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有哪几种戒毒模式
《禁毒法》中规定我国目前戒毒的方式有哪几种?
为挽救吸毒人员,我国政府采用禁毒模式有:
1、社区戒毒,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2、接受医疗机构治疗,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3、强制隔离戒毒,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扩展资料
我国禁毒社工实务运作模式在未来的发展趋势是,采用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下“禁毒社会工作的社区综合发展模式”,即以“政府支持、司法配合、社工整合、NGO运作、社会支持、家庭协助”的运作方式,从生理脱毒、心理脱毒、社会功能恢复、回归社会等角度出发,搭建由戒毒所、美沙酮门诊、康复院、中途岛、社区等组成的“跨界别合作”与一站式的戒毒平台,并在充分整合资源中环环相扣地帮助吸毒人员彻底戒断。
不过,这种禁毒社会工作的社区综合发展模式需要面对一定数量的戒毒机构,采取彼此平等与合作方式,通过2-3年的行动研究实践,有计划地将吸毒人员置于社工主导的整合性服务链之中。
此外,在搭建这种社区综合服务平台中,应尽力克服“功利主义”思想,采用缓和式培养与渐进式购买日夏养花网方式,来回应禁毒社工的专业实务能力不足与禁毒机构认知度不足的双重困境,从而逐步帮助吸毒人员实现从生理戒毒、心理戒毒到回归社会的无缝接轨。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禁毒在线-我国禁毒社会工作实务模式有哪几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我国主要有几种戒毒模式
1、心瘾消除
经过多年的临床研究和实践,何日辉提出了一套“多维度成瘾快速治疗法”(MDART)(又被称为“何式脱瘾法”),即“药物戒断+全麻脱瘾+心瘾消除+人格重塑+家庭重建”+“高效工作+回归社会”,简称“5+2”疗法。
即从身体、心理、家庭和社会等多个角度进行系统化综合化干预,针对不同成瘾疾病再进行优化。临床实践证明,“多维度成瘾快速治疗法”的疗效十分显著。
其中,在心瘾消除环节,何日辉利用其开创的“深度催眠下的程序植入技术”(PITDH),可迅速消除成瘾患者对成瘾物质或行为的冲动和欲望,转变为厌恶和抗拒,从而彻底戒除心瘾。成瘾性疾病彻底治愈已经成为现实
2、自然戒断
自然戒断法,又称冷火鸡法或干戒法。是指强制中断吸毒者的毒品供给,仅提供饮食与一般性照顾,使其戒断症状自然消退而达到脱毒目的一种戒毒方法。其特点是不给药,缺点是较痛苦。
3、药物戒断
药物戒断法,又称药物脱毒治疗。是指给吸毒者服用戒断药物,以替代、递减的方法,减缓、减轻吸毒者戒断症状的痛苦,逐渐达到脱毒的戒毒的方法。其特点是使用药物脱毒,减轻患者痛苦。
4、非药戒断
非药物戒断法。是指用针灸、理疗仪等,减轻吸毒者戒断症状反应的一种戒毒方法。其特点是通过辅助手段和"心理暗示"的方法减轻吸毒者戒断症状痛苦达到脱毒目的。缺点是时间长,巩固不彻底。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接受毒品基本知识和禁毒法律法规教育,了解毒品的危害,懂得“吸毒一口,掉入虎口”的道理;
(2)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不盲目追求享受,寻求刺激,赶时髦;
(3) 不听信毒品能治病,毒品能解脱烦恼和痛苦,毒品能给人带来快乐等各种花言巧语;
(4) 不结交有吸毒、贩毒行为的人。如发现亲朋好友中有吸、贩毒行为的人,一定要劝阻,二要远离,三要报告公安机关;
(5) 不进歌舞厅,决不吸食摇头丸、K粉等兴奋剂;
(6) 即使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引诱、欺骗吸毒一次,也要珍惜自己的生命,不再吸第二次,更不要吸第三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戒毒
中国政府采用多种戒毒模式:
(1)自愿戒毒。为鼓励吸毒人员与毒品决裂,我国建立了自愿戒毒模式,即在卫生医疗部门内开设戒毒医疗机构,吸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医疗机构接受为期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药物治疗与康复。
(2)强制戒毒。强制戒毒所是参吸毒者实施强制戒毒的场所。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其工作的方式是:对吸毒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并通过适度的劳动,帮助他们戒除毒瘾。
对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包括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其他不适宜强制戒毒所戒毒的),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和其家属发出戒毒通知书,并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下,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
(3)劳教戒毒。戒毒劳教所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接收的是经强制戒毒之后又复吸而被批准劳动教养的吸毒者。劳动教养期限为6个月至3年。劳教戒毒所对劳教戒毒人员依法实施严格的封闭式管理,进行文化和技术教育,组织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强制矫正与思想感化相辅相成。
扩展资料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一)戒毒知识辅导;
(二)教育、劝诫;
(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戒毒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澄城县公安局-我国主要有几种戒毒模式?
我国戒毒工作主要有三种模式: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劳教戒毒,是以强制戒毒为主,自愿戒毒为辅的主导体系。
劳教戒毒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专门的戒毒劳教所,二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对经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吸毒人员实行劳动教养。
此外,还有卫生部门开办的一些自愿戒毒医疗机构。
(1)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普遍采取治疗、教育、康复相结合的方法,对吸毒人员进行综合的生理和心理娇治;
(2)公安和司法机关分别制定了对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实行等级化、规范化管理的有关制度;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阿片类成瘾常用戒毒疗法的指导原则》和《戒毒药品管理办法》,建立了国家药物依赖性研究中心、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中心、国家麻醉品实验室,组织科研机构开展科学戒毒方法和戒毒药物的研究;
(4)卫生防疫部门与禁毒部门密切合作,在戒毒所开展了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并在一些戒毒所建立了艾滋病监测点和检测系统。
扩展资料:
科学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场所实现持续安全稳定、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保障能力不断增强……2013年劳教制度废止以来,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经历了极不平凡的五年,各地戒毒模式的探索亮点纷呈。
尽管如此,与新时代新要求相比,当前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在教育戒治方面还存在诸多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比如戒毒链条不够完整、方式方法不够科学、工作标准不够统一等。
近日,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建立以分期分区为基础、以专业中心为支撑、以科学戒治为核心、以衔接帮扶为延伸的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
“过去,各地从实际出发探索戒毒模式,虽然各具特色,但其称谓和内容自成体系,侧重点各有不同,在戒毒工作体制、戒毒方法体系、戒毒效果评价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在更高层面进行统筹。”
浙江省戒毒管理局局长陈玉海认为,此次全国统一司法行政戒毒基本模式的确立,对于全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统一、规范和提升等具有重要意义,开创了新时代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新局面。
据了解,自2013年起,浙江戒毒系统开始探索符合戒毒工作规律和浙江实际的“四四五”戒毒模式,即“以四区分离为基础,以四式管理为特色,以五大专业中心为支撑”,为全国统一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浙江智慧、浙江样板和浙江方案。
“下一步,浙江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对照全国统一模式找差距,在实体运行上做深做实做透,继续走在全国司法行cErtyoYrs政戒毒系统前列。”陈玉海说。
意见指出,根据戒治工作的需要,建立戒毒医疗中心、教育矫正中心、心理矫治中心、康复训练中心和诊断评估中心5个专业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承担戒毒医疗、教育矫正、心理矫治、康复训练、诊断评估等专业戒治工作。
“通过五大中心综合运用规范的管理程序、科学的戒治方法,能够培养戒毒人员戒毒意愿,cErtyoYrs传授戒毒方法,改善身心健康,修复家庭关系,提高抗复吸能力,最终实现戒毒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安徽省戒毒管理局局长程志先说。
程志先认为,五大中心建立后,规范化运行是关键。
对此,安徽通过“三检、三测、三鉴、四评”,开展三段评鉴、两期综合评估,做到了流程标准化、机构专业化、汇总数字化、报告规范化,实现区域间科学流转,以戒毒流程全程介入、全程指导、全程考核的完整闭环推动五大中心流水线作业。
记者了解到,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得不到认同,家庭不和睦,生活无着落,环境不净化,管控不到位,是导致其复吸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因素。
意见要求,主动做好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信息对接工作。建立与禁毒部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部门、社会组织之间的信息对接平台,签订帮教协议,做到互通信息,沟通顺畅,实现出所人员后续照管的有效衔接。
“戒毒工作的最终目标,是让解戒吸毒人员提高操守保持率,降低复吸率。”云南省戒毒管理局局长陈欣说,有效地加大衔接帮扶力度,推进戒毒康复指导的社会化延伸,有利于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帮助其自谋生路,自食其力,从而巩固戒毒成果。
从云南省近年的工作实践来看,截至今年初,云南共建立后续延伸照管工作站49个,实施照管4526人,其中保持操守3417人,操守保持率为72.5%,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在陈欣看来,建立行之有效的戒毒康复指导的社会化模式,关键是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戒毒场所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主动联手,联动民政、卫生、人社等部门。
融合职能、整合资源、拓展功能,为解戒吸毒人员提供就业帮扶、困难帮助和戒毒指导,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延伸所内戒毒效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资料来源:法制网-统一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基本模式 开创新时代戒毒工作新局
主要的三种戒毒模式
1、心瘾消除
“多维度成瘾快速治疗法”,即“药物戒断+全麻脱瘾+心瘾消除+人格重塑+家庭重建”+“高效工作+回归社会”,简称“5+2”疗法。即从身体、心理、家庭和社会等多个角度进行系统化综合化干预,针对不同成瘾疾病再进行优化。
2、自然戒断
是指强制中断吸毒者的毒品供给,仅提供饮食与一般性照顾,使其戒断症状自然消退而达到脱毒目的一种戒毒方法。其特点是不给药,缺点是较痛苦。
3、非药戒断
是指用针灸、理疗仪等,减轻吸毒者戒断症状反应的一种戒毒方法。其特点是通过辅助手段和"心理暗示"的方法减轻吸毒者戒断症状痛苦达到脱毒目的。缺点是时间长,巩固不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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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禁毒工作三大重点:
1.遏制毒品来源
2.遏制毒品危害
3.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
全国禁毒工作方针: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禁毒工作要遵循“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方针。
坚持打击毒品犯罪与减少吸毒危害相结合、国内缉毒与国际合作相结合、解决当前紧迫问题与实现长远目标相结合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提高禁毒工作实效,坚决遏制毒品来源、毒品危害和新吸毒人员的滋生,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戒毒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特别策划:抵制毒品参与禁毒 让我们远离白色恶魔
1、自愿戒毒。为鼓励吸毒人员与毒品决裂,我国建立了自愿戒毒模式,即在卫生医疗部门内开设戒毒医疗机构,吸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医疗机构接受为期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药物治疗与康复。
2、强制戒毒。强制戒毒所是参吸毒者实施强制戒毒的场所。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其工作的方式是:对吸毒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并通过适度的劳动,帮助他们戒除毒瘾。
3、劳教戒毒。戒毒劳教所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接收的是经强制戒毒之后又复吸而被批准劳动教养的吸毒者。劳动教养期限为6个月至3年。劳教戒毒所对劳教戒毒人员依法实施严格的封闭式管理,进行文化和技术教育,组织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强制矫正与思想感化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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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危害:
1、对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
2、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吸毒首先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其次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同时毒品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
3、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毒品活动加剧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无论用什么方式吸毒,对人体的身体都会造成极大的损害。
4、身体依赖性,由于反复用药所造成的一种强烈的依赖性。
毒品作用于人体,使人体体能产生适应性改变,形成在药物作用下的新的平衡状态。一旦停掉药物,生理功能就会发生紊乱,出现一系列严重反应,称为戒断反应,使人感到非常痛苦。用药者为了避免戒断反应,就必须定时用药,并且不断加大剂量,使吸毒者终日离不开毒品。
参考资料来源:澄城县公安局-我国主要有几种戒毒模式?
我国禁毒法中规定的戒毒方式有哪几种
据最新《戒毒法》规定,我国禁毒法中规定的戒毒方式总共4种,包括社区戒毒、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而以往的劳教戒毒被剔除。
为何戒毒方式有如此多种类,首先是相对于国内巨大人口基数,吸毒人员也不少;其次目前国家的戒毒机构还待逐步增加完善,最后就是充分利用全社会的力量来共同治理戒毒。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http://www.rixia.cc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 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我国戒毒的模式有哪几种
自愿戒毒。为鼓励吸毒人员与毒品决裂,我国建立了自愿戒毒模式,即在卫生医疗部门内开设戒毒医疗机构,吸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医疗机构接受为期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药物治疗与康复。
强制戒毒。强制戒毒所是参吸毒者实施强制戒毒的场所。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其工作的方式是:对吸毒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并通过适度的劳动,帮助他们戒除毒瘾。对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包括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其他不适宜强制戒毒所戒毒的),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和其家属发出戒毒通知书,并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下,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
劳教戒毒。戒毒劳教所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接收的是经强制戒毒之后又复吸而被批准劳动教养的吸毒者。劳动教养期限为6个月至3年。劳教戒毒所对劳教戒毒人员依法实施严格的封闭式管理,进行文化和技术教育,组织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强制矫正与思想感化相辅相成。另外家属、亲戚、领导以及同事应该帮助他http://www.rixia.cc们了解吸毒的危害性以及其的严重性,让他们看到吸毒者的面前就是深渊,就是死亡,用此来唤醒他们的理性还有良知。另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具体措施。
2、强制戒毒。强制戒毒所是参吸毒者实施强制戒毒的场所。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其工作的方式是:对吸毒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并通过适度的劳动,帮助他们戒除毒瘾。
对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包括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其他不适宜强制戒毒所戒毒的),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和其家属发出戒毒通知书,并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下,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
3、劳教戒毒。戒毒劳教所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接收的是经强制戒毒之后又复吸而被批准劳动教养的吸毒者。劳动教养期限为6个月至3年。劳教戒毒所对劳教戒毒人员依法实施严格的封闭式管理,进行文化和技术教育,组织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强制矫正与思想感化相辅相成。
2.强制戒毒。强制戒毒所是参吸毒者实施强制戒毒的场所。
3.劳教戒毒。戒毒劳教所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接收的是经强制戒毒之后又复吸而被批准劳动教养的吸毒者。
4.社区戒毒。是指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的牵头、监管下,整合家庭、社区、公安以及卫生、民政等力量和资源,使吸毒人员在社区里实现戒毒。
【法律依据】
《禁毒法》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我国主要的戒毒模式有哪些
1、自愿戒毒。为鼓励吸毒人员与毒品决裂,我国建立了自愿戒毒模式,即在卫生医疗部门内开设戒毒医疗机构,吸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医疗机构接受为期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药物治疗与康复。
2、强制戒毒。强制戒毒所是参吸毒者实施强制戒毒的场所。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其工作的方式是:对吸毒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并通过适度的劳动,帮助戒除毒瘾。
3、劳教戒毒。戒毒劳教所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接收的是经强制戒毒之后又复吸而被批准劳动教养的吸毒者。劳动教养期限为6个月至3年。劳教戒毒所对劳教戒毒人员依法实施严格的封闭式管理,进行文化和技术教育,组织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强制矫正与思想感化相辅相成。
扩展资料:
戒毒人员普遍身体状况差,患病率高,特别是吸食新型毒品的吸毒人员,患传染病和精神类疾病人员逐渐增多,成为收治难点。如对其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将使回归社会后复吸的可能性增大。因戒毒人员吸毒种类、剂量、方式、年限等方面的个体差异大,导致每个人的戒毒方法、疗效以及风险也各有不同。
“戒毒所+医院”教育矫治模式构建出对戒毒人员的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的疾病诊疗机制,依法科学规范开展生理脱毒治疗,使医疗工作覆盖到戒毒人员从入所到出所的各环节,确保每一名病患人员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与此同时,通过对戒毒人员进行个案教育、习艺劳动,提高了教育矫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了戒毒康复医疗创新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 澄城县公安局—我国主要有几种戒毒模式?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戒毒所+医院”戒毒又治病
中国现行的政策是以强制隔离戒毒为主。
我国的戒毒模式有:
1,自愿戒毒。即在卫生医疗部门内开设戒毒医疗机构,吸毒人员可以自愿在里面接受为期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药物治疗与康复。
2,强制隔离戒毒。是为了保证戒毒效果,依法将戒毒人员隔离在一个专门的治疗场所内,在与毒品隔绝的环境下进行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3,家庭戒毒:该种戒毒是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在医疗部门指导下进行的,由家庭监护起吸毒行为的成员在家进行戒毒的一种模式。
4,社区戒毒。有别于过去封闭式环境的戒毒治疗方式,是由公安机关决定将吸毒成瘾人员放在其生活的社区,由有关基层组织和机构进行戒毒管理的一种戒毒模式。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5,劳教戒毒: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戒毒的决定》规定:“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戒毒九不要
不信特效,由于海洛因依赖者在脱毒治疗后复吸率高,患者及家人便希望有 一种能彻底根治毒瘾的特效药,于是许多人费尽心思挖掘古方。
不信传说,常听前来戒毒的患者说:某某地方有一种脱瘾的针,注射后就会 出现一些四处摸索的动作,说是在寻找注射空针、药物,是在发药瘾, 药瘾一过,身体里的毒就没有了。
不放纵,很多戒毒后的人均因放纵自己而成为复吸者。有人认为,吸一口 不会上瘾;有的人则对自己说,吸最后一口就再不去碰毒品,与毒品 彻底决裂。
不乱投医,有资料证明,戒毒成功率的高低除了与社会支持、家庭关怀、良 好的自制力和决心相关外,还与医生的医德、技术有关。
不要怀孕,女性吸毒者或者夫妻双方均吸毒的家庭,如果不能彻底戒除毒品, 最好不要生育,因为海洛因可致流产、早产和死胎。一些婴儿即使出 生时成活,也会因体重不足、戒断综合征等原因而夭折。
不要三弃,家人遗弃,社会唾弃,自暴自弃。
不注射,有的人为了追求强烈的药效而滥用静脉注射。共用注射器、注射 器不消毒、海洛因不纯、溶剂不清洁等等可引起各种感染。
不失信心,戒毒者一般要经过七八次戒毒后方能见成效。如果患者每 次戒毒后均坚持减量,并不断总结经验,不懈地努力,就一定能见效。
扩展资料:
毒品的危害
危害身心,身体依赖性,由于反复用药所造成的一种强烈的依赖性。毒品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驱使吸毒者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毒品。一旦出现精神依赖后,即使经过脱毒治疗,在急性期戒断反应基本控制后,要完全康复原有生理机能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
危害家庭,吸毒导致大量的家庭悲剧,一旦家庭中出现一个吸毒者,就意味着贫困和矛盾围绕着这个家庭,最后的结局往往是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家破人亡。首先,吸毒耗费 大量钱财,到了一定程度必然要靠变卖家中财产换取毒品,致使家徒四壁。
危害社会,吸毒首先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其次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同时毒品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毒品活动加剧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无论用什么方式吸毒,对人体的身体都会造成极大的损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戒毒
1、自愿戒毒
为鼓励吸毒人员与毒品决裂,我国建立了自愿戒毒模式,即在卫生医疗部门内开设戒毒医疗机构,吸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医疗机构接受为期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药物治疗与康复。
2、强制戒毒
强制戒毒所是参吸毒者实施强制戒毒的场所。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其工作的方式是:对吸毒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并通过适度的劳动,帮助他们戒除毒瘾。
3、劳教戒毒
戒毒劳教所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接收的是经强制戒毒之后又复吸而被批准劳动教养的吸毒者。劳动教养期限为6个月至3年。劳教戒毒所对劳教戒毒人员依法实施严格的封闭式管理,进行文化和技术教育,组织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强制矫正与思想感化相辅相成。
扩展资料
强制隔离戒毒是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禁毒法》 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澄城县公安局官网:我国主要有几种戒毒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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