响喇叭以及居民室内娱乐噪声等属于公安机关管理,铁路、飞机等交通噪声也有各自的管理部门。
另外,国家噪声方面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其它都是地方法规。
拓展资料: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噪声的管理部门并不只有环保部门,一般来说,工业企业生产噪声、商业经营固定设备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属于环保部门管理,社会生活噪声中的人为噪声,音响喇叭以及居民室内娱乐噪声等属于公安机关管理,铁路、飞机等交通噪声也有各自的管理部门。
另外,国家噪声方面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其它都是地方法规。
噪声的管理部门并不只有环保部门,一般来说,工业企业生产噪声、商业经营固定设备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属于环保部门管理,社会生活噪声中的人为噪声,音响喇叭以及居民室内娱乐噪声等属于公安机关管理,铁路、飞机等交通噪声也有各自的管理部门。
另外,国家噪声方面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其它都是地方法规。
居民区噪音扰民属于哪个部门管,怎样解决
居民区噪音扰民归于环保部门管理。
市民遇噪音扰民可拨打12369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投诉或,或联系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110协商解决。
如仍不能解决,只能委托律师起诉,要求停止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扩展资料
噪音扰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扰民是一个行为后果为定义的违法行为。只要产生的噪声烦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产生噪音扰民的违法事实。
《噪声法》对噪音扰民行为并没有提出声响一定要达到多少分贝才构成噪音扰民的必要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噪音扰民
一、小区噪音污染,管理的部门有:环保部门和市城管部门。
1.市环保局:对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环境噪声的监测。
2.市城管局:对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中生活噪声污染主要是指文化娱乐业、饮食服务业、商业企业作业和使用空调、冷却塔等产生的噪声污染
二、解决方法:
1.向相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2.向相关产生噪音的个人与单位进行友好沟通,进行协商,共同解决噪音问题。
3.拨打110 ,请求民警进行中间沟通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向环保部门举报。
如仍不能解决,只能委托律师起诉,要求停止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夜间施工扰民归谁管,噪声扰民归哪个部门管,施工
居民区噪音扰民归于环保部门管理。
市民遇噪音扰民时,可与施工方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功,可拨打12369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投诉或,或联系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110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http://www.rixia.cc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扩展资料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归环保局管。
环保局主要职能中包括: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工作。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拓展资料
噪声是指发声体做无规则振动时发出的声音。声音由物体的振动产生,以波的形式在一定的介质(如固体、液体、气体)中进行传播。通常所说的噪声污染是指人为造成的。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以及对你所要听的声音产生干扰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
产业革命以来,各种机械设备的创造和使用,给人类带来了繁荣和进步,但同时也产生了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强的噪声。噪声不但会对听力造成损伤,还能诱发多种致癌致命的疾病,也对人们的生活工作有所干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保局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由此可见,你反映的这类噪声其管理部门应当是公安机关。
噪音扰民属于哪个部门管辖
县长您好,我是本县市民,家住农机修造厂住宅小区,在公路管理站门www.rixia.cc前每天都有一个人抡鞭子,声音极其响亮,犹如放炮,我的孩子马上面临中考,这个声音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学习和休息,我打过110,对方回复扰民不属于110管辖,咨询该事情的管理部门,110称不知道!n 请领导解决抽鞭子的问题,也希望告知大家扰民属于哪个部门管辖,谢谢!1、室内装修活动所发出的噪音、广场高音喇叭、叫卖等噪音,都是由公安机关为主来进行管理的。
2、涉及空调、餐饮店等社会生活而发出的噪音,那么就是以城管为主来进行管理。
3、涉及工业企业等产生的噪音,由环保局为主来进行管理。
4、涉及道路等交通而发出的噪声,那么就是由交通委为主进行管理。
当居民对周边噪音进行投诉时,市政府的投诉受理中心会根据噪音的种类,把投诉件根据职责来转交给各个相关的主管部门,而相关部门就会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来对噪音进行查处。
扩展资料
《噪音扰民》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处罚同四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噪音扰民
市民遇噪音扰民可拨打12369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投诉或,或联系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110协商解决。
如仍不能解决,只能委托律师起诉,要求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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