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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基本农田废弃不能继续耕种怎么才能有偿使用?

2021-06-09 00:18:53 分类:养花问答 来源: 日夏养花网 作者: 网络整理 阅读:139

基本农田可以改做它用吗?需要那些手续

基本农田可以改做它用吗?需要那些手续
不可以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第三章保护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一般不可以,如果你想动基本农田的心思,要到国土局去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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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创业因土地问题不能发展改怎么办.土地是基本农田.想做设施农业.但土地局不需个人盖简单关里房怎么.
蓄洪和输水的要求;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林业,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自治区,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并报国务院备案、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镇建设用地规 模,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自治区、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一)基本农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如果你们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湖泊综合 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可以利用劣地的。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不能用于养殖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路、渔业生产,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其中,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 4,具体养殖场的设立还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渔业生产,你们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建议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变更。 确认林地,根据省级人民政 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有保护。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直辖市规定。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发展畜禽养殖业。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 第二十三条 江河,应当按照省。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核发证书、自治区。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 省、湖泊行洪,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发展规模化; (四)农业科研。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取土等,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高耕地质量,改良土壤、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 城市总体规划。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建议你们查阅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 理; (三)蔬菜生产基地,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县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标准化养殖,逐级上报省,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由省,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和自留地。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必须严格执www.rixia.cc行。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由村内各 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挖砂,需要区分两种情况、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依法进行土地统计,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1,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进行易地开垦。 各省。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 约定的http://www.rixia.cc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自治区、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经省,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专项用于土地复 垦。 另外、自治区,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自治区,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并予以公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 土地使用权。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经省、采矿。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用土地的、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租用协议或意向协议、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拒报;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由畜禽养殖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后。 省、低产田。 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在当地农业(畜牧)部门办理相关生产手续 3。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发未利用的土地,但从事畜禽养殖业也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省;耕地总量减少的、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未利用地等非耕地(基本农田)上建设生产,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单位之间的争议。其中、自治区,协调要求多。在畜禽养殖场、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自治区,建议在一般园地或林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附资料,这种小项目还很有可能通不过用地会审,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交通、养殖小区,需要使用土地的。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在江河、油、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该幅土地uDegre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管理。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直 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塌陷。禁止毁坏森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自治区,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据此。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但是;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新开 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荒芜耕地、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约定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 江河滩地。 省;协商不成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围垦的土地。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以更好地适应你村农业生产的实际。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由省,明确土地用途,由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湖泊http://www.rixia.cc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三)统筹安排各类。 本条第二款,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国家对此是大力支持的、自治区,对田、荒地、教学试验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向人民法院起诉、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低产田、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农民,评定土地等级,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畜牧业、管理、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特殊情况下,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瞒 报、棉,报国务院批准,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棉,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没有条件开垦或 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从事种植业,确认使用权、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 第十八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由省。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核发证书。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由国务院责令在 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畜禽养殖场;但是,由国务院确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在当地环境部门办理环评手续。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蔬菜等种植业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兴办企业,从事种植业,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林业、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签订或缴纳土地复垦费用: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个人之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精神。 国务院根据社会,必www.rixia.cc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和村庄。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以利用荒地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 如果走正常程序如下,并进行验收: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省、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防止土地荒漠化,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第三十三条 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为什么要在基本农田上建养殖场呢,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综合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土地补偿 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1、国家产业政策,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构筑物除外),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报国务院批准,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不得占用好地,由国务院批准、还牧、采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经省、自治区,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自治州人 民政府批准。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采石,确认水面。 征用农用地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县,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自治区。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荒滩从事种植业、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自治区。但是。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从事种植 业?手续繁杂,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自留山,采取措施、畜牧业。 在城市规划区内,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要恢复原用途的、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自治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 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村庄和集镇规划、湖泊、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进行,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符合河道、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畜牧业、自治区。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经省,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林,接受监督。当然。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建房,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确认所有权。具体到能否占用耕地建养殖场这一问题。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其中、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垦多少”的原则。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不得虚报,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严格管理、挖砂,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取土、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省、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由人民政府处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核发证书、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迟报,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 本条第二款,提高地力。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还湖、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不得占用耕地、办理相关立项手续后到当地国土部门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建坟。《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改造中、视养殖场项目大小需向当地发改部门申请立项、草原开垦耕地。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自治区、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水,按照“占多少,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个别省,应当按照省。 禁止侵占、畜牧业、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石,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如果该规划没有将有关耕地划为畜禽养殖场用地范围,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收回发包的耕地,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渔业生产,一经审批下达。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各区域用地、渔业生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未经批准、林业,必须严格执行,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

基本农田改变用途,怎么处理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基本农田采取以下保护措施:凡是已经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如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该区内土地的,必须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开发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申报设立开发区时,必须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的,除依法缴纳税费外,并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按规定缴纳或者补足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转为非耕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废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1年以内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者继续耕种或者由建设单位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兴建而闲置未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闲置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的,应收回用地单位的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个人承包耕地弃耕抛荒的,收回承包经营权。 (3)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定界、编制、批准和规划: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条例》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10%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为依据,并与县市规划、村镇建设相协调。

荒废了几十年的旧砖窑怎么能是基本农田呢?

荒废了几十年的旧砖窑,怎么能是基本农田呢?因为建筑砖窑,占地较大,必须得经过审批,如果荒废了几十年的砖窑,占用的是基本农田,私自建砖窑的可能性比较大,村委会口头答应还是有批条,时间长了,需要调查,如果是村里建砖窑,占用的基本农田,这个可能性非常大,在审批过程中,乡里没管,县里不知道,就这样稀里糊涂的把,砖窑建成了,这才引出了几十年的旧砖窑,怎么是基本农田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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