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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全文

2021-07-16 19:58:54 分类:养花问答 来源: 日夏养花网 作者: 网络整理 阅读:93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介绍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文件,1996年08月03日颁布。文件就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认真解决区域环境问题、坚决控制新污染、加快治理老污染、禁止转嫁废物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源、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严格环保执法,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积极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和政策法规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www.rixia.cc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篇 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行政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
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
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
护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
的批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
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
见的通知
第三篇 部门规章与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部门规章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环境影http://www.rixia.cc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二章 综合环境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
问题的通知
第三章单项环境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
的通知
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
公告
关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限期迭标工作
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
方案》的通知
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
工业节水“十五”规划
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铁路噪声污染防治的通知
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
第四篇 环境保护国家强制性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I 998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
理办法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五篇环境技术标准政策
关于发布《摩托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的通知
关于发布《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
技术政策》的通知
关于发布《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的通知
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
化发展意见的通知
关于发布《印染行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的通知
第六篇 突发性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第一章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第一节 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节 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
第三节 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规章
第四节 国家颁布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五节 国家颁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节 用环保精神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七节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习案例
第八节 世界重大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污染应急处理及典型案例
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原因及危害性
第二节 六十种主要危险化学品
第三节 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的重要法律法规
第四节 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的相关政策
第五节 危险化学品污染处理典型案例
第三章水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及典型案例
第一节 水环境污染的原因及危害性
第二节 防治水环境污染的重要法律法规
第三节 水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
第四节 水环境污染防治应急预案
第五节 水环境污染处理典型案例
第四章 固体废物污染应急处理及典型案例
第一节 固体废物污染的原因及危害性
第二节 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重要法律法规
第三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
第四节 固体废物污染处理典型案例
第五章 大气污染应急处理及典型案例
第一节 大气污染的原因及危害性
第二节 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法规
第三节 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
第四节 大气环境污染处理典型案例
第六章 环境噪声污染应急处理及典型案例
第一节 环境噪声污染原因及危害性
第二节 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重要法律法规
第三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
第四节 环境噪声污染处理典型案例
第七章 放射性污染应急处理及典型案例
第一节 放射性污染的原因及危害性
第二节 防治放射性污染的重要法律法规
第三节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
第四节 放射性污染处理典型案例
第八章 海洋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及典型案例
第一节 海洋环保与海洋环境污染
第二节 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法律法规
第三节 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相关政策
第四节 海洋环境污染处理典型案例
第九章 工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及典型案例
第一节 工业环境污染及控制原则
第二节 防治工业污染的重要法律法规
第三节 工业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
第四节 工业环境污染处理典型案例
第十章机动车污染应急处理及典型案例
第一节 机动车尾气及污染控制
第二节 防治机动车污染的重要法律法规
第三节 防治机动车污染的相关政策
第四节 机动车污染控制任重道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年8月31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年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年12月29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年8月29日颁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002年12月28日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年1月29日颁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2.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3月25日颁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颁布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颁布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2年8月23日颁布
16.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年8月14日颁布
17.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1984年5月13日颁布
18.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1日颁布
19.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标准
20.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1999年1月5日颁布
2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1999年7月8日颁布
2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01年10月10日颁布
2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02年9月9日颁布
24.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2001年7月30日颁布
25.关于公布《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25日颁布
26.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WpZaKLEx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2年7月19日颁布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9.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3日颁布
30.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2001年颁布
3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30日颁布
32.退耕还林条例 2002年12月6日颁布
3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1年3月20日颁布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颁布
36.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37.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
3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
39.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
4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颁布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1979年2月10日颁布
4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颁布
4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年12月28日颁布
4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987年2月17日颁布
4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颁布
46.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3年5月13日颁布
4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颁布
48.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2003年5月30日颁布
4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50.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03年颁布
5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颁布
5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5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年12月28日颁布
5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年5月31日颁布
5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1年颁布
56.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日颁布
5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2003年9月22日颁布
58.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2003年10月8日颁布
59.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11月14日颁布
6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26日颁布
61.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 2004年1月15日颁布
62.国家林业局印发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颁布
6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2004年6月17日颁布
64.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 2004年6月2日颁布
65.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2004年8月9日颁布
66.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3日颁布
67.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04年9月30日颁布
6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8日颁布
69.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1日颁布
70.黄河河口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7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72.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日颁布
7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2004年12月14日颁布
74.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9日颁布
75.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 2005年1月7日颁布
7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2月23日颁布
77.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颁布
78.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8日颁布
79.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2005年4月25日颁布
80.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2005年6月24日颁布
81.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2005年8月31日颁布
8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005年9月19日颁布
8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2005年8月20日颁布
8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06年1月27日颁布
85.草种管理办法 2006年1月12日颁布
86.国家核应急预案
87.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年2月21日颁布
8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2006年3月8日颁布
89.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0.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2006年1月27日颁布
91.《环境信访办法》 2006年6月24日颁布
92.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93.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06年7月6日颁布
94.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 2006年7月28日颁布
95.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2006年10月26日颁布
96.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1月4日颁布
9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 2006年12月22日颁布
98.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007年04月11日颁布

99.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07年07月25日颁布 100.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08月21日颁布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年10月28日颁布
102.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 2008年03月06日颁布
103.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2007年12月28日颁布
10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年2月28日颁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条、第十条、滴二十二条),环境保护综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关于环境保护的问题

本人暑假作业有一项要写科学建议,请大家帮帮忙,说一下关于环境保护的一些方法,已经你本人认为的最有效的一个方法,万分感谢~

一、地球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惟一家园。在这个家园里,人是地球的主人。除了我们人类以外,还有许许多多有生命的物质,如花草树木、虫鱼鸟兽等。这些生物与我们生活在同一环境中,共同组成了这个大家庭。




二、水是生命之源,人的生命离不开水。人体中所含的水分约占体重的65%,如果人体损失10%以上的水分,就会导致死亡。




三、空气是人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人无时无刻不在呼吸空气。氧气来源于植物的光合作用,各类植物是氧气的加工厂。




四、如果地球上没有了植物,我们人类和其他生命将不复存在。野生动物依赖于植物,也可以保护植物。以鸟类为例、90%的鸟类以昆虫为食,许多益鸟是庄稼、树木的卫士,是害虫的天敌。100条树虫十几天便可以吃光一棵大松树的树叶、而一对大山雀一天可以吃400多条虫子。如果没有这些益鸟、害虫就会泛滥成灾。




五、在地球上、人类植物和动物,实际上是一个互相依赖的"生物圈"、"朋友圈"、谁也离不开谁。人类之所以能在地球上生存是因为生态平衡的缘故。地球给我们人类乃至所有生命的形式、提供了一个生命支持系统--空气、水、适当的光和热、以及能源等等。




六、这种原始的生态平衡从全球范围来看是极其难得的,我们今天或许只能在人类未曾涉足的地方才得以看到。自然环境提供人类生存发展的环境资源的同时、遭到了人类机大的破坏。只有当自然环境处与一种生态平衡的和谐状况时,人类的前景才是乐观的。



扩展资料

环境保护:

1、清洁生产


清洁生产首先是使用低杂质的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改革生产工艺或更新设备,研究和开发无公害、少污染的生产技术,发展绿色产品,减少单位产出的废弃物排出量。宏观调控产业结构,对消耗高、效益低、污染重的工业企业采取关、停、并、转、迁等调整措施。研制和使用能耗低或采用清洁能源的交通运输工具,逐步淘汰和限制使用落后的交通运输工具。


2、合理利用能源与资源


(1)加强工业生产管理,把环境保护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轨道。节能降耗,减少物料流失,回收利用可燃气体、余热、余压,工业三废要回收再生、交叉利用,建立闭合生产流程,实现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提高设备运行完好率,防止跑、冒、滴、漏和事故排放;


(2)改进燃煤技术,提高燃烧效率,低硫优质煤优先供给民用,积极开发采用无污染、少污染的能源,改革燃料构成逐步实现燃气化和电气化,扩大联片或集中供热。


3、废弃物处理


对暂无综合利用价值的工业三废要进行净化处理,如采用废气净化和除尘技术来控制烟尘、废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就能排放。城市生活垃圾、人畜粪便、污水等应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医院污水可能含多种病原微生物、放射性废物,必须经专门的消毒处理方可排放。

现阶段政府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建议和想法
政府在领导、组织、协调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建设环境友好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关键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中国日益严重的环境资源(能源)问题,特别是如何有效解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能源浪费问题,引发了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和公众对政府环境责任的关心和重视,政府环境责任正在成为国家机关、理论界特别是环境资源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 政府现阶段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第492号令)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5号)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开始成为建设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一项基本制度。环境保护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的要求,2008年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编制《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指南》和《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目录》
为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做好正式实施之前的准备工作,环境保护部于2007年10月12日开始进行《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目录》和《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指南》的编制工作。并于2008年4月30日正式对外发布了《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和《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指南》。
《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由机构基本信息、政策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控制、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监察执法、环境质量与监测、环境规划统计、环境科技标准、行政体制与人事管理、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等部分组成。目录基本涵盖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主要范围,并将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中,根据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领域不断补充和完善。
《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指南》对环境保护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形式和17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做出了规定。同时明确了依申请公开的办理机构、申请的内容及办理程序。
(二)建立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
为方便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查询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环境保护部于2008年5月1日起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开设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和依申请公开申请表格下载等服务。
1、公开的主要内容
时刻关注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活动和重要信息,并以专题的形式图文并茂的报道环境保护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就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开设专栏、专题。例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环境保护部抗震救灾工作、绿色中国年度人物奖、可持续消费国际研讨会、2008年世界环境日、2008年国际生物多样性日、2008全国环保厅局长会议、绿动未来-2008绿色创投、环境一号卫星成功发射、第五届中华宝钢环境奖入围候选单位(个人)公示、纪念第14个国际保护臭氧层日等;发布2008年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系统;制作并发布中国环境状况公报、近岸海域水质公报、环境统计公报等。
2、公开形式
互联网和中国环境报
(三)加强对地方环保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
在积极做好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环境保护部加强了对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导,在2007年召开全国环保系统政务信息公开现场会的基础上,2008年12月,环境保护部组织全国环境保护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培训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主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人员参加了政务公开业务培训。
二、 政府环境责任问题的提起
近十多年来,国务院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大力推行“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到2000年实现淮河变清”计划,采取了诸如环境审计、流域限批、节能减排以及集中执法检查、“零点行动”等被誉为“环保风暴”的环境保护强力措施。环境法律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武器也得到了国家的重视,到2006年,中国已经制定9部以防治环境污染为主的环境保护法律,13部以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自然资源法律,10部以自然保护、防止生态破坏和防治自然灾害为主要内容的法律,30部与环境资源法相关的法律,还有大量的环境资源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行政规章和地方行政规章,仅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就有1600余件;已颁布800余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国已参加《生物多样性公约》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等50多项涉及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先后与美国、日本等42个国家签署双边环境保护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与11个国家签署核安全合作双边协定或谅解备忘录。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目前中国已经形成环境法体系。
三、 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及其后果
从2000年起,政府部门陆续制定出一系列的“计划”、“标准”、“规定”、“法律”。为什么至今我们还把环境问题当作热点话题呢?而且环境趋势呈现恶性反弹趋势?例如:在我国《环境保护法》颁布的1989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564万吨、工业废水排放量为252亿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5.7亿吨;到环境立法大发展的2006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588.8万吨、工业废水排放量为239.5亿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5.2亿吨。1996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要达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但是直到2007年我国不少企业特别是大多数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污染物仍然没有达标。1994年,由国务院牵头,开展淮河流域水体污染大规模治理,规定了至2000年“淮河变清”的目标,通过政府运作,开展了浩浩荡荡的治淮运动。为了实现“2000年淮河变清”的要求,有关部门倒推出了治理淮河的计划与方法(制定了淮河水污染防治的第一个“九五”规划);1995年8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江河流域污染治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之后相继关停了4000多家治理无望的“十五小”企业。概括起来,由以下几个缺陷造成:
1.重政府经济责任,轻政府环境责任
这是“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视经济增长指标特别是GDP指标为硬指标,视环保指标特别是节能减排指标是软指标”的不可持续发展观在环境法治领域的反映。其主要表现是:重政府经济责任的法律制度和问责制度,轻政府环境责任的法律制度和问责制度,将政府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和完成GDP增长的情况作为其政绩考核、官职升迁的主要甚至唯一标准,在政府经济责任与政府环境责任发生冲突或矛盾时,不惜淡化甚至牺牲政府环境责任以保障和落实政府经济责任;在环境立法和环境执法中,机械、片面地理解和遵循“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发展中国家首先是发展”的指导思想或理念,以是否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GDP增长作为规定、评价、追究政府环境责任的基本标准甚至唯一标准;对环境管理对象、审批对象、违法对象、处罚对象按照税收多少、GDP贡献大小实行差别待遇、级别管辖;对涉及经济发展的违法企业和违法责任人,特别是对那些污染破坏环境的经济实体(或经济大户、财税大户、GDP贡献大户),缺乏强制性的、有力有效的制裁手段,法律没有或很少赋予甚至严格限制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济实体的停产、关闭的权力以及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法律对违反环境法的经济实体规定的制裁方式单一、处罚威胁力弱、罚款数量少。上述做法的直接后果是:进一步助长和维持“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重经济发展目标、任务,轻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以及“环境保护法是软法”、“环保执法莫与违法经济大户、财税大户、GDP贡献大户较劲”等错误观念,降低和有损政府环境管制和环境执法的权威和效力;由于法律没有赋予环保部门足够制约违法“经济人”的职权和处罚制裁手段,导致执法效力低、“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越守法越不利”等怪现象,严重影响环境法的有效性,加剧环境法领域的政府失灵。
2.重企业环境义务和追究企业环境责任,轻政府环境义务和追究政府环境责任
从法律上讲就是重行政相对人的环境义务和企业环境责任追究制,轻行政主体的环境义务和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制。其主要表现是:在环境立法中,“治民”条款多,“治官”条款少,对政府(包括政府及其有关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淡化其环境法律义务,对企业等行政相对人则是加重其环境法律义务,规定政府的义务比较原则,规定企业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详细而具体;“重追究环境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轻追究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重视追究企业等行政相对人的环境问责制,轻视追究行政主体(特别是政府负责人)的环境问责制度。
3.重政府第一性环境责任,轻政府第二性环境责任
应该看到,我国环境立法一直重视强化政府的环境责任,有人甚至认为我国的环境法律主要是行政性法律、环境资源政府部门性法律;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发起制定或修改环境法案的初衷或重点大都是为了强化政府环境责任。但是,他们强调或重视的政府环境责任主要是第一性的政府环境责任,特别是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权力配置和利益分配即政府权力,而不是第二性政府环境责任,特别是轻视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追究,即重政府权力制度、轻政府问责制度。其主要表现是:大多数环境法律没有对照有关政府环境职权和职责的法律条款,明确规定追究政府及政府官员环境法律责任的具体措施、程序和制度。根据当代法治理论、行政法学和环境法学理论,法治主要是依法治官,环境法治主要是依法治承担环境责任的政府和政府官员,依法治官的一个基本途径和保障措施是依法追究政府官员的环境法律责任。但是,我国现行环境法律主要强调政府第一性环境责任(特别是政府环境职权),而对政府因违反其第一性政府环境责任(包括不履行政府环境职责和义务、不行使政府环境职权和权力、违法行使政府环境职权等)而依法承担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上述做法的直接后果,是造成规定政府职权职责的法律条款与规定追究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条款失调、政府权力制度与政府问责制度失调,由于缺乏追究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致使无法追究大量发生的政府官员违法事件,也使许多政府环境失灵现象难以及时纠正和克服。法律的重要特点和作用是其强制性和救济性,法律具有强制行为人履行其义务的功能以及当权利遭到侵犯时给予救济的功能,轻视政府的第二性环境责任和政府环境问责制实质上是轻视环境法律的强制性和救济性。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看,不受法律控制和追究责任的政府责任很容易走向不负责任或滥用权力,没有政府问责制作后盾的政府环境责任体系很可能成为沙滩上的大厦。
4.重政府环境权力,轻政府环境义务
应该看到,我国环境立法一直重视强化政府的环境责任,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发起制定或修改每一部环境法案的初衷或重点大都是为了强化政府环境责任;但是,他们强调的政府环境责任主要是政府环境权力或政府环境职权,而不是政府环境职责或政府环境义务。其主要表现是:在环境立法中强调政府职权(权力)本位,突出政府环境权力立法,重政府环境管制,轻政府环境指导与服务;大多数环境法律没有对照有关政府环境权力,明确规定相应的政府环境义务;有关发挥运用政府权力的法律制度比较健全,有关政府服务的法律制度相对欠缺,有关政府权力的法律规定比较详细具体,有关政府义务、服务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根据当代法治理论和行政法学理论,政府的环境职权和职责、环境权力和环境义务应该是对等的、协调的、平衡的,有什么或有多少政府环境职权和权力,又应该有相同的、对等的政府环境职责和义务,而且应该强调政府职责(义务)本位;但是在我国环境立法中,法律对政府设定的权力多、义务少,政府环境职责或政府环境义务往往处于被忽视、淡化、边缘化的地位。从政府环境管理的角度看,管理也是一种服务。环境立法中的“重政府环境权力,轻政府环境义务”的倾向容易导致“重管制,轻服务”的倾向,是环境立法在调控政府第一性环境责任内部关系方面的失误。重政府环境权力、轻政府环境义务的直接后果,是在政府第一性环境责任方面,造成政府环境权力和义务的失调,由于缺乏对政府环境义务的法律规定,政府和政府官员不明确自己的具体的环境法律义务,这容易导致政府官员放松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义务感,不但使环境法律因缺乏对政府行为的有效规制而引起政府环境失灵,也使追究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无从下手。
5.重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轻中央政府的环境责任
其主要表现是:在环境立法中,规定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比较具体,规定中央政府的环境责任比较原则或很少,特别缺乏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进行环境事务指导、检查、监督、监察、审计和环境政绩考核的规定;在中央和地方环境责任范围划分方面没有突出“属地管理”,这导致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和某些环保法律制度在地方被打折扣。
6.重政府机关的环境责任,轻其他国家机关的环境责任
其主要表现是:在环境立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责任比较具体,规定立法、司法等其他国家机关的环境责任比较原则或很少,与人民法院和检察院责任有关的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行政诉讼(环境司法审查)、环境民事诉讼和追究环境犯罪的环境法律处于空白状态或相当不健全,特别缺乏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有关受理、审理环境案件和实施环境法律监督的法定程序和制度。在欧美等工业发达国家,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环境法的实施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的、行政部门无法代替的作用,与法院责任直接相关的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司法审查、环境民事诉讼和追究环境犯罪法律机制相当发达,许多重大环境污染纠纷或案件都是由法院解决的,法院是有效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和解决环境污染案件的最可靠的和最后的保障。但是,在我国,目前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环境司法和法律监督方面的作用很少,致使形成了大量环境纠纷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许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害人告状无门的局面。
7.重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责任,轻政府负责人的环境责任
其主要表现是:在环境立法中,规定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责任比较具体,规定政府负责人(主要是省长、市长、县长)的环境责任比较原则,缺乏有关省长、市长、县长等政府首长环境责任的具体规定,特别是缺乏对省长、市长、县长等政府首长进行监督、环境政绩考核和问责制度的规定。必须指出的是,政府是由政府各部门组成的,政府负责人与政府各部门是一个有机整体,政府负责人统一领导和组织其所辖各部门的工作,在政府内部依法实行的是政府首长负责制、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下级服从上级,政府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基本上属于是政府首长领导下的有限监督。一般而言,政府负责人的环境责任比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责任更加重要,而且政府负责人可以将自己的环境责任分配或委托给所辖的政府部门,政府负责人可以通过指导、表扬、批评、处分、命令、调动工作岗位、职务升降、政绩考核等各种合法的或非法的、直接的或间接的行政手段和领导方式引导、支持、阻碍、干扰或改变其所辖部门的环境职责行为和执法情况。如果政府负责人(如省长、市长、县长)缺乏环境责任或不重视环保,那种希望通过加强政府环保局的权力来制约其上级(如省长、市长、县长)的想法或措施,不能说毫无效果,但可以肯定收效不会很大。
8.重政府环境责任中的行政调整机制,轻政府环境责任中的其他调整机制
其主要表现是:在环境立法中,对政府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行政监督、行政要求、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调整机制(包括方法、手段和制度)规定得比较具体详细,而有关政府如何运用和支持市场调整机制(如自然资源使用权流动、排污权交易、环境贸易准则等)、社会调整机制(如环境善治、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的法律规定很少或很不健全。诚然,行政调整机制或命令控制手段是保障落实政府环境责任的主要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行政命令手段的作用是重要的政府环境职责;但是,行政、市场和社会三种调整机制是具有内在联系、各具特色、互动和互补的三个方面,单独运用行政调整机制很难落实政府环境责任,政府的环境责任也不仅仅在于运用行政调整手段,而通过规定政府在自然资源使用权流动、排污权交易、环境贸易准则等运用市场机制方面的责任,以及规定政府在支持环保群众组织、公众参与、社区参与和舆论监督等社会调整机制方面的责任,不仅使政府的环境责任更加全面充实,还可以促进政府依法履行其环境责任。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始终面临和解决的问题。当今,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出现了紧张和对立,整个生态系统不断受到破坏。由此,必须要建立人与自然和谐与共的新文明。为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保护生态平衡,除经济和法律手段外,还必须依靠道德的力量。建立适应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道德规范,有利于形成人们坚定的内心信念,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生态环境道德是人类在处理与自然关系时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这不仅反映了新阶段道德建设的客观实际和规律,也体现了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
生态环境道德的总体要求是:热爱自然,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对青少年生态环境道德的具体行为要求是:珍爱生灵,节约资源,抵制污染,植绿护绿。要努力使保护母亲河行动成为广大青少年学习生态环境道德、学习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的重要载体。
青少年要率先珍爱生灵、节约资源,植绿护绿、抵制污染。
青少年既是生态环境道德的重点教育对象,更是生态环境道德建设的积极推动者。广大青少年要率先行动、开风气之先,充分发挥生力军作用。
与和谐与共的人与自然关系理想状态和境界相适应,生态环境道德要求人们热爱自然、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对于青少年来说,要首先做到:
珍爱生灵。平等对待自然界中的其它生命体,不随意损害它们,保持生态系统平衡。不践踏草木,不攀折花叶,不虐待小动物,不吃珍稀动植物等都是珍爱生灵。
节约资源。我们只有一个地球,资源有限,生活在地球上的人却不断增长。节约粮食、节约用水、节约纸张,使用可再生的资源、分类回收废物,生活简朴等等,都是节约资源。
植绿护绿。没有森林和植被等绿色,便没有人类,没有地球上的绝大多数生命。多植一棵树、多种一片草、多养一盆花、多增加一些绿色,都是青少年应尽的义务。
抵制污染。不当的生产生活行为,会带来很大污染。不乱扔垃圾、不用或少用难降解和难再生的物品、不焚烧秸秆、制止污染等都是抵制污染。
要把保护母亲河行动等活动作为青少年传播生态环境道德的舞台。发挥保护母亲河行动的公益特性,动员青少年宣传生态环境道德,用小手牵动社会这个大手。树立践行生态环境道德的模范,鼓励青少年监督、抵制违背生态环境道德的行为一、全球10大环境问题
1、气候变暖
2、臭氧层破坏
3、生物多样性减少
4、酸雨蔓延
5、森林锐减
6、土地荒漠化
7、大气污染
8、水体污染
9、海洋污染
10、固体废物污染
二、我国环境状况
1、大气污染属煤烟型污染,以尘和酸雨危害最大,污染程度在加剧。
2、酸雨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南、青藏高原以东地区及四川盆地。华中地区酸雨污染最重。
3、江河湖库水域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除部分内陆河流和大型水库外,污染成加重趋势,工业发达城镇附近的水域污染尤为突出。
4、七大水系(珠江、长江、黄河、淮河、海滦河、辽河、松花江)中,黄河流域、松花江、辽河流域水污染严重。
5、大淡水湖泊总磷、总氮污染面广,富营养化严重。
6、四大海区以渤海和东海污染较重,南海较轻。
7、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并呈加重趋势。
8、城市环境污染呈加重趋势。
9、城市地面水污染普遍严重,呈恶化趋势。绝大多数河流均受到不同程度污染。
10、全国2/3的河流和1000多万公顷农田被污染。
三、历年环境日主题
1974年:只有一个 地球
1975年:人类居住
1976年:水,生命的重要资源
1977年:关注臭氧层破坏、水土流失、土壤退化和滥伐
1978年:没有破坏的发展
1979年:为了儿童和未来——没有破坏的发展.
1980年:新的10年,新的挑战——没有破坏的发展
1981年:保护地下水和人类和人类食物链;防止有毒化学品污染
1982年:纪念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10年,提高环境意识
1983年:管理和处理有害废弃物,防止酸雨
1996年:我们的地球、家园、居住地
1997年:为了地球上的生命

环境污染概述

由于人们对工业高度发达的负面影响预料不够,预防不利,导致了全球性的三大危机: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人类不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质。但由于大气、水、土壤等的扩散、稀释、氧化还原、生物降解等的作用。污染物质的浓度和毒性会自然降低,这种现象叫做环境自净。如果排放的物质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质量就会发生不良变化,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存,这就发生了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有各种分类:
按环境要素分: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
按人类活动分: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
按造成环境污染的性质、来源分: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电磁波)固体废物污染、能源污染。

环境污染会给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如沙漠化、森林破坏、也会给生态系统和人类日夏养花网社会造成间接的危害,有时这种间接的环境效应的危害比当时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难消除。例如,温室效应、酸雨、和臭氧层破坏就是由大气污染衍生出的环境效应。这 种由环境污染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料到,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当然,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例如城市的空气污染造成空气污浊,人们的发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环境质量恶化,饮用水源的质量普遍下降,威胁人的身体健康,引起胎儿早产或畸形等等。严重的污染事件不仅带来健康问题,也造成社会问题。随着污染的加剧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由于污染引起 的人群纠纷和冲突逐年增加。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全球影响的方面有大气环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环境问题等。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环境污染也日益呈现国际化趋势,近年来出现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

保护地球,从我做起

古往今来,地球妈妈用甘甜的乳汁哺育了无数代子孙。原来的她被小辈们装饰得楚楚动人。可是,现在人类为了自身的利益,将她折磨得天昏地暗。人类只有一个地球;而地球正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危机。“救救地球”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最强烈的呼声。

我为周围环境的恶化而感到心痛,我想:作为未来接班人的青少年,如果不了解人类环境的构成和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无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的话,我们的生命将毁在自己的手中,老天将对我们作出严厉的惩罚。为此我下定决心要从我做起爱护环境,保护我们这个赖以生存的家园,做一个保护环境的卫士。

在刚过去的一年中,我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植树活动,带领我们初一(6)中队的班干部创立了“绿色天使”植绿护绿小组,鼓励队员们在校园里认养了一棵小树苗,利用课余时间给它梳妆打扮,为它长成参天大树打下了基础。在学校组织的“让地球充满生机”的签字活动中,我郑重地在上面签下自己的名字,并写下了自己对环保的决心和期望,对美好未来的憧憬。我积极参加学校在世界环境日举行的有奖征稿,认真查阅、收集各类资料,进行社会调查,撰写有关环境治理设想方面的文章,我经常去参加学校组织的环保讲座,观看环保方面的录相带,积极参预环保知识问答调查活动,认真填写每一项提问。我参与了“红领巾植绿护绿队”的网站建设,在上面发布大量的环保图片和环保知识,以及关于环保的各方面的法律知识,我国在环保方面发展动向、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情况;每个月我都利用网络、报纸,查找一些最新的不同的专题和板块“环保资讯”来告诉大家;还定期制作一些宣传板来宣传环保知识和生活中的环保常识。提高了大家的环保意识;号召同学们从不同的方面来关爱自己的家园,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为周围的环境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积极动员身边的人一起来依法保护和建设人类共有的同样也是仅有的家园,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人类的文明做出贡献。我还和同学们共同发起“养一盆花,认养一棵树、爱惜每一片绿地,让我们周围充满绿色”和“小用塑料袋不使用泡沫饭盒和一次性筷子,让我们远离白色污染”的倡议。让我们放下方便袋,拿起菜篮子,让我们共同走向美好的绿色的明天,走向辉煌、灿烂的未来!

据我收集到的一份报告说:“环境问题是由于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源所造成的。触目惊心的环境问题主要有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声污染、食品污染、不适当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这五大类。”一个个铁一样的事实告诉我们,它们像恶魔般无情地吞噬着人类的生命。它威胁着生态平衡,危害着人体健康,制约着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让人类陷入了困境。为此我作出宣告:“只要我们——人类有时刻不忘保护环境的意识,有依法治理环境的意识,地球村将成为美好的乐园”。未来的天空一定是碧蓝的,水是清澈的,绿树成荫鲜花遍地,人类可以尽情享受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幸福。

“真正检验我们对环境的贡献不是言辞,而是行动。”虽然我现在做得只不过是一些微小的事,但是我坚信要是我们人人都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心,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携手保护我们的家园,自然会给人类应有的回报。在温暖的摇篮——草原上小憩;在慈祥的笑脸——天空下成长,在爱的源泉——河流中沐浴

黄色星期天

天贤粱粕
环境没有被保护得好,是因为我们没有弄清大自然中人与自然的主次问题。人与自然的问题不是自然为人服务这一单独方面。人要学会尊重自然。

新环境保护法的条例全文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环保法修订案。在20个月中,草案经历4次审议,最终定稿。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WpZaKLEx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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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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