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房子是个一楼东边户,大厅窗户外边买房时还没建好,是一块空地,买之前售楼处告诉我们,这之后全部
买房子售楼处说卖完了,是真的吗?
最近到市区的售楼处去看房子,很多都还没盖好,售楼处说卖完了,怎样辨别是不是真的?rn另外有的售楼处说价钱要等到四五月份出来,到时候才开始卖,但可以先交钱排号,排号有保障吗,如果到时候看不好不不会不退一万元的排号定金?rn排号里面有什么猫腻吗?rn谢谢大家,出入社会,对这些都不懂。对很多人说,买房时一辈子的事情,所以买房前一定要经过深思熟虑。我闺蜜是做售楼的,在平时交谈的时候她会和我们透漏一些房产的潜规则,多亏有她,不然我买到的房子会被坑死。下面盘点一些买房最容易被坑的6个雷区。
1、不要贪便宜
有些五十年产权用地建设的小型多功能公寓,看起来很便宜,但这类公寓因为买的人多了,单价也比住宅单价高。还有些早期出让地块上现在开发的楼,这类楼盘如果归属于一个较大较有实力的开发商,其背景具备囤地可能,则可以大胆买入,但有些小开发商的项目,是因为多次辗转才获得现在上市销售机会,便宜的背后是诸多的资金转入转出,不买也罢。
2、不要以地价判断地段
判断买房的地段应该是结合自身需求买的,如果你是自己买房住,考虑的是交通条件和生活设施配备,对自己工作和生活方便就行了。
3、远离噱头而不实用的商务区
很多城市越来越发达,社会资源越来越好,不一定商务区的房子就是好的。商务区包括金融商务区,与买房关系不大,相反开发商却把这些当做看似很好的因素计入了房价,所以买房要远离一些噱头而不实用的功能区更好一点。
4、最好不要盲目排队买房
很多人排队选房,开发商看到商机把房价越抬越高。如果人们对地段、配套、销售中的一些做法、对开发商释放的便宜房,有深刻认识,就不会被坑被骗了。
5、不要相信广告语与口头承诺签合同
现在很多广告宣传的内容与实际买入交付时的标准会有很大误差。所以,不要相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合同的附件每一项心里都有底,不然很容易被售楼小姐坑的。
6、谨慎认识赠送的附加值
为了消除消费者对公摊过大的顾虑,开发商可能免公摊销售,为了消除人们对电梯维护费的顾虑,开发商可能为了促销免除几年的电梯维护费用,为了消除人们对物业过高收费的顾虑,也可能赠送几年的物业管理费,这些都是短期行为的刺激销售政策,没有什么重大意义。
比如买屋送装修,买房送家具,送电器等,事实上销售前计价稍微提升一点,就足以将这些支出打进房价,因此买房不要追求面子工程,即追求额外优惠,或者将这些赠送附加部分进行剥离,单纯就房价与相关房型进行性价比的对比。
1确实卖完了。但这种情况比较少。
2没卖完。有3种情况。
一
期转现
开发商想把剩余的期房房源转成现房。这往往出现于一个项目快结案的时候。
为什么要这么操作呢?
因为期房会受房管局的价格限制。比如当初拿销许证的上限是5万,就绝对不能超过5万。超过了,就属于违反规定。房管局可查封售楼处。
但转成现房不一样。开发商想涨多少就涨多少。可以提升利润率。
二
留给关系户
实际上还有一些房源,往往位置还比较好。但是这些房源被销控了,不能卖。所谓销控就是把这些好房源留给开发商内部高层、相关部门官员、开发商关系户等。
因为开发商面对的利益对象是很多的,工商行政环保税收,哪个都不能得罪。为了项目能维持下去,所以一般都会控制一些房源。我们把它统称为关系户。
不过关系户也是按照正常价格购买的。所以大家不要愤怒。
其实换位思考一下也很好理解,假如说你是种苹果的。你们村长说,你种出的最好的苹果,给我留两个,我正常价格买,你会不卖吗?
然后城管说,给我留两个好的,我来买。你会不留吗?
所以这个是非常好理解的。
三
员工福利
这种情况发生于:实际楼市价格高,但是取证价格低。
反正低价卖谁都是卖,不如卖给内部员工。
此时开发商会把这些房源留给自己的内部员工,并且允许员工做一次更名。相当于变相给员工发福利。
我是黎沛沛,8年房地产营销策划实战,手百问答最专业的房地产策划师。能深入浅出、清晰明了、精准直接地解答营销知识。不说空话假话官话,不忽悠,不模棱两可。想查看我的更多专业性回答,请点击我的名字。
现在楼市不允许进行牌号,牌号是有作弊行为,很混乱的。不知当地是否出台政策。
部分房地产商这么做,是给消费者制造一个假象,为了误导消费者房子卖的火,不买就没有了,抓住了消费者的心里。
以上回答希望能够帮助您。
房子还没交房,东边是车库,遮挡了一半的窗户,而且车库距离窗户也就50公分,我们该怎样维权?
我最近买了一套房子,有好楼层,但是售楼处说好楼层都卖完了,我买的是不好楼层属不属于欺诈行为?
我最近买了一套房子 多次问售楼处还有没有其他好的房源 售楼处只剩几套不好的房源,但是我买完以后 送单身证明的时候无意中发现了售楼处卖楼表格中卖的楼层是画粉杠带叉的 没卖的表格什么也没有还有画粉格没打叉的应该是预定的,我问他这表格什么也没画的楼层是不是没卖,售楼处说全卖完了。很多楼层都是什么也没有画,我特意看我买那个是画粉杠打个叉 rn这属不属于欺诈消费者 对消费者隐瞒好的楼层 我怀疑是不是开放商想留房子抬高价格在卖rn如果我要去找售楼处,能不能给我换一个好的户型,或者退全款?商品房的价格可谓是一路飙升,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现在一套房子几乎接近百万。在买房的时候,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一套房子至少要住几十年。因此在买房的时候,首先是了解有关房产的知识;其次自己要有主见,否则很容易被售楼人员忽悠。下面是一位资深的售楼小姐透露的买房注意细节。
买房除了要考虑价格、地段、公共设施以外,房子的楼层也是很重要的,买错以后,就只能后悔了。下面是售楼小姐透露的买房细节,低层的房子建议还是不要选,看看给出的理由。
1、隐私性差
低层的房子,即使在白天也要拉上窗帘,否则会泄露自己的隐私,久而久之,会让人感到很压抑,很不方便的。
2、噪音污染严重
低层的房子噪音污染是很严重的,不管在白天还是晚上都是一样,在这样的环境下面,还指望能休息好吗?
3、潮湿
低层的房子由于离地面很近,尤其是在阴雨天的时候,房子里面很潮湿,时间久了,家里的墙面会脱落。
4、蚊虫多
低层的房子离得小区的绿化带很近,夏天的时候又避免不了蚊虫的侵袭。
综上所述:在买房子的时候,这些因素都要考虑周全,否则只会让自己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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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代理商赚钱的话是开发商给的佣金,大概百分之一点五左右,50万的房子给代理商7500.
我买的期房,楼前几十米处是售楼处,有个尖顶,如图,风水有说吗?
 日夏养花网;
20层以上的楼层次之,也都很不错,只是比20层的稍微差点(这些楼层的价格基本都差不多,开发商定价这个楼层的价格也基本相同,现在顶层上面都有专门的隔热层,所以现在顶层也很好,没什么其他不好的影响)。
20层以下的房子,从上到下依次递减。
以上是单纯从使用和开发商定价上说明楼层好坏,不考虑房号是否带4,或者风水等因素的影响。
如果平神能看到那多少有点影响 问题是 眼疾 就是视力 化解办法就是窗帘
一楼窗户前居民有使用权吗,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对于小区一楼窗前几米受到保护或者说多远的距离属于一楼的使用支配权,在法律中没有具有规定,有的地方城市的市政或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制度了相应的规定,有的定为四米也有定为三米的,实际上这种操作方式可行但执行依据欠缺。在现实生活中这类纠纷时常发生,各地都是采取务实态度和法律的相关权利保障规定来化解与处理,利用的依据也有所不同:
一、利用法律依据处理。
(1)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根据《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日夏养花网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二、根据公平实际与公序良俗约定俗成原则处理
对于楼前近处地的使用与利用对一楼的利益相关度最高,受到的影响与损失最大,其合理的范围的控制使用权从从“就近度”与“优先权”上考量来确定。对于平房按照当地的规划面积确定业主的使用面积,而楼房的规划面积为业主共有,但从对一楼的相关度与利益影响度考虑及“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
小区窗前绿地到底属于谁?别争了,答案在这里!
导读: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开发商或者销售商通过房屋买卖合同与买方约定,小区内建筑区划内的绿地(或者底层商品房窗前的绿地)属于底层业主专有使用。然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要使绿地专属于个人,需要符合相关条件,本文结合法条、案例及相关观点进行解析,供读者参阅。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相关案例
1、业主所购房屋毗邻庭院绿地的权属,必须根据房屋买卖双方正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及物权登记情况加以确定——青岛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徐献太、陆素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1.业主与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即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建立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依约进行物业管理,要求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及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有权对于违反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加以纠正,以维护小区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当业主不按照整改要求纠正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时,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2.对于与业主所购房屋毗邻庭院绿地的权属问题,不能仅仅依据房地产开发商的售楼人员曾向业主口头承诺“买一楼房屋送花园”,以日夏养花网及该庭院绿地实际为业主占有、使用的事实,即认定业主对该庭院绿地享有独占使用权。该庭院绿地作为不动产,其使用权的归属必须根据房屋买卖双方正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及物权登记情况加以确定。
3.业主不得违反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规定,基于个人利益擅自破坏、改造与其房屋毗邻的庭院绿地。即使业主对于该庭院绿地具有独占使用权,如果该庭院绿地属于小区绿地的组成部分,业主在使用该庭院绿地时亦应遵守业主公约、物业管理规定关于小区绿地的管理规fBcPS定,不得擅自破坏该庭院绿地,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审理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9期(总第131期)
2.规划确定为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绿地才属于个人所有——某物业公司诉洪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本案要旨: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所谓明示不能理解为售房合同中规定为个人所有,而应指规划确定为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绿地。
来源:江苏法院网 2014年12月31日
专家观点
1、关于绿地是否包括在“露台等”内的问题
关于现实生活中明示属于某个业主的绿地,究竟应当是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观点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这些绿地根据规划,合同已归个人所有,且其为此支付了对价,应当将其作为《物权法》第73条所规定的‘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尤其是这些绿地往往是个别业主专用的,如果归业主共有,还要由全体业主为其承担维护的义务,这也极不合理。因此,这些绿地应当按照约定归业主个人所有。所以,笔者认为,所谓‘明示属于个人’所有,既包括规划确定为个人所有,也包括合同确定为个人所有。但规划确定为业主共有的,不能根据合同确定为某个人所有。”
我们认为,这一观点很有道理。本书作者认为,参照本条第2款的解释,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绿地,应当认定为该特定房屋的组成部分,即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审判实践中似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第一,该绿地是否在“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这里的规划,是指与规划有关的所有文件,而不仅仅是规划图,如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首层图就明确标明了小区的首层房屋是否有专门附属于该房屋的绿地,绿地的面积多大。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当以批准的施工首层图来认定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是否合法。如施工首层图明确标明有属于个人的绿地,而且面积正好相符,该绿地就是合法的。如果面积超过了施工首层图载明的面积,超过部分就违法。当然,如果施工首层图上没有标明有专属于一层房屋的绿地,那么,该绿地就属于业主共有。
如果小区的其他业主起诉认为某业主的绿地侵占了小区的共有绿地,那么应当进行举证。这类证据也是与规划有关的文件,以及开发商是否按照这些文件进行建设。如果开发商的建设完全是按照规划进行的,那么,就表明该绿地没有侵占城镇公共绿地,也没有侵占小区业主的共有绿地,如果开发商的建设没有完全按照有关规划文件包括施工首层图进行,假设业主共有的绿地面积不够,则责任应当由开发商承担。因为是开发商在卖房屋时该绿地就作为该房屋的附属物而一并出卖的,购房人并无过错。当然,如果业主认为规划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诉讼结束后,再审理民事案件。
如果业主买房时房屋并没有附属的绿地,或者附属的绿地没有这么大,而是自己圈一块绿地,或者扩大自己的绿地,作为自己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那当然构成侵权。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都不用举其他证据了。
第二,开发商在卖房时也已经根据规划将该绿地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该绿地也不属于该特定业主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第三,该绿地在业主购买时就已经“明示”,如该绿地被围了起来,只能从该特定房屋才能进入该绿地。这就是《物权法》第73条中规定的“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我们认为,“明示”的标准实际上就是本条规定的“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第四,关于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的登记问题。我们认为,由于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具备了本条规定的专有部分的前两个条件,其已经构成了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其已经“能够”登记,故是否在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可以不予考虑。之所以这样理解,是因为专有部分已经进行了登记,既符合规划,买卖合同又进行了约定,还进行了“明示”。(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出版)
2.问题:在一些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或者销售商与买方约定,小区内建筑区划内的绿地(或者底层商品房窗前的绿地)属于底层业主专有使用。请问,这一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吗?在何种情况下属于业主个人专有使用?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答:《物fBcPS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物权法》的这一规定说明,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原则上均属于业主共有,但也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例外情形。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位于底层商品房窗前,建有合围设施,由买受人专有使用院落(绿地),该绿地连同底层商品房一起向买受人出售。然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要使绿地专属于个人,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即立法条文所表述的“明示属于个人”。而要达到“明示”这一条件,必须符合下列要素:
一是窗前绿地规划必须经过规划部门事先批准。如果商品房规划已经有关部门批准而窗前绿地没有报批,或者报批后未经批准,或者开发商与一层业主私下达成窗前绿地专有使用权买卖协议后补办了规划批准手续的,都不能认定窗前绿地买卖合同有效。
二是开发商或销售商在出售商品房时,必须通过广告、合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其他业主明示窗前绿地属于一层住宅业主专有(独占)使用。申言之,开发商或者销售商必须有证据证明,在销售商品房时,其他业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窗前绿地按照规划和合同约定属于底层住宅业主专有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窗前绿地一般与底层住宅一同取得,一同移转让与。实践中业主之间转让窗前绿地的,只要该绿地符合上述条件,且转让手续合法,则该绿地转让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二,底层业主取得的窗前绿地权利,仅仅是专有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因为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业主对建筑物所依附的土地以及所取得的绿地只享有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业主只对绿地上的植物享有所有权。
第三,窗前绿地不得妨碍建筑区内公共道路、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及物业服务用房等有关公用事业的建设和使用。
第四,窗前绿地的土地专有使用权费用及绿地维护费用应单独计算,由享有绿地的一层业主承担,其他区分所有权人不承担此项费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2辑(总第34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法律出版社200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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